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水源地被罚20万元不服 起诉环保局被判败诉
2013-02-27 15:03:59 |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作者:潘从武 杨春
  近日,因不服处罚而将环保部门告上法庭的新疆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污染二级水源地一案终于落槌。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建设工程公司败诉。近日,判决书送至建设工程公司,环保部门于2011年对其开出的20万元罚单终于得以执行。

  2011年4月26日,乌鲁木齐市环保局在对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兰新铁路第二双线乌鲁木齐第九标段施工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乌鲁木齐市饮用水二级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施工营地,生活污水和垃圾粪便随意排放,严重污染水源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保局向建设工程公司开出了20万元的罚单。

  不服处罚的建设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未支持建设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建设工程公司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院称,目前,如旱厕这样的临时设施是否属于建设项目在我国的法律和法规中并无界定,因此环保部门认定临时设施属于建设项目无法律依据,此处罚不合理。

  此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国家环境保护部曾在《关于新建铁路兰州至乌鲁木齐第二双线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工程沿线经过的水源保护区路段禁止设置施工营地和排污口。同时建设工程公司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入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规定,因此,一审和终审判决是合理的。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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