一个水嘴赔三万 称被胁迫诉撤销合同被驳回
2013-06-05 09:08:56
中国法院网讯 (卢国伟 王晶雅) 商户林某出售的洗衣机水嘴破裂漏水造成楼下住户房子受损,与受损方达成赔偿3万元的协议。后来林某认为赔偿太多,以受胁迫、赔偿显示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赔偿款。6月3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10月,第三人宋某装修新房,在林某开办的五金水暖门店购买了洗衣机专用水嘴一支,安装在室内的洗衣机上。此后,宋某未在该室内居住。2012年3月26日,住在其楼下的徐某发现楼上漏水,刚装修的房子受到漏水侵蚀,就打电话让宋某回来。宋某回来检查后,发现是洗衣机水嘴断裂漏水造成的,随即进行了处理。徐某向宋某要求赔偿,宋某认为是林某出售的水嘴不合格造成的,应该由林某赔偿。2012年4月12日,经协商,林某赔偿徐某房子维修款2万元,同时打欠条1万元,注明15日内付清。2012年5月2日,三方又签订了书面赔偿协议,林某将欠条注明的1万元支付给徐某。事后,林某向水嘴生产厂家追偿,但只追回6000元。林某认为自己受损过大,徐某的房屋受损轻微不需要全面维修,自己赔偿其3万元太多,遂以徐某三番五次到店里索要赔偿,自己受到胁迫,也有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赔偿协议,由徐某返还现金2.9万元。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该案原告林某出售水龙头质量出现问题,造成被告徐某新装修房屋受水侵蚀,经原、被告三方协商,由原告赔偿被告30000元,且立有书面协议,已履行完毕。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认为自己受被告欺诈胁迫,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10月,第三人宋某装修新房,在林某开办的五金水暖门店购买了洗衣机专用水嘴一支,安装在室内的洗衣机上。此后,宋某未在该室内居住。2012年3月26日,住在其楼下的徐某发现楼上漏水,刚装修的房子受到漏水侵蚀,就打电话让宋某回来。宋某回来检查后,发现是洗衣机水嘴断裂漏水造成的,随即进行了处理。徐某向宋某要求赔偿,宋某认为是林某出售的水嘴不合格造成的,应该由林某赔偿。2012年4月12日,经协商,林某赔偿徐某房子维修款2万元,同时打欠条1万元,注明15日内付清。2012年5月2日,三方又签订了书面赔偿协议,林某将欠条注明的1万元支付给徐某。事后,林某向水嘴生产厂家追偿,但只追回6000元。林某认为自己受损过大,徐某的房屋受损轻微不需要全面维修,自己赔偿其3万元太多,遂以徐某三番五次到店里索要赔偿,自己受到胁迫,也有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赔偿协议,由徐某返还现金2.9万元。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该案原告林某出售水龙头质量出现问题,造成被告徐某新装修房屋受水侵蚀,经原、被告三方协商,由原告赔偿被告30000元,且立有书面协议,已履行完毕。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认为自己受被告欺诈胁迫,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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