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社区管理研究
2013-01-23 15:32: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骅
  把社区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实践载体,通过深入基层建立健全司法便民服务机制和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形成以社区法庭为载体、社区法官为主导、各方整体联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格局,促进了基层社会管理的完善和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同时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切实增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能力。                

  当前,我国继续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愈加显现。新的形势任务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是广大社会管理者当前的首要任务。随着基层社会结构的发展变化,城乡社区越来越成为社会生活的支撑点、社会成员的聚集点、各种矛盾的交汇点,构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越来越成为当务之急。

  由于社区的人员及专业因素,在法律服务方面还有薄弱之处。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制保障等方面的职能,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具有特殊的功能,担负重要使命。结合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要求,必须拓展司法行政的新领域,创新思维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在基层社区的职能作用,才能解决那些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真正实现司法行政在预防冲突、调处纠纷、化解矛盾方面的巨大优势。   

  司法行政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当抓住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社区自治组织为主体,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新型社区管理体系中,积极主动有所作为,利用司法行政在实践中创造的群防群治模式、人民调解模式等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好经验,进一步动员和组织群众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社区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同时,也进一步促进好司法行政业务的开展。

  为此,应该以加强社区法庭建设为基础,强化人民调解为重点,以深化法制宣传为先导,以优化法律服务为关键,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不断增强司法行政在社区工作的系统性、协调性和联动性,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人民法院尝试将巡回法庭驻在社区,成为固定的社区法庭,力求在第一现场、第一时间”化解社区这个社会小单元中的矛盾和纠纷,并更多地侧重于结合案件审理开展普法宣传,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解决纠纷。充分发挥社区法庭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第一道防线的巨大作用。

  把社区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实践载体,通过深入基层建立健全司法便民服务机制和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形成以社区法庭为载体、社区法官为主导、各方整体联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格局,促进了基层社会管理的完善和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同时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法律法规是底线和基础,在把握这个底线的前提下,社区法庭将更多的借助民俗、道德伦理和社情民意,以调解为主,力求从根本上消融矛盾,化解纠纷。

  社区法庭在工作过程中,需要认真分析社区的工作特点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采取最符合当地社会管理创新需求的工作模式,创造性地开展司法便民服务和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思考:

  一、因地制宜,切实服务群众

  选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社区法官,科学搭建社区法庭工作平台,并以此为依托,构建全市法院的基层诉讼服务网络。随着社区法庭的建立,诉讼服务送到百姓家门口,不仅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使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这一姿态,会使社会法庭很快得到基层群众的信任和接受。社区里的矛盾和纠