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竞合及适用
2013-06-13 10:06: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莫德远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以裁定方式作出。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驳回诉讼请求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以判决的方式作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四个要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有以下几种: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其所主张的权利属于他人或是他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3、没有明确的被告。如被告的信息不祥,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却说不出赔偿多少数额。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如单位内部工作责任制规定的内容。6、没有管辖权或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或经济案件的标的额应由其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还有如下几种情形应驳回起诉:1、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如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2、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案件。如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争议发生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但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处。3、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劳动争议案件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处理,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4、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5、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6、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7、二审程序审理中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该种情况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以下范围:1、请求保护的实体权利未受到侵害或虽然受到侵害,但所造成的损失已由侵害人填补。2、与他人未发生争议或虽然发生争议,但争议已经解决。3、放弃实体权利,如已过诉讼时效等。4,原告无证据证实具体的侵权行为。5、被告不适格。对于上述前四种情况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已形成共识,对被告不适格的情况,目前尚存在法律竞合的问题,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在司法实务中存有分歧。
所谓被告不适格是指原告起诉的被告错误,如甲是债务人,而原告误将乙当作被告起诉。或者侵权人是A,原告起诉B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出现这种情况法官往往是动员原告更换被告或撤回起诉,有时原告则坚决表示不同意更换被告或不愿意撤诉。遇到这种情况,在处理上存在不同的做法,有的从程序上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有的从实体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起诉符合的四个要件之一:有明确的被告,此处明确的被告是指被告身份、地址明确即可,还是指必须是本案的义务承受人或侵权人。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如按驳回起诉处理,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被告之间无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从实体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立法本意。
本人认为,在诉讼过程中,遇到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可由法院通知原告更换被告或动员原告撤诉。原告不同意的情况下,应按证据不足起诉不具备实体权利保护要件处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也呼吁相关部门重视该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早日解决这一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法律漏洞,规范司法,统一审判。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荔浦县人民法院)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驳回诉讼请求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以判决的方式作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四个要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有以下几种: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其所主张的权利属于他人或是他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3、没有明确的被告。如被告的信息不祥,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却说不出赔偿多少数额。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如单位内部工作责任制规定的内容。6、没有管辖权或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或经济案件的标的额应由其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还有如下几种情形应驳回起诉:1、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如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2、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案件。如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争议发生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但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处。3、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劳动争议案件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处理,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4、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5、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6、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7、二审程序审理中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该种情况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以下范围:1、请求保护的实体权利未受到侵害或虽然受到侵害,但所造成的损失已由侵害人填补。2、与他人未发生争议或虽然发生争议,但争议已经解决。3、放弃实体权利,如已过诉讼时效等。4,原告无证据证实具体的侵权行为。5、被告不适格。对于上述前四种情况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已形成共识,对被告不适格的情况,目前尚存在法律竞合的问题,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在司法实务中存有分歧。
所谓被告不适格是指原告起诉的被告错误,如甲是债务人,而原告误将乙当作被告起诉。或者侵权人是A,原告起诉B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出现这种情况法官往往是动员原告更换被告或撤回起诉,有时原告则坚决表示不同意更换被告或不愿意撤诉。遇到这种情况,在处理上存在不同的做法,有的从程序上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有的从实体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起诉符合的四个要件之一:有明确的被告,此处明确的被告是指被告身份、地址明确即可,还是指必须是本案的义务承受人或侵权人。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如按驳回起诉处理,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被告之间无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从实体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立法本意。
本人认为,在诉讼过程中,遇到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可由法院通知原告更换被告或动员原告撤诉。原告不同意的情况下,应按证据不足起诉不具备实体权利保护要件处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也呼吁相关部门重视该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早日解决这一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法律漏洞,规范司法,统一审判。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荔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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