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难忘的案件
2013-02-25 15:37: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敏
  进入法院工作已有十几个年头了,期间审理和经手的案件不下千件,案件当事人亦形色各异,送锦旗者有之,感激不尽者有之,痛苦流涕者有之,出言不逊者亦有之。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案件在脑海中均慢慢淡去,唯有一件案件时刻铭记在心头,让我在自己的法官生涯中更理性的对待当事人,更注重讲究办案艺术,合理的化解每一件纠纷。

  2011年8月,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三仙湖法庭受理一起原告朱某诉被告南县德盛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南县德盛纺织有限公司系南县重点纳税企业、县政府重点保护企业。

  本案受理后,依原告方的申请,三仙湖法庭依法远赴广州对被告德盛纺织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冻结了其在广州的三个账户。之后,被告法人代表刘某气势汹汹找到法院,并书面提出三点异议:一是法院冻结其帐户时为什么不与其协商;二是为什么在受案当时即对其帐户进行冻结;三是作为南县重点纳税企业,在本地有财产可以保全,为什么要到广州进行帐户冻结。威胁如果法院不能给其一个满意答复,他将直接找县委、县政府的主要领导反映情况。作为主管领导,我主动将刘某请到办公室,倒上一杯热茶,先劝其消消火气,在刘某逐渐平静后,从情理、法理上与其进行沟通,并找出法律依据让刘某查阅,从而基本消除了误解。

  很快案件便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是否应承担借款利息的复利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方认为被告逾期不还借款,借款到期未付利息经双方确认之后应重新计算利息。而被告方则认为,被告原本只欠原告14万多元,愿意承担10余万元的利息,共24万多元,现原告提出共要其偿还30余万元即重复计算了6万元的复利则显失公平。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案件因双方强烈的对抗情绪而无法调解。

  开庭后的第五天,案件经合议庭讨论后作出了判决,原告的主张因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得到支持,即“借款到期未付利息经双方确认后转为本金并再次生息,其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

  领到判决书后的刘某果不出所料,情绪激动,找到我大吵大闹,认为判决有失公正,并提出上诉。面对这一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我首先稳定自己的情绪,坚持不让自己情绪被刘某所感染,从而加大当事人与法院的对立程度,而是平心静气的陪刘某坐在办公室与刘某进行沟通,从法官办案的原则、依据等角度对刘某进行劝说,并将法院的判决依据让刘某进行查阅,并提出刘某可以找相关人员进行咨询。通过一上午的劝说,刘某强烈的对抗情绪终于有所缓和。

  20天后,刘某给我打来电话,让人意外的是,电话中的刘某对立情绪已消失殆尽,取而代之的是满口的歉意,为前二次措辞激烈的上门吵闹而深深自责,并强调是法官发自肺腑的沟通与劝说让他有了新的认识。目前,该案当事人均已服判息诉,并自动履行。

  这件案件之所以难忘,是因为他给予我的思考和启示太多。一件案件,由当事人二次到院吵闹到服判息诉并真心诚意向法官道歉,这期间我们所多做的仅仅只是与当事人的沟通,它让我明白:作为一名法官,办案中可能会遇到当事人的误解、指责甚至是羞辱,但我们以平静的心去对待,真诚用心与当事人沟通,很多矛盾我们可以“就地”化解,每个法官如此,我们离司法为民的目标也就不远了。

(作者单位: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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