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伙人突然病故 法院为其家人讨"遗产"
2013-02-22 09:20:02
中国法院网讯 (崔林) 近日,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财产纠纷案,被告南极筑诚公司、太平洋建安公司、红星公司、家广共同返还原告李明、张伟工程保证金300万元、并赔偿原告李明、张伟损失90万元,合计390万元。
张大伟(2010年8月病故)系本案原告李明的丈夫、原告张伟的父亲。2010年3月26日,因新晋高速公路块村营至营盘服务区房建及机电安装工程建设需要,被告南极筑诚公司受被告太平洋建安公司的委托,与被告红星公司的委托人张大伟(已故)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被告太平洋建安公司承包的前述工程部分转包给被告红星公司施工。张大伟从个人账户转账300万元至被告南极筑诚公司总经理树森的个人账户内作为工程保证金。被告南极筑诚公司承诺工程在2010年5月10日前开工,逾期则返还存入树森个人账户内的工程保证金300万元,并按工程总造价1%的比例承担损失。被告家广亦出具承诺书,对工程保证金300万元的法律风险予以保证。合同签订后,工程一直未动工。2010年8月,张大伟不幸病逝。原告李明多次要求被告南极筑诚公司退还工程保证金未果,遂产生纠纷诉至炎陵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明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家广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太平洋建安公司委托被告南极筑诚公司全权负责河南新乡块村营至营盘高速公路服务区房建及机电安装工程,以及被告红星公司委托张大伟处理河南新乡块村营至营盘高速公路机电安装工程事宜,均是名为委托,实为挂靠。原告李明、张伟作为张大伟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被告红星公司怠于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被告南极筑诚公司、太平洋建安公司、红星公司、家广共同返还工程保证金、赔偿损失。且被告南极筑诚公司明确承诺“合同价格按中标单价不下浮、总造价不低于2.999亿元左右,保证在2010年5月10日前全面正常开工,如果没有按时履行承诺,红星司全权委托人张大伟有权收回存入树森名下300万元履行保证金,公司承担工程总造价1%的经济损失”,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止,工程尚未开工,被告南极筑诚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其承诺向原告李明、张伟返还工程保证金、赔偿损失,被告太平洋建安公司作为被告南极筑诚公司的挂靠单位,应当对被告南极筑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个人、单位均为化名)
张大伟(2010年8月病故)系本案原告李明的丈夫、原告张伟的父亲。2010年3月26日,因新晋高速公路块村营至营盘服务区房建及机电安装工程建设需要,被告南极筑诚公司受被告太平洋建安公司的委托,与被告红星公司的委托人张大伟(已故)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被告太平洋建安公司承包的前述工程部分转包给被告红星公司施工。张大伟从个人账户转账300万元至被告南极筑诚公司总经理树森的个人账户内作为工程保证金。被告南极筑诚公司承诺工程在2010年5月10日前开工,逾期则返还存入树森个人账户内的工程保证金300万元,并按工程总造价1%的比例承担损失。被告家广亦出具承诺书,对工程保证金300万元的法律风险予以保证。合同签订后,工程一直未动工。2010年8月,张大伟不幸病逝。原告李明多次要求被告南极筑诚公司退还工程保证金未果,遂产生纠纷诉至炎陵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明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家广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太平洋建安公司委托被告南极筑诚公司全权负责河南新乡块村营至营盘高速公路服务区房建及机电安装工程,以及被告红星公司委托张大伟处理河南新乡块村营至营盘高速公路机电安装工程事宜,均是名为委托,实为挂靠。原告李明、张伟作为张大伟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被告红星公司怠于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被告南极筑诚公司、太平洋建安公司、红星公司、家广共同返还工程保证金、赔偿损失。且被告南极筑诚公司明确承诺“合同价格按中标单价不下浮、总造价不低于2.999亿元左右,保证在2010年5月10日前全面正常开工,如果没有按时履行承诺,红星司全权委托人张大伟有权收回存入树森名下300万元履行保证金,公司承担工程总造价1%的经济损失”,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止,工程尚未开工,被告南极筑诚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其承诺向原告李明、张伟返还工程保证金、赔偿损失,被告太平洋建安公司作为被告南极筑诚公司的挂靠单位,应当对被告南极筑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个人、单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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