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公告费应驳回起诉或按撤诉处理
2013-03-21 15:56: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娱琴
【案情】
刘一向王二借款三万元,到期后刘一并未依约归还,王二起诉至法院,用尽办法却找不到刘一,村委会也出具了刘一下落不明的证明。法院告知王二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但是需要交纳公告费,王二却拒绝交公告费。
【分歧】
对当事人拒交公告费时该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驳回起诉,理由为起诉的条件之一为要有明确的被告,当事人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又拒绝交纳公告费,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拒交公告费应视为撤回诉讼。理由是:公告费属于诉讼费范围,《民诉意见》第14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处理意见,理由如下:
1、第二种意见中提到公告费是诉讼费的范畴,从《诉讼费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其他诉讼费,是指:(一)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及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应当负担的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可以看出公告费的确属于诉讼费的范畴,但公告费并不属于受理费的范畴,《民诉意见》第143条的规定是针对案件受理费而言,是在当事人规定时间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又通知其预交仍未交的情况下,才视为自动撤诉,而公告费的交纳是发生在当事人预交受理费之后,且公告费不等同于案件受理费,《民诉意见》第143条对公告费不适用,故第二种意见并不能成立。
2、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刘一下落不明,且用尽各种方法都未能找到刘一,即不能确定刘一的下落,而最后能够送达到刘一的方法是公告送达,却因王二的拒绝交纳公告费,导致法院不能对刘一进行送达,此种情况下王二不能提供刘一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能确定刘一的下落,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民诉意见》第139条规定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本案法院应当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的处理。
3、裁定驳回起诉,则对王二预交的受理费应全部予以退回,若裁定按撤诉处理,则受理费只能半数退回,当事人容易产生不满心理,容易造成当事人上访、信访等后续问题,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维稳角度来看,裁定驳回起诉更为妥当。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刘一向王二借款三万元,到期后刘一并未依约归还,王二起诉至法院,用尽办法却找不到刘一,村委会也出具了刘一下落不明的证明。法院告知王二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但是需要交纳公告费,王二却拒绝交公告费。
【分歧】
对当事人拒交公告费时该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驳回起诉,理由为起诉的条件之一为要有明确的被告,当事人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又拒绝交纳公告费,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拒交公告费应视为撤回诉讼。理由是:公告费属于诉讼费范围,《民诉意见》第14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处理意见,理由如下:
1、第二种意见中提到公告费是诉讼费的范畴,从《诉讼费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其他诉讼费,是指:(一)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及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应当负担的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可以看出公告费的确属于诉讼费的范畴,但公告费并不属于受理费的范畴,《民诉意见》第143条的规定是针对案件受理费而言,是在当事人规定时间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又通知其预交仍未交的情况下,才视为自动撤诉,而公告费的交纳是发生在当事人预交受理费之后,且公告费不等同于案件受理费,《民诉意见》第143条对公告费不适用,故第二种意见并不能成立。
2、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刘一下落不明,且用尽各种方法都未能找到刘一,即不能确定刘一的下落,而最后能够送达到刘一的方法是公告送达,却因王二的拒绝交纳公告费,导致法院不能对刘一进行送达,此种情况下王二不能提供刘一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能确定刘一的下落,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民诉意见》第139条规定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本案法院应当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的处理。
3、裁定驳回起诉,则对王二预交的受理费应全部予以退回,若裁定按撤诉处理,则受理费只能半数退回,当事人容易产生不满心理,容易造成当事人上访、信访等后续问题,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维稳角度来看,裁定驳回起诉更为妥当。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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