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迷赌博无法自拔 昔日女富豪沦为阶下囚
2013-05-02 11:27:52
中国法院网讯 (张建华) 提起不惑之年的刘小娟,可谓是卢氏县的知名人士,她白手起家,开公司、办企业、搞房地产,用不到十年的时间创造了自己的财富神话,达到了人生的顶峰。然而,在事业最成功的时候,她却因沉迷赌博,一掷千金,最终把自己送入了犯罪的无底深渊,让人不禁叹息。最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结了被告人刘小娟诈骗、抽逃出资案。
2009年8月15日,被告人刘小娟与卢氏县宾馆签订协议,取得卢氏县东城小区县宾馆46号楼开发权。被告人刘小娟明知该楼房仅建有住房20套及24个车库,但采取一房多卖的方式,先后与72人签订购房合同,除出售给购房户常荣换等20人20套住房外,骗取购房户王某等52人购房款6903996元。
2010年8月23日,被告人刘小娟同卢氏县东明镇东明村达成东城小区10号楼留地安置合资建房协议,商定由被告人刘小娟投资对10号楼进行开发,房屋建成后,一、二层商务房60%所有权归东明村,40%商务房及全部住宅房归被告人刘小娟。被告人刘小娟明知该10号楼共建有住房23套(复式一套),但先后与购房户张某某等34人签订购房合同,除出售给购房户张某某等23人23套(复式一套)住房外,采取一房多卖的方式,骗取购房户王某等11人购房款1294700元。
2011年9月7日,被告人刘小娟隐瞒卢氏县东城小区10号楼8间商铺已于2010年11月13日出售给曲某某等4人及其在药城的住房已出售给杜某某的事实,骗取灵宝市安邦投资有限公司的信任,将以上房产以转让形式抵押给灵宝市安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该公司代表尚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房产抵押合同,骗取该公司借款100万元,扣除10万元利息后实际取得90万元。
2011年9月9日,被告人刘小娟隐瞒卢氏县东城小区46号楼4间商铺已于2010年9月18日出售给郭某某的事实,骗取卢氏县农业银行退休职工张某某信任,将以上4间商铺以转让形式抵押给张某某,后张某某以牛某某的名义与被告人刘小娟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人刘小娟骗取借款30万元。
2010年12月,被告人刘小娟向卢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三门峡中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后同卢氏县城关镇居民杨某某第一起分别向公司开户行卢氏县工商银行基本账户注资19万元、1万元,当日又将20万元转出。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刘小娟向他人借资980万元,出借人从郑州市人王某某账户转给刘小娟账户931万元,转给杨某某账户49万元。后以刘小娟、杨某某名义分别向公司基本账户缴纳931万元、49万元注册资金,验资后当日便将980万元转至刘小娟个人账户,后又转出至新密市人司利会账户,现公司基本账户余额为零。
2011年5月,被告人刘小娟向卢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三门峡顺丰养殖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被告人刘小娟在第一期缴纳注册资金时向卢氏县城关镇居民宋某某借款60万元转入她和杨某某的账户,之后,刘小娟让宋某某于2011年5月13日将她和杨某某账户中的60万元资金转入公司临时账户,同年5月17日将60万元资金转入公司基本账户,当日将60万元从公司基本账户转入被告人刘小娟个人账户。2011年5月18日,在缴纳第二期240万元注册资金时,被告人刘小娟向他人借款180万元,出借人从新密市人张某某账户转款至刘小娟账户,加上5月17日已转入刘小娟账户的60万元,共计240万元,以刘小娟、杨某某名义分别向公司基本账户交纳228万元、12万元注册资金,验资后当日又将240万元转至杨某某个人账户,后分别归还张某某账户180万元、宋某某账户60万元,现公司基本账户余额为零。
2011年10月17日,被告人刘小娟向卢氏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根据案件事实,考虑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等,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刘小娟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晓娟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人刘小娟主动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予以准许,现判决已经生效。
2009年8月15日,被告人刘小娟与卢氏县宾馆签订协议,取得卢氏县东城小区县宾馆46号楼开发权。被告人刘小娟明知该楼房仅建有住房20套及24个车库,但采取一房多卖的方式,先后与72人签订购房合同,除出售给购房户常荣换等20人20套住房外,骗取购房户王某等52人购房款6903996元。
2010年8月23日,被告人刘小娟同卢氏县东明镇东明村达成东城小区10号楼留地安置合资建房协议,商定由被告人刘小娟投资对10号楼进行开发,房屋建成后,一、二层商务房60%所有权归东明村,40%商务房及全部住宅房归被告人刘小娟。被告人刘小娟明知该10号楼共建有住房23套(复式一套),但先后与购房户张某某等34人签订购房合同,除出售给购房户张某某等23人23套(复式一套)住房外,采取一房多卖的方式,骗取购房户王某等11人购房款1294700元。
2011年9月7日,被告人刘小娟隐瞒卢氏县东城小区10号楼8间商铺已于2010年11月13日出售给曲某某等4人及其在药城的住房已出售给杜某某的事实,骗取灵宝市安邦投资有限公司的信任,将以上房产以转让形式抵押给灵宝市安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该公司代表尚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房产抵押合同,骗取该公司借款100万元,扣除10万元利息后实际取得90万元。
2011年9月9日,被告人刘小娟隐瞒卢氏县东城小区46号楼4间商铺已于2010年9月18日出售给郭某某的事实,骗取卢氏县农业银行退休职工张某某信任,将以上4间商铺以转让形式抵押给张某某,后张某某以牛某某的名义与被告人刘小娟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人刘小娟骗取借款30万元。
2010年12月,被告人刘小娟向卢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三门峡中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后同卢氏县城关镇居民杨某某第一起分别向公司开户行卢氏县工商银行基本账户注资19万元、1万元,当日又将20万元转出。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刘小娟向他人借资980万元,出借人从郑州市人王某某账户转给刘小娟账户931万元,转给杨某某账户49万元。后以刘小娟、杨某某名义分别向公司基本账户缴纳931万元、49万元注册资金,验资后当日便将980万元转至刘小娟个人账户,后又转出至新密市人司利会账户,现公司基本账户余额为零。
2011年5月,被告人刘小娟向卢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三门峡顺丰养殖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被告人刘小娟在第一期缴纳注册资金时向卢氏县城关镇居民宋某某借款60万元转入她和杨某某的账户,之后,刘小娟让宋某某于2011年5月13日将她和杨某某账户中的60万元资金转入公司临时账户,同年5月17日将60万元资金转入公司基本账户,当日将60万元从公司基本账户转入被告人刘小娟个人账户。2011年5月18日,在缴纳第二期240万元注册资金时,被告人刘小娟向他人借款180万元,出借人从新密市人张某某账户转款至刘小娟账户,加上5月17日已转入刘小娟账户的60万元,共计240万元,以刘小娟、杨某某名义分别向公司基本账户交纳228万元、12万元注册资金,验资后当日又将240万元转至杨某某个人账户,后分别归还张某某账户180万元、宋某某账户60万元,现公司基本账户余额为零。
2011年10月17日,被告人刘小娟向卢氏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根据案件事实,考虑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等,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刘小娟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晓娟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人刘小娟主动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予以准许,现判决已经生效。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