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对策
2013-05-17 11:18: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 | 作者:吴云 黄中秋
  近年来,“执行难”一直困扰着法院的执行工作,而在“执行难”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造成执行不力便是重要原因之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年待执结的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有140余件,约占该院执行案件收案总数的19%。

  该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过程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送达难,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费时费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送达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又是必经程序,只有通过公告送达来解决,公告一次一般都是两个月,有时一个案件还不只公告一次,时间的拖延严重影响了案件的执结效率。

  二是调查难,不利于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法官一般都要求被执行人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调查核实后采取相应的措施。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申报财产,失去了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一条重要路径,只有靠申请人提供线索和法院的调查,法院的调查范围又限在银行、工商、房产、车辆等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范围有限,对一些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也无法查实。

  三是强制执行难,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无法有效地运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找被执行人尚且是无法解决,遑论再对被执行人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四是缠访难。执行无法到位,易引发申请执行人的不满情绪甚至形成涉执上访。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法院又确认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往往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由于权利没有得到实现,有时会不断要求法院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提出其他要求,形成涉执上访。

  为有效解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造成的执行难题,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于使法院的生效裁决变成“法律白条”,笔者认为一是申请人应尽可能多的提供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户籍、住址、身份证号、近亲属等信息,以便核实查找。二是对于如借款合同纠纷等特定的纠纷,申请人在借款时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对于有财产的,在审理阶段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人找不到,财产也被转移。三是考虑“执行悬赏”,通过给予有关机关和个人一定数额的悬赏金,调动他们去查找被执行人。四是加大联动执行力度,如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限制被执行人的金融活动,通过公安机关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老赖名单,在特定场所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等,以期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氛围,织就一张严密的法网,让恶意躲债的被执行人无所遁形,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尽早的得到实现。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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