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判决中驳回诉讼请求的几点看法
2003-09-18 17:36:57 | 来源:河南法院网 | 作者:徐汝强 李振伟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首先会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我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有时却出现不尽人意的地方,有时因所诉主张无法律依据等原因,而常常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驳回诉讼请求在法律中未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困难,甚至在操作中出现适用法律混乱的局面。现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适用条件、范围及适用法律条款浅谈一下看法。

  一、民事判决中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条件

  有关“诉讼请求”在《民事诉讼法》中出现的比较少,仅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有这方面的规定。它是指原告向被告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原、被告所提出的实体上的要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指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超过诉讼请求等的规定,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就原告的主张而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它所解决的是实体上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主要是原告)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它适用的条件就是原告的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既原告具备实体上的请求权。在审判实践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裁定驳回起诉有着相似之处,有时审判人员难以分清。从法理我们不难看出,裁定驳回起诉,指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因此,在民事审判中是适用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是适用裁定驳回起诉,关键是看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二、民事审判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范围。

  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呢,我国的民事法律、法规中未作具体的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未涉及。根据审判实践经验,我们认为,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原告的起诉,立案受理后,在以下情况下应以判决形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有事实根据,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否则,原告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里所说的“事实”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中的“事实”不同。前者指有足够证据证明或经人民法院核实的事实,它是原告获得胜诉权的一个必备条件,经当事人举证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或经人民检察院抗诉后仍无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理由的,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我院在审理城关镇回族小学诉姚艳玲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其所拥有的房屋被被告擅自占有而租给别人,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组织原、被告到现场勘验,发现原告的房屋内存放着原告的东西,且没有被翻动的痕迹,亦未见别人居住在此房屋内,因此,原告诉被告侵权无事实依据,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起诉。

  对于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法意见)均有详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届满后(包括特殊诉讼时效),原告丧失的仅为胜诉权,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审判实践中,多数银行信贷案件,由于银行的催贷人员或许不懂这方面的规定,认为只要我去贷款客户处催要了,就可以证明我们一直在主张着权利,殊不知在银行信贷案件中有着严格的举证规定,催收人员应让贷款客户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否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造成不良信贷。

  (3)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不会去维护的“诉讼请求”。由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不高,他们有时认为法院是万能法院,能解决所有他们认为能解决的问题,便诉至法院,结果,法院经过庭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时有发生,如我院审理付宁波诉太康县人民医院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被告处作剖腹产手术时,附带要求作结扎手术,之后两年原告发现怀孕,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种费用。经过开庭审理,被告所作双侧输卵管结扎手术符合有关医学操作规范,且医学理论提示做上述结扎手术时的失败率约0.3%—1.5%,故原告的结扎手术失败系属合理的范围之内,原告所诉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查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法律条款

  由于法律对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中应引用什么法律条文,让审判人员无所适从。我们认为,由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不同,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也就不同,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因无事实根据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因无事实根据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民法通则中根本没有这些规定。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言外之意,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不出足够的证据或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仍不能够取得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原告之诉就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因此,对于无事实根据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在判决中可引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2)关于因超过诉讼请求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民诉法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有规定,199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法律所作的立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遵照执行,并可在法律文书中引用”。因此,对于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在判决中直接引用民法通则中有关规定诉讼时效的条款和“民诉法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即可。

  (3)因无法律依据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承担的民事责任,超过被告依照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的,在判决书中应直接引用民法通则中有关规定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条款。在判决被告承担某种民事责任的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对于被告依法承担某种民事责任,但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却要求被告承担其它责任,应予驳回的,在判决书中应引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条款。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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