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人情成为司法反腐的羁绊
2013-03-21 14:20: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崔宏
抵制司法腐败,对于多数法官来讲,钱财的困扰不是问题,绝大部分都能抵制,最难以摆脱的就是人情关系,这才是最棘手的问题。在办案中如何渡过人情关,是我们每个一线法官所面临的严峻问题,也是我们进行廉政教育和具体落实反对司法腐败工作的重点。
司法审判中的人情关系之所以泛滥有其深层原因,除了社会结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缺陷,还有就是历史文化的原因。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关系社会,人们彼此是很亲和的,法官也是社会生活的一分子,他的一切活动都在社会中,法官在其出生地或生活了很久的地方行使司法权,肯定会受到人事关系、领导关系、家庭关系、熟人朋友关系等一系列关系的影响,提倡“法官无友”是理想化,很难实现。处理好司法公正与人情关系的复杂应是中国当今整治司法腐败的核心。中国自古以来托情之风普遍、盛行,现如今如果有人打官司,往往就会找人,问谁在法院有熟人。反映到司法领域,打官司就成了“打关系”。其实就一般来讲,当事人和法官是拉不上什么关系的,但是通过律师就可能不一样了,律师和法官之间都有着扯不清的关系,首先,法官和律师都属于一个圈子里的人,都是专业法律工作者;其次,法官和律师之间公事私事的来往界限很难界定,接触时间长了还是朋友,人家找你,你就很难回绝;直接找你还好,如果不直接找你,而是找了对你能够产生影响的人,如你的领导、战友、同学、朋友、你的家人等,进行“曲线救国”,会让你很难办。各种利益的驱动使得原本职业操守良好的律师被迫和法官套关系,一些原本品行端正的法官也被拉下水。一些人还会通过社会舆论的影响、各种媒体的炒作来动摇法官客观公正执法的信心。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是有差距的,这在司法领域不是问题,但是社会上不这么看,人们往往只看事情的发生而按常理去推断结果,忽略在确认法律事实时的相应证据的搜集与固定,这一点普通人不知道,但律师非常清楚,这时律师就可能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向法官施压,以弥补他搜集与固定证据不足的缺陷,影响法官依法办案。
严防司法腐败,首先,加强教育。对司法人员进行道德品行教育、职业操守教育,真正使执法人员“正人先正己”,“打铁先要自身硬”忠于职守,增强司法为民的责任感、使命感;还要以执法者的实际行动在社会上树立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威信,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神圣感。其次,建立必要的制度。将纪律要求、行为规章,上升为行为制度,违反制度就将受到制裁。再次,强化监督。1、完善“法官问责制度”、“错案追究制度”,不满足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上级法官对下级法官之间,要突破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大胆借助外部力量的参与,真正树立有效的问责制度。2、加大司法程序的公开透明。程序公开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从制度上保证律师阅卷、调查取证、会见证人,保证当事人的抗辩等诉讼权利,公开质证、听证。3、还要让公众了解司法机关内部的工作程序和规章。使我们司法行为得到社会的理解与支持。4、推广一些能让人接受的方法。如前阶段在法院网上公布的法院工作人员如何以婉转的语言谢绝请托,对背着自己送到家中的物品以及受熟人之托收到的物品交到法院纪检部门的做法就很行之有效。
防止司法腐败,是个常抓不懈的工程,是与社会大环境的综合治理相关的系统工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才能真正有效的铲除司法腐败的土壤,确实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司法审判中的人情关系之所以泛滥有其深层原因,除了社会结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缺陷,还有就是历史文化的原因。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关系社会,人们彼此是很亲和的,法官也是社会生活的一分子,他的一切活动都在社会中,法官在其出生地或生活了很久的地方行使司法权,肯定会受到人事关系、领导关系、家庭关系、熟人朋友关系等一系列关系的影响,提倡“法官无友”是理想化,很难实现。处理好司法公正与人情关系的复杂应是中国当今整治司法腐败的核心。中国自古以来托情之风普遍、盛行,现如今如果有人打官司,往往就会找人,问谁在法院有熟人。反映到司法领域,打官司就成了“打关系”。其实就一般来讲,当事人和法官是拉不上什么关系的,但是通过律师就可能不一样了,律师和法官之间都有着扯不清的关系,首先,法官和律师都属于一个圈子里的人,都是专业法律工作者;其次,法官和律师之间公事私事的来往界限很难界定,接触时间长了还是朋友,人家找你,你就很难回绝;直接找你还好,如果不直接找你,而是找了对你能够产生影响的人,如你的领导、战友、同学、朋友、你的家人等,进行“曲线救国”,会让你很难办。各种利益的驱动使得原本职业操守良好的律师被迫和法官套关系,一些原本品行端正的法官也被拉下水。一些人还会通过社会舆论的影响、各种媒体的炒作来动摇法官客观公正执法的信心。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是有差距的,这在司法领域不是问题,但是社会上不这么看,人们往往只看事情的发生而按常理去推断结果,忽略在确认法律事实时的相应证据的搜集与固定,这一点普通人不知道,但律师非常清楚,这时律师就可能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向法官施压,以弥补他搜集与固定证据不足的缺陷,影响法官依法办案。
严防司法腐败,首先,加强教育。对司法人员进行道德品行教育、职业操守教育,真正使执法人员“正人先正己”,“打铁先要自身硬”忠于职守,增强司法为民的责任感、使命感;还要以执法者的实际行动在社会上树立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威信,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神圣感。其次,建立必要的制度。将纪律要求、行为规章,上升为行为制度,违反制度就将受到制裁。再次,强化监督。1、完善“法官问责制度”、“错案追究制度”,不满足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上级法官对下级法官之间,要突破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大胆借助外部力量的参与,真正树立有效的问责制度。2、加大司法程序的公开透明。程序公开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从制度上保证律师阅卷、调查取证、会见证人,保证当事人的抗辩等诉讼权利,公开质证、听证。3、还要让公众了解司法机关内部的工作程序和规章。使我们司法行为得到社会的理解与支持。4、推广一些能让人接受的方法。如前阶段在法院网上公布的法院工作人员如何以婉转的语言谢绝请托,对背着自己送到家中的物品以及受熟人之托收到的物品交到法院纪检部门的做法就很行之有效。
防止司法腐败,是个常抓不懈的工程,是与社会大环境的综合治理相关的系统工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才能真正有效的铲除司法腐败的土壤,确实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