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入户盗窃的司法适用途径研究
2013-02-17 14:50: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田阳频道 | 作者:张玉珍
  建立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一直是人类的理想之一,在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刑法》自古以来就发挥着重大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它通过惩罚犯罪进而达到保护人民的目的。而入户盗窃犯罪案件高居我国刑事案件之首,且比一般的盗窃行为具有更严重社会危害性和更严重的主观恶性,如实践中很多入户盗窃行为多为团伙犯罪,并伴随着事先踩点、撬锁、翻墙、砸窗等恶劣的行为,另外,行为人在被发现的时候往往挺而走险,转化为抢劫等人身危险性更大的行为,严重威胁着人们家庭生活的和谐与安宁,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盗窃罪的修正为审判实践中对新型盗窃罪提供新的解决途径。

  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盗窃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入户盗窃构成犯罪,或者需要数额要求,或者需要次数条件,鉴于入户盗窃对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危险,这种犯罪严重地威胁群众日常生活的安全感,《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作为盗窃行为新增入罪,这也意味着,单次的入户盗窃已能构成盗窃罪,并且没有数额上的要求,与入户抢劫的情形一样,入户盗窃被《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成盗窃罪的一种形式,是对入户类犯罪在刑法典中的进一步补充与完善。

  但是审判实践中,对于一般盗窃行为,要构成犯罪须有数额或者次数限制,而入户盗窃则并无要求,因此审判实践中应严格把握限定范围,尽量避免作出扩大解释,加重犯罪人的责任。

  一、关于入户盗窃“户”的理解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户为用于个人家庭生活所用的、具有相对的封闭性、私密性特征的住宅或者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场、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院落办公室,旅店宾馆客房,学生或职工的集体宿舍,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只要符合相对的封闭性、私密性特征的住宅或者住所的都可认定为户,因此,笔者认为,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而进入上述被认定为户的场所进行盗窃的行为。

  二、入户盗窃和在户盗窃的理解

  入户盗窃存在非法侵入住宅的问题,要求行为人在进入户之前就有了盗窃的犯罪故意,在这个故意下进入户进行盗窃的行为,并且在户盗窃则不存在非法侵入住宅的问题,即行为人虽然在他人住宅内盗窃了财物,然而其进入住宅时并无盗窃意图,且有合法理由进入,尔后临时起意盗窃的,应按一般盗窃情形而非入户盗窃处理,构成盗窃罪仍有数额或者次数上的要求,那么,对于含有其他动机(如报复伤害他人强奸抢劫等)非法侵入住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之中或之后,临时起意进行盗窃的,是否可按入户盗窃论处,从而构成盗窃罪?笔者认为根据犯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如报复伤害他人强奸抢劫等)非法侵入住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之中或之后,临时起意进行盗窃的,不应按照入户盗窃来处理,按一般盗窃来处理。

  三、关于入户盗窃未遂情形的司法定性

  入户盗窃入罪,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一套相对成熟的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在该要件内,只要具备以非法入户盗窃的主观盗窃目的并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就应成立入户型盗窃罪;盗得财物及数量、价值多少,实践中一般按既遂处理;由于意志以外原因并未盗得财物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按盗窃罪未遂处理。具体量刑,则以盗窃罪之基本刑,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基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由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罪的具体定性

  《抢劫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那么,《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纳入盗窃罪罪状之后,上述解释是否会对入户情节构成重复评价,与刑法基本原则相抵触从而失去效用?解决问题之关键在于:对于转化型抢劫之先行盗窃应如何理解?换句话说,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认定为入户抢劫,对入户情节是否构成了重复评价?在第一层转化抢劫的前提评价过程中,入户盗窃对入户已做了刑法评价;在第二层转化抢劫的后果评价过程中,入户情节又作为认定入户抢劫加重情节的评价,势必会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笔者认为,对转化型抢劫之先行盗窃,是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首先,典型抢劫罪的成立并无数额限制,而转化型抢劫罪与典型抢劫罪只是在暴力胁迫与取财的先后顺序上有所不同,两者并无实质差别;其次,对转化型抢劫罪先行入户行为的理解要综合刑法设立案罪的立法目的及客观因数,不能拘泥于刑法表义,否则就不能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一法条的真实内涵,而且有可能放纵犯罪;最后,司法实践也是偏向于不违反禁止重复原则。因此笔者认为,上述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总之,将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的独立形式,能够正确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能够充分保护应当保护的个人利益,切实保障公民以住宅为延伸的人身权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司法实践中,也便于司法机关及时有效的处理“入户盗窃”的犯罪行为。可以说,《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盗窃罪的完善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进步。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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