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犯罪的特点与对策
2013-01-28 14:15:13 | 来源:正义网 | 作者:李瑶 胡贤刚
近年来,随着国家出台一系列三农政策,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把改善民生作为今后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民生民利摆到了空前的高度。随之而来的是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数字显示,在近年来查办的渎职侵权案件中,发生在生产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生态环境监管以及社会保障资金监管、惠农政策实施和征地拆迁等民生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占渎职侵权案件的73%以上。民生领域渎职侵权案件多发高发,社会危害特别巨大,引起各地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
一、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案件之特点
纵观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案件,其表现出一下特点:
1、串案、窝案现象明显
该院反渎职侵权局查办的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案件3件6人,从整体来看,其关系是一脉相承的,分别发生在同一农田的粮补申报、小农田水利工程款的管理与使用以及小农田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环节。
具体而言,为确保民生民利类政策确实落到实处,国家在出台、实施涉农惠民政策过程中有意识地对涉农资金的申报、管理、使用、发放等环节部署于不同的部门进行把关、监管,实现权力平分与制约。由于这每一个环节是由不同的部门具体负责,且每一个环节都是在前一环节基础之上实施的,所以案件就表现出串案现象。究每一部门内部而言,民生民利政策的实施一般都是部门领导总体负责,具体人员具体操办,要想享受相关民生政策就需要部门领导与具体人员的共同认可,所以就表现出窝案现象。
2、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犯罪在耕地集中地易发
由于近年国家对农业的大力扶持,涉农资金数额投入不断加大,尤其是对种粮大户的投入更是明显。但是国家对一般农民的小型种田补助力度不如种粮大户的补助力度,其补助资金少、补助项目单一,且补助政策被广大农民熟知,所以违法犯罪分子在小农田上作案的可能性小、成功可能性低且风险大。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对种粮大户的涉农资金巨额诱惑,甘于一试,因此,诸如种粮大户这样的耕地集中地成为滋生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犯罪的温床。
3、数额大、级别高,社会危害严重
该院反渎职侵权局查办的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案件3件6人,有3人系在职科级干部,位高责重,但以身试法,社会危害严重。另外,其总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涉案金额巨大。
4、作案手段较为单一,作案跨度较长
该院反渎职侵权局查办的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案件3件6人不难发现其主要作案手段是虚增耕地面积,利用权钱交易,相关部门对申报粮补材料把关不严、监管不力,从而造成国家专项资金被人恶意套取;同时,一旦虚报耕地面积套取国家资金一次成功,这块虚报耕地将继续在后面相继出现,造成恶性延续,因此作案手段较为单一,但作案跨度较长。
二、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案件特点的成因
1、涉农资金申报环节多,监管不严
由于涉农政策的实施以及涉农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等环节不是由哪一个部门单独负责的,而是由财政、农委以及乡镇等数家单位联合负责,在申报涉农资金以及其他环节中,相关人员认为反正其他单位已经把关审核,为了省事就没有审核而给与批准,造成涉农资金监管不严甚至不监管的现象,进而造成涉农资金被别人套取。如今年,安徽寿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虚报耕地面积套取粮补的涉农类渎职犯罪中就存在这样的现象。具体而言就是小农田水利建设涉农专项工程的设计单位没有对相关耕地面积进行核实,仅仅是按照申报清册上的面积想当然的进行设计,理由就是申报清册是由委托设计的部门提供的,委托单位也应理所当然的进行了核实,从而忽视了自己作为设计单位的监管职责;而委托单位则以设计单位有核实种粮土地面积的责任,所以自己也没把关。两家单位都抱着狡辩、推诿责任的心理从而为虚报耕地面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提供可乘之机。
2、位高权重,法律意识薄弱
受中国传统官僚思想的影响,部分领导干部认为自己身处要位,把握国家涉农资金使用、发放的大权,国家把涉农资金发放到县里,至于给哪位种粮户、给多少,那都是由自己说的算。正是由于这种错误思想的存在,部分领导干部置法律于不顾、置国家政策与不顾、置人民于不顾,从而以身试法却全然不知。
3、农民警觉不高、维权意识不强
部分农民对自身合法权益缺少正确认识,对农业政策不熟悉,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知如何去维护,甚至就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该院今年办理的一起民生民利类渎职犯罪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了套取涉农资金,就借用当地农民的身份证办理了申报粮补资料,而被借身份证的农民却还一直不知道自己的身份信息已被人冒用。
4、监管不力、各环节不统一
虽然涉农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等环节是由不同部门进行具体负责的,但是各部门间很少联系,各管各的,从而造成信息闭塞。另外,对涉农资金的具体使用缺少跟踪监管,更很少走入基层去调研,对涉农资金是否发到农民手里、是否用于农业生产而未追究。
三、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犯罪的应对策略
1、梳理农业政策,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本着“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检察干警主动注重对涉农资金相关部门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积极分析农业政策,对可能产生违法犯罪的环节进行梳理,有目的地对高危部门进行职务犯罪预防讲座,打消相关人员的作案动机。
2、加大惩治力度,长抓不懈
积极开展打击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犯罪,长期将打击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犯罪作为今后工作的重点,并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利用新闻、网络等媒体进行报道,实现“发现一起、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3、做好法制宣传,开辟基层路线
利用各种途径对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开展诸如“送法进基层”等活动,不断提高农民法律素养,增强维权意识。同时,鼓励干警常进基层,主动了解农业政策尤其是民生民利类农业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农民对政策的反应情况,对可疑情况进行初查,变被动为主动,努力拓展案件查处渠道。
