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间"被"贷款 "冤枉"丈夫仍担责
2013-03-15 16:40:14
中国法院网讯 (李艾玲) 丈夫被羁押期间房产被妻子找人冒名签字抵押贷款,两年后,妻子消失不见,丈夫却不得不为此笔贷款买单。近日,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判决被告魏某与其妻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2010年11月份,魏某的妻子廖某在原告某银行办理了一笔抵押贷款,按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当按季结息,分期还本,即2011年11月归还本金3万元,2012年11月归还余下本金6万元。当时,廖某是独自一人去办理的贷款,而且使用的是与魏某的共同房产作为抵押,但手续中的“魏某”签字并非本人所为,而是有人冒名顶替。这让后来才知晓此事的魏某恼火不已,签贷款时自己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房产又遭抵押,真是祸不单行啊。
俗语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廖某却没在约定日期前还款,因而滋生事端。原告某银行多次派员催收无果,于是将廖某告上法庭,同时将借款时签字的担保人魏某一同上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二被告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此事一出,廖某消失得无影无踪,魏某“莫名其妙”成了“主角”。庭审中,魏某辩称自己不知情,也未签过字贷过款当过担保人,银行发放贷款时审核不严,且廖某贷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不属于共同债务,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廖某的贷款合同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魏某被冒名签订的抵押合同并非魏某本人真实意思,因此共有房产中属于魏某的份额部分抵押无效。此笔贷款形成于被告廖某与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魏某未能举证证明该笔贷款为廖某个人债务,且也未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故此笔贷款当属魏某与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魏某与廖某应当承担共同清偿的民事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魏某与廖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银行只对廖某的房产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0年11月份,魏某的妻子廖某在原告某银行办理了一笔抵押贷款,按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当按季结息,分期还本,即2011年11月归还本金3万元,2012年11月归还余下本金6万元。当时,廖某是独自一人去办理的贷款,而且使用的是与魏某的共同房产作为抵押,但手续中的“魏某”签字并非本人所为,而是有人冒名顶替。这让后来才知晓此事的魏某恼火不已,签贷款时自己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房产又遭抵押,真是祸不单行啊。
俗语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廖某却没在约定日期前还款,因而滋生事端。原告某银行多次派员催收无果,于是将廖某告上法庭,同时将借款时签字的担保人魏某一同上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二被告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此事一出,廖某消失得无影无踪,魏某“莫名其妙”成了“主角”。庭审中,魏某辩称自己不知情,也未签过字贷过款当过担保人,银行发放贷款时审核不严,且廖某贷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不属于共同债务,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廖某的贷款合同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魏某被冒名签订的抵押合同并非魏某本人真实意思,因此共有房产中属于魏某的份额部分抵押无效。此笔贷款形成于被告廖某与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魏某未能举证证明该笔贷款为廖某个人债务,且也未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故此笔贷款当属魏某与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魏某与廖某应当承担共同清偿的民事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魏某与廖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银行只对廖某的房产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