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持棍打死女婿 女儿助父掩尸获刑
2013-04-11 16:47: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融水频道
  父亲持木棍将女婿打死后,女儿帮助父亲将自己丈夫的尸体掩埋于野外。近日,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1月某一天晚上12时许,被告人兰某某与自己的丈夫陈某某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并打架,陈某某用双手欲掐兰某某的脖子,兰某某呼喊救命后,其父亲(另案处理)出来将陈某某拉开,陈某某又与兰某某的父亲发生争吵并在家里的火堂边发生扭打,双方跌倒在地。兰某某的父亲从火堂边抓到一根木棍朝陈某某的头部连击数下致其当场死亡。之后,用树藤将陈某某的双手及双脚捆绑起来,叫女儿兰某某帮助用竹竿将陈某某的尸体连夜抬到离村约两公里的一个石缝处,由兰某某将尸体掩埋。2011年12月2日,派出所民警在走访群众时,了解到陈某某自2011年元旦后一直下落不明。2012年1月13日,民警向兰某某询问调查时,兰某某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2012年1月14日,兰某某被抓获归案。兰某某归案后,揭发了其父亲用木棍打死被害人陈某某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明知其父故意杀人,仍然协助其掩匿、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兰某某在帮助其父故意掩匿、毁灭被害人陈某某尸体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公安人员询问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归案后揭发了自己父亲用木棍打死被害人陈某某的事实,且其父已被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因此,兰某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兰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的辖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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