4、鼓励干警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俗话说“打铁还须自身硬”,查办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案件离不开过硬的检察队伍,积极创造环境鼓励干警进行学习,利用网络等资源,采用网络学习、赴先进院学习等方式,培养一批思想过硬、素质过硬、业务过硬的“打铁硬汉”。
(作者单位:安徽寿县检察院反渎局)
一、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案件之特点
纵观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案件,其表现出一下特点:
1、串案、窝案现象明显
该院反渎职侵权局查办的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案件3件6人,从整体来看,其关系是一脉相承的,分别发生在同一农田的粮补申报、小农田水利工程款的管理与使用以及小农田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环节。
具体而言,为确保民生民利类政策确实落到实处,国家在出台、实施涉农惠民政策过程中有意识地对涉农资金的申报、管理、使用、发放等环节部署于不同的部门进行把关、监管,实现权力平分与制约。由于这每一个环节是由不同的部门具体负责,且每一个环节都是在前一环节基础之上实施的,所以案件就表现出串案现象。究每一部门内部而言,民生民利政策的实施一般都是部门领导总体负责,具体人员具体操办,要想享受相关民生政策就需要部门领导与具体人员的共同认可,所以就表现出窝案现象。
2、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犯罪在耕地集中地易发
由于近年国家对农业的大力扶持,涉农资金数额投入不断加大,尤其是对种粮大户的投入更是明显。但是国家对一般农民的小型种田补助力度不如种粮大户的补助力度,其补助资金少、补助项目单一,且补助政策被广大农民熟知,所以违法犯罪分子在小农田上作案的可能性小、成功可能性低且风险大。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对种粮大户的涉农资金巨额诱惑,甘于一试,因此,诸如种粮大户这样的耕地集中地成为滋生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犯罪的温床。
3、数额大、级别高,社会危害严重
该院反渎职侵权局查办的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案件3件6人,有3人系在职科级干部,位高责重,但以身试法,社会危害严重。另外,其总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涉案金额巨大。
4、作案手段较为单一,作案跨度较长
该院反渎职侵权局查办的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案件3件6人不难发现其主要作案手段是虚增耕地面积,利用权钱交易,相关部门对申报粮补材料把关不严、监管不力,从而造成国家专项资金被人恶意套取;同时,一旦虚报耕地面积套取国家资金一次成功,这块虚报耕地将继续在后面相继出现,造成恶性延续,因此作案手段较为单一,但作案跨度较长。
二、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案件特点的成因
1、涉农资金申报环节多,监管不严
由于涉农政策的实施以及涉农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等环节不是由哪一个部门单独负责的,而是由财政、农委以及乡镇等数家单位联合负责,在申报涉农资金以及其他环节中,相关人员认为反正其他单位已经把关审核,为了省事就没有审核而给与批准,造成涉农资金监管不严甚至不监管的现象,进而造成涉农资金被别人套取。如今年,安徽寿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虚报耕地面积套取粮补的涉农类渎职犯罪中就存在这样的现象。具体而言就是小农田水利建设涉农专项工程的设计单位没有对相关耕地面积进行核实,仅仅是按照申报清册上的面积想当然的进行设计,理由就是申报清册是由委托设计的部门提供的,委托单位也应理所当然的进行了核实,从而忽视了自己作为设计单位的监管职责;而委托单位则以设计单位有核实种粮土地面积的责任,所以自己也没把关。两家单位都抱着狡辩、推诿责任的心理从而为虚报耕地面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提供可乘之机。
2、位高权重,法律意识薄弱
受中国传统官僚思想的影响,部分领导干部认为自己身处要位,把握国家涉农资金使用、发放的大权,国家把涉农资金发放到县里,至于给哪位种粮户、给多少,那都是由自己说的算。正是由于这种错误思想的存在,部分领导干部置法律于不顾、置国家政策与不顾、置人民于不顾,从而以身试法却全然不知。
3、农民警觉不高、维权意识不强
部分农民对自身合法权益缺少正确认识,对农业政策不熟悉,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知如何去维护,甚至就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该院今年办理的一起民生民利类渎职犯罪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了套取涉农资金,就借用当地农民的身份证办理了申报粮补资料,而被借身份证的农民却还一直不知道自己的身份信息已被人冒用。
4、监管不力、各环节不统一
虽然涉农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等环节是由不同部门进行具体负责的,但是各部门间很少联系,各管各的,从而造成信息闭塞。另外,对涉农资金的具体使用缺少跟踪监管,更很少走入基层去调研,对涉农资金是否发到农民手里、是否用于农业生产而未追究。
三、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犯罪的应对策略
1、梳理农业政策,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本着“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检察干警主动注重对涉农资金相关部门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积极分析农业政策,对可能产生违法犯罪的环节进行梳理,有目的地对高危部门进行职务犯罪预防讲座,打消相关人员的作案动机。
2、加大惩治力度,长抓不懈
积极开展打击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犯罪,长期将打击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犯罪作为今后工作的重点,并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利用新闻、网络等媒体进行报道,实现“发现一起、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3、做好法制宣传,开辟基层路线
利用各种途径对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开展诸如“送法进基层”等活动,不断提高农民法律素养,增强维权意识。同时,鼓励干警常进基层,主动了解农业政策尤其是民生民利类农业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农民对政策的反应情况,对可疑情况进行初查,变被动为主动,努力拓展案件查处渠道。
4、鼓励干警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俗话说“打铁还须自身硬”,查办危害民生民利类渎职案件离不开过硬的检察队伍,积极创造环境鼓励干警进行学习,利用网络等资源,采用网络学习、赴先进院学习等方式,培养一批思想过硬、素质过硬、业务过硬的“打铁硬汉”。
(作者单位:安徽寿县检察院反渎局)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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