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名贵香烟被调包 售货员过失被判担责
2013-04-19 14:58:28
中国法院网讯 (段志超) 骗子巧用“狸猫换太子”的招术,将超市价值数千元的名贵香烟骗走,在骗子未能抓获的情况下,超市将售货员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4月18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赔偿纠纷案,售货员被判担责。
去年12月10日,登封市某超市售货员王华(化名)在整理商品时,柜台前来了一对中年男女。手提黑色塑料袋的男人开口就问:“有好烟吗?”王华忙问他要哪种,他说:“苏烟3条、中华牌软包装6条、中华牌硬包装3条。”眼见有大生意到来,王华内心十分高兴,她赶快俯身将男子要的这三种名贵香烟一一递过来。“小妹,你再给我拿两条红旗渠烟,一起付账!”这时,女子指着最西侧的柜台说。等王华跑过去把烟拿来,女子掏出两张百元大钞递了过去。握着百元钞票,王华感到有点不对劲,就拿到验钞机前检验,结果验出一张是假币。女子让一旁的男子掏钱,男子却说:“小妹,我身上没带那么多钱,要不这样,我先买一条红旗渠香烟,其余的香烟您给退了吧!”说罢,这对男女迅速离开了超市。
王华感觉事情有点不对劲,马上拿起柜台上的香烟查看,这才发现真烟被“调包”成了假烟。她赶紧跑到超市外面去追,可惜那对男女早已没有了踪影。于是,她一方面向超市负责人汇报,另一方面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事发现场比较混乱,警方未能找到有价值的线索,导致案件至今未破。为此,登封市某超市将售货员王华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赔偿超市经济损失5700元。
登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华在营业时未能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导致香烟丢失,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登封市某超市在管理上也存有失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原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王华赔偿超市经济损失的50%,即2850元。
针对该案,法官提醒广大香烟零售户,要注意采取预防措施,例如:在香烟上做上记号,要顾客先付钱再拿烟;大型商场要尽量多加人手,保证在交易过程中始终有两名以上店员在场,以防给不法分子提供调包机会;要提防可疑的车辆和人员,对开车过来买烟的客人更要十分警惕;一旦发现卷烟调包案件,要大声叫喊,引起周围人的注意,尽量不要让嫌疑人跑掉等,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要继续加强对广大零售户的宣传,提高广大零售户的防范意识、参与意识和举报意识,及时、有效地打击不法分子。
去年12月10日,登封市某超市售货员王华(化名)在整理商品时,柜台前来了一对中年男女。手提黑色塑料袋的男人开口就问:“有好烟吗?”王华忙问他要哪种,他说:“苏烟3条、中华牌软包装6条、中华牌硬包装3条。”眼见有大生意到来,王华内心十分高兴,她赶快俯身将男子要的这三种名贵香烟一一递过来。“小妹,你再给我拿两条红旗渠烟,一起付账!”这时,女子指着最西侧的柜台说。等王华跑过去把烟拿来,女子掏出两张百元大钞递了过去。握着百元钞票,王华感到有点不对劲,就拿到验钞机前检验,结果验出一张是假币。女子让一旁的男子掏钱,男子却说:“小妹,我身上没带那么多钱,要不这样,我先买一条红旗渠香烟,其余的香烟您给退了吧!”说罢,这对男女迅速离开了超市。
王华感觉事情有点不对劲,马上拿起柜台上的香烟查看,这才发现真烟被“调包”成了假烟。她赶紧跑到超市外面去追,可惜那对男女早已没有了踪影。于是,她一方面向超市负责人汇报,另一方面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事发现场比较混乱,警方未能找到有价值的线索,导致案件至今未破。为此,登封市某超市将售货员王华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赔偿超市经济损失5700元。
登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华在营业时未能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导致香烟丢失,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登封市某超市在管理上也存有失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原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王华赔偿超市经济损失的50%,即2850元。
针对该案,法官提醒广大香烟零售户,要注意采取预防措施,例如:在香烟上做上记号,要顾客先付钱再拿烟;大型商场要尽量多加人手,保证在交易过程中始终有两名以上店员在场,以防给不法分子提供调包机会;要提防可疑的车辆和人员,对开车过来买烟的客人更要十分警惕;一旦发现卷烟调包案件,要大声叫喊,引起周围人的注意,尽量不要让嫌疑人跑掉等,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要继续加强对广大零售户的宣传,提高广大零售户的防范意识、参与意识和举报意识,及时、有效地打击不法分子。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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