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遭挫自杀身亡 遗留57万巨债妻子还
2013-05-14 15:53: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吉安频道 | 作者:陈庆荣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是每一档荐股节目的主持人在结束时都会附带说上的一句话,然而,节目中那些“荐股专家”、“股票分析师”等振振有词的精彩“分析”却让不少人“迷失”了方向,忘记了“风险”和“谨慎”,最后亏得家破人亡!5月13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便审理了一起因炒股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汤女士归还其丈夫涂某(已自杀身亡)所借原告张某等五人的57万余元巨款。
被告汤女士的丈夫涂某,出生于上世纪70年代,本是永丰县城某学校的一名高级教师,工作特别认真,教学能力突出,多次获得个人先进。结婚后与妻子汤女士一起勤俭持家,先后在永丰县城购置了两套房屋,生育了一对可爱的“龙凤”胎,生活可谓无比的幸福。
两年前,涂某在上网时无意看到了“股市剑客”精彩的讲座,便被深深地吸引住了,跟着“专家”学习筹码理论、量价理论、K线分析,一看就是一年多。而后,涂某认为自己真的看懂了,便开始大展身手,向银行、向身边同事借钱入市,当上了股民。然而,现实总是残酷的,涂某买进一次亏一次,为了扳回来,不得不又向同事借钱补仓,可最后还是补一次亏一次,如此恶性循环。最后亏掉了出售一套房屋获得的27万余元,亏掉了先后向同事张某等人的借款57万余元,涂某亏得不敢见家人,不敢见同事,精神崩溃,最后选择了自杀。
涂某自杀身亡后,其同事张某等便陆续起诉其妻子汤女士要求归还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案被告汤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涂某生前所借款项为个人债务,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该解释的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该案被告汤女士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了判决,由汤女士偿还丈夫涂某所借的57万余元巨款。
被告汤女士的丈夫涂某,出生于上世纪70年代,本是永丰县城某学校的一名高级教师,工作特别认真,教学能力突出,多次获得个人先进。结婚后与妻子汤女士一起勤俭持家,先后在永丰县城购置了两套房屋,生育了一对可爱的“龙凤”胎,生活可谓无比的幸福。
两年前,涂某在上网时无意看到了“股市剑客”精彩的讲座,便被深深地吸引住了,跟着“专家”学习筹码理论、量价理论、K线分析,一看就是一年多。而后,涂某认为自己真的看懂了,便开始大展身手,向银行、向身边同事借钱入市,当上了股民。然而,现实总是残酷的,涂某买进一次亏一次,为了扳回来,不得不又向同事借钱补仓,可最后还是补一次亏一次,如此恶性循环。最后亏掉了出售一套房屋获得的27万余元,亏掉了先后向同事张某等人的借款57万余元,涂某亏得不敢见家人,不敢见同事,精神崩溃,最后选择了自杀。
涂某自杀身亡后,其同事张某等便陆续起诉其妻子汤女士要求归还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案被告汤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涂某生前所借款项为个人债务,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该解释的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该案被告汤女士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了判决,由汤女士偿还丈夫涂某所借的57万余元巨款。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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