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法院:停产企业难追讨 行为保全促履行
2013-02-06 16:20:51
     中国法院网讯 (徐松 孔德明)  2013年2月5日,申请人执行人项国庆从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上清法庭法官手中拿到2.2万元执行款后,激动地说到:“太感谢你们了,要不是你们想得周全,及时适用新修改的民诉法进行保全,我的钱还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拿到呢!”

  2012年8月21日,江西省贵溪市冷水镇某石灰厂(负责人林义)租赁项国庆挖机一台,用于石灰厂矿山施工,经双方协商,租赁期一个月,租赁费为3.2万元。当天下午,冷水镇某石灰厂先向项国庆支付了1万元租赁费。租赁期满后,项国庆提出支付剩余租赁费2.2万元时,冷水镇某石灰厂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经多次催收无果,无奈之下,项国庆遂将冷水镇某石灰厂诉至贵溪市人民法院上清法庭。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得知被告冷水镇某石灰厂实际上已停产,仅剩价值数万元的生产设备,且企业合伙人还在协商如何变卖这些生产设备。考虑该案现实情况,如果按程序走,从案件审理到执行,时间上肯定较长。即使原告胜诉,被告很可能已将这些生产设备变卖完毕,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因此,承办法官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及时对被告这一合伙企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禁止该厂合伙人将生产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理。通过法庭审理,判决被告冷水镇某石灰厂支付原告项国庆租赁费2.2万元。

  2013年1月10日,项国庆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考虑到前期承办法官已采取了行为保全措施,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决定通过与被申请执行人冷水镇某石灰厂协商,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尽快将该案执结。

  经过执行法官多次做调解工作,为解除行为保全限制,以便转让生产设备,最终被申请执行人冷水镇某石灰厂负责人同意支付2.2万元租赁费。至此,起初剑拔骛张的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该案得到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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