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纠纷筑平安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古丽米热•阿布力孜
2013-03-17 07:46: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书林 于克勤
古丽米热•阿布力孜
  古丽米热•阿布力孜,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名维吾尔族女法官,现任该院民一庭副庭长。多年来,她秉持为民司法理念,心里想着群众,殚精竭虑化解矛盾纠纷,尽力维护社会和谐平安,取得了令人注目的办案佳绩;2013 年2月,被评为全国优秀法官。

  天山区是乌鲁木齐市的中心区,维吾尔族群众聚居。天山区人民法院每年审理的民语案件,占全市民语案件的50%,“双语”案件占70%以上,案件数量多、办案压力大。古丽米热担任民一庭“双语”合议庭的审判长,最多一天曾开过14个庭,还要赶写判决,常常是工作到翌日凌晨。

  作为天山区人民法院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维、汉两种语言办案的维吾尔族法官,古丽米热从不自满,她立足本职,努力学习、钻研司法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办案水平;以过硬的业务能力,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古丽米热常说,“共产党员讲奉献,就要少说多干”。她勤奋工作,践行着自己的诺言,舍小家顾大家,一心扑在审判工作上,从不言悔。

  近年来,古丽米热先后参与“7.5”案件审理、热比亚大厦资产处置、天山区棚户区拆迁等重要案件的审理。在热比亚大厦资产处置工作中,她审理民事案件256件,2件提起上诉,其余全部服判息诉。在“7•5”案件审理中,她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同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作坚决斗争,接连数月奋战在审判第一线,忘我工作,表现出了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经受了严峻的政治考验,被新疆高院授予办理“7•5”专案先进个人。 

  古丽米热每办一案,时刻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心上,所办案件无论“大”、“小”,都以平安建设为目标,仔细办理、精益求精。

  艾某刚满17周岁,他从南疆和田农村到乌鲁木齐打工,在一个个体老板那里干了1个多月,老板不但没给发工资,还无情地把艾某赶出了暂住的宿舍。艾某心里极度失衡,没有去找老板要钱,也没有向有关部门投诉,而是在一个寒冷的夜晚,到一家私人诊所买了20片安眠药服下,直至凌晨才被送往医院救治。艾某父母知道儿子情况后,来到乌鲁木齐起诉私人诊所,要求赔偿。

  古丽米热受理此案后,认真审查相关证据,充分了解案情。庭审中,被告方坚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称原告的行为属于故意自伤。但古丽米热认为,这起案子不是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一定要了解诊所是否拥有合法手续,弄清真相。

  庭审第二天,古丽米热叫来艾某的父母,了解孩子的病情。孩子母亲向古丽米热哭诉:“法官啊,你一定要给孩子讨个公道啊!”。古丽米热了解到,艾某家因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出院后尚欠医院6000元未付。古丽米热觉得,必须快速办理此案,让孩子得到继续治疗。

  古丽米热赶到艾某买药的诊所调查。诊所人员一开始不配合,古丽米热耐心地向他们宣讲法律。诊所老板终于承认,自己是无照经营:“药是非法渠道进来的,我卖给别人安眠药,并没有让去自杀”。

  古丽米热据案释法,对诊所老板进行了严肃的法治教育。随后调解,诊所承担了两万元的赔偿。此时,已经是晚上12点了。案后,古丽米热很快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这个“黑诊所”被依法取缔。

  古丽米热认识到,调解是消除双方积怨、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虽然调解起来要比径直判决费时费力,但调解便民利民,能够减轻当事人诉累,促使自动履行义务,能够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遏制涉诉信访。因此,古丽米热对每一起案件,都坚持做耐心细致甚至是艰难的调解工作。为了能妥善调解一起案件,不知要多说多少话、多跑多少路。

  去年3月26日,被告凯某驾驶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乌鲁木齐市大湾北路时,将酒后坐在路中的行人马某碰撞致当场死亡。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与死者负同等责任。被告(驾驶人)和车主向原告支付丧葬及相关费用17000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合计299192元。

  发生交通事故期间,肇事车未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肇事者与车主均无任何赔偿能力,原告得到赔偿存在困难。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以没有赔偿能力为由,拒绝向原告赔偿。原告情绪激动,认为自己的儿子虽然是在醉酒的情形下坐在车行道内,但驾驶人主观上存在过错,造成儿子死亡。被告车辆未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也存在过错。原告坚持所有的诉讼主张。

  古丽米热认为,肇事车没有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本应由承担赔偿责任主体的保险公司不存在。判决只是确认双方的要求和利益,得不到事实上的解决,反而会造成双方矛盾激化。妥善解决此案,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

  古丽米热首先安抚原告的悲痛情绪,动员被告向死者家属表达了沉重的歉意,为案件调解奠定情感基础。紧接着,向被告说明死亡的事实确实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情感伤痛和经济损失,原告经济困难且远在宁夏,专程前来处理此事,虽然没有保险公司作为赔偿的主体,但被告是侵权的直接责任人,不会排除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机动车辆投保交强险是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造成侵害不能以没有投保该险而推卸自己的赔偿责任。

  经过耐心疏导,被告同意赔偿,只是数额存在差距。古丽米热抓住调解契机,向原告做思想动员;她劝原告,交通事故是每一个家庭不愿意看到的,在保险公司不能承担赔偿的情形下,不能让被告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的结果只会造成双方的诉累,不如通过调解,来妥善解决纠纷。在古丽米热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圆满调处了此案,达到案结事了。

  近三年,古丽米热审结案件67件,调解657件,调解率达70%。她所承办的案件全部在审限内审结,没有超审限案、差错案、发回重审案和申诉上访案,赢得社会的认同和当事人的好评。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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