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涉少刑事案件引入缓刑听证制度效果好
2013-02-20 09:52:45
中国法院网讯 (张萍) 为最大限度发挥非监禁刑的积极作用,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实施缓刑听证制度,使缓刑适用的过程进一步公开,程序进一步规范,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进一步加强,用制度避免缓刑判决的随意性,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效果。2012年度,该院对16名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实行了缓刑听证制度,社会效果突出。
该院对拟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过公开听证后再行裁量,以此加大社会参与力度,更大限度地征求各方意见,更好的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参加听证会的除合议庭成员外,还有公诉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其所在学校的老师等。
听证会上,法官首先向参加人员明示缓刑适用的条件、执行方式。同时,向与会人员深入了解被告人的家庭背景、个性特点、一贯表现、是否具备监管条件等情况,并将与会人员的意见与审前调查意见综合衡量,作为缓刑裁量的参考依据。安排与会人员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审教育,促使其认识错误、真诚悔改。
宣判时,法官详细告知被告人缓刑期间若再犯罪或严重违规,将撤销缓刑并立即恢复执行原刑期,重新犯罪还要数罪并罚,并将上述内容制作成《缓刑告知书》,与判决书一同送达,为被告人回归社会、接受社区矫正打下基础。第四,宣判后,由被告人签署《自愿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与相关法律文书一起送交社区矫正组织,从而将缓刑听证制度与社区矫正有机结合起来。
该院对拟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过公开听证后再行裁量,以此加大社会参与力度,更大限度地征求各方意见,更好的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参加听证会的除合议庭成员外,还有公诉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其所在学校的老师等。
听证会上,法官首先向参加人员明示缓刑适用的条件、执行方式。同时,向与会人员深入了解被告人的家庭背景、个性特点、一贯表现、是否具备监管条件等情况,并将与会人员的意见与审前调查意见综合衡量,作为缓刑裁量的参考依据。安排与会人员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审教育,促使其认识错误、真诚悔改。
宣判时,法官详细告知被告人缓刑期间若再犯罪或严重违规,将撤销缓刑并立即恢复执行原刑期,重新犯罪还要数罪并罚,并将上述内容制作成《缓刑告知书》,与判决书一同送达,为被告人回归社会、接受社区矫正打下基础。第四,宣判后,由被告人签署《自愿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与相关法律文书一起送交社区矫正组织,从而将缓刑听证制度与社区矫正有机结合起来。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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