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事故中保全车辆执行的若干问题
2013-02-26 14:59: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梁有扩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成为日常交通工具进入普通家庭。随着车辆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也逐渐增加。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通常是在审判前对涉案车辆采取扣押保全措施。案件审结并进入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义务,法院便会根据审前的保全裁定将涉案车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清偿赔款。当对车辆进行变卖时往往会存在如下问题:

  一、车辆处理价格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规定,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用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或自行组织变卖。而采取变卖措施的财产通常是因为价格过低,无法委托拍卖。某些扣押的交通肇事车辆受损非常严重,性能劣化,无法正常使用,已无拍卖的价值,而变卖所得款往往会比较低,与执行标的相距甚远。

  二、停车费用高。发生事故后,交警会将肇事车查扣后送至停车场保管。法院对肇事车辆进行保全后,也往往继续将肇事车放在原停车场,待案件审结后在执行阶段由法院将车辆予以拍卖或变卖,将价款扣除停车保管费和有关变卖费用后的余额给付申请人。而从车辆采用保全措施到变卖这段时间,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而停车费一天几十余元,若停放一年便要一万多元,扣除停车费费用后,变卖所得所剩无几,更有甚者,有些车辆变卖所得还不足给付停车费。肇事车辆的长期停放,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致使案件难以全部执行到位,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利益,申请人为此而信访投诉也增多。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第一、加强与公安部门执行联动。交警部门在对交通肇事案件调处不成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审理人员开始审理案件的同时,向公安部门提取肇事车辆,法院对肇事车辆采取扣押措施后,还应及时查实肇事司机是否具有其他财产,并对该财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防止财产被转移或隐匿。

  第二、建立肇事车辆保值措施。车辆被采取保全措施停放于停车场后,应及时对该车进行处置,如可给被执行人一定期限,在3个月内要求被执行人对该车提供担保,若不提供,期限一过,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先予执行或对车辆进行保值处理。需要进行处理的,交由执行人员依法进行处理,保留价款。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对价款处理。这样可以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减少肇事车辆在诉讼程序中的价值损耗,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好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建议相关部门规范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目前,政府相关部门还没有详细行政法规规范交通事故车辆停放费的收费标准,不同的停车场有不同的收费标准,更有甚者存在着乱收费的情况,因此相关部门十分必要制定相关规定规范停放肇事车辆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第四、设置停车场收取肇事车辆停放费的最高收费标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中,法院所保全的车辆往往可能是所查控的唯一财产,若因长期停放车辆而支付了高额的停车费,那处理肇事车辆扣除停车费后,分配给申请人的款项就所第剩无几。因此,笔者建议规定停车场收取肇事车辆的停车费不应超过肇车辆评估价值的三分之一,以此保证法院处理肇事车辆的价值性,保障弱势申请人的应有利益,更好维护的社会稳定。

  第五、可建立公有的被扣押、查封车辆停放场所,规范收费标准,减少不合理诉讼开支,降低损失,减少不合理的诉讼支出,体现执法为民的原则,促进案件的依法执行。

  (作者: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郭楠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