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买农房攀"亲戚" 房屋升值"祖孙"闹翻脸
2013-03-29 14:17:10
中国法院网讯 (钟勇 雷娜) 为买卖一套农村房产,原本没有血缘关系的两人互认亲戚,好让买方迁户口、做交易。孰料正当她们打着如意算盘时,房产价值的变化让这对“亲戚”立即有了间隙。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秀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
村民与买房者“认亲”
事情要从2005年说起。何海凤是甲山村居民,郭庆怡是一事业单位女职工,两人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因为一桩买卖攀起了亲。
何海凤那一年76岁,老伴已病故,在村里有一栋3层楼的自建房。郭庆怡想把这套房买下来,何海凤也愿意卖,可问题是,郭庆怡是城镇户口,何海凤是农村户口,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两人不能进行农村房产交易。
为了促成买卖,郭庆怡与何海凤想了个办法:那一年的7月,何海凤向甲山村委打报告,称自己年事已高,想让“侄外孙女”郭庆怡把户口转到她身边,照顾她的日常生活起居,帮她看管“私产”。
两个月后,郭庆怡也向甲山村委打报告,表示要照顾“姨婆”,请村委批准她把户口转到何海凤户口所在地。不久后,申请得到了甲山村委及村民小组的同意,随后又得到了甲山街道办事处的准许。郭庆怡的户口很快从市区迁入甲山村委。
郭庆怡“攀亲落户”后,于2006年1月与何海凤签订了《农村房屋转让合同》,两人约定以3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转让给郭庆怡。签约后,郭庆怡先后支付了23万元,何海凤则搬出房子,把房子交给郭庆怡使用。
房屋“升值” 卖房人反悔
何海凤和郭庆怡成了假亲戚,但没过多久,她们就“明算账”了。
一方面,虽然两人签订了《农村房屋转让合同》,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却一直没能办下来。另一方面,2012年5月,郭庆怡所购买的房产有一部分要拆除,为此,拆迁人与郭庆怡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郭庆怡领到了2万余元的补偿款。7个月后,房产又面临整体拆迁。
经相关部门评估,该房屋市场价格共计60万余元,根据协议书,拆迁人将用市内一套相应价值的安置房与房屋产权人进行产权调换,此外,产权人还将得到房屋附属物的拆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等共计9万余元。见房屋的价格已经翻了一倍还多,何海凤要求郭庆怡返还房屋,但遭到拒绝。
法院:双方都要承担过错
为了拿回房屋,何海凤来到法院起诉郭庆怡。
何海凤诉称,自己与郭庆怡签订的《农村房屋转让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她拿出城区建设局出具的《证明》,证明郭庆怡属城镇居民临时迁入甲山村的挂靠户口,并非甲山村正式村民,她与郭庆怡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该局因此未准许办理该房屋产权的变更手续。何海凤要求法院判决房屋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及拆迁安置补偿款均归她所有,并要求郭庆怡将已领取的2万余元补偿款返还给她。
郭庆怡应诉后,将自己与何海凤私下立约的事和盘托出。郭庆怡表示,两人签的房屋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她对该房产享受所有权。
秀峰法院审理认为,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郭庆怡的户籍是临时迁入甲山村的挂靠户口,并非享受和承担甲山村正式村民权利义务的主体,所以其购买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的行为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属性。郭庆怡与何海凤签订的《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属无效协议。
同时,何海凤与郭庆怡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均明知郭庆怡不具备受让房产的资格,因此对于该转让协议无效一事,双方应承担同等过错。法院一审判决,何海凤返还郭庆怡购房款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费用23万余元,而安置房及9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归何海凤所有,同时,何海凤赔偿郭庆怡被拆迁房屋的增值款损失18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村民与买房者“认亲”
事情要从2005年说起。何海凤是甲山村居民,郭庆怡是一事业单位女职工,两人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因为一桩买卖攀起了亲。
何海凤那一年76岁,老伴已病故,在村里有一栋3层楼的自建房。郭庆怡想把这套房买下来,何海凤也愿意卖,可问题是,郭庆怡是城镇户口,何海凤是农村户口,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两人不能进行农村房产交易。
为了促成买卖,郭庆怡与何海凤想了个办法:那一年的7月,何海凤向甲山村委打报告,称自己年事已高,想让“侄外孙女”郭庆怡把户口转到她身边,照顾她的日常生活起居,帮她看管“私产”。
两个月后,郭庆怡也向甲山村委打报告,表示要照顾“姨婆”,请村委批准她把户口转到何海凤户口所在地。不久后,申请得到了甲山村委及村民小组的同意,随后又得到了甲山街道办事处的准许。郭庆怡的户口很快从市区迁入甲山村委。
郭庆怡“攀亲落户”后,于2006年1月与何海凤签订了《农村房屋转让合同》,两人约定以3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转让给郭庆怡。签约后,郭庆怡先后支付了23万元,何海凤则搬出房子,把房子交给郭庆怡使用。
房屋“升值” 卖房人反悔
何海凤和郭庆怡成了假亲戚,但没过多久,她们就“明算账”了。
一方面,虽然两人签订了《农村房屋转让合同》,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却一直没能办下来。另一方面,2012年5月,郭庆怡所购买的房产有一部分要拆除,为此,拆迁人与郭庆怡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郭庆怡领到了2万余元的补偿款。7个月后,房产又面临整体拆迁。
经相关部门评估,该房屋市场价格共计60万余元,根据协议书,拆迁人将用市内一套相应价值的安置房与房屋产权人进行产权调换,此外,产权人还将得到房屋附属物的拆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等共计9万余元。见房屋的价格已经翻了一倍还多,何海凤要求郭庆怡返还房屋,但遭到拒绝。
法院:双方都要承担过错
为了拿回房屋,何海凤来到法院起诉郭庆怡。
何海凤诉称,自己与郭庆怡签订的《农村房屋转让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她拿出城区建设局出具的《证明》,证明郭庆怡属城镇居民临时迁入甲山村的挂靠户口,并非甲山村正式村民,她与郭庆怡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该局因此未准许办理该房屋产权的变更手续。何海凤要求法院判决房屋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及拆迁安置补偿款均归她所有,并要求郭庆怡将已领取的2万余元补偿款返还给她。
郭庆怡应诉后,将自己与何海凤私下立约的事和盘托出。郭庆怡表示,两人签的房屋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她对该房产享受所有权。
秀峰法院审理认为,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郭庆怡的户籍是临时迁入甲山村的挂靠户口,并非享受和承担甲山村正式村民权利义务的主体,所以其购买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的行为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属性。郭庆怡与何海凤签订的《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属无效协议。
同时,何海凤与郭庆怡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均明知郭庆怡不具备受让房产的资格,因此对于该转让协议无效一事,双方应承担同等过错。法院一审判决,何海凤返还郭庆怡购房款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费用23万余元,而安置房及9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归何海凤所有,同时,何海凤赔偿郭庆怡被拆迁房屋的增值款损失18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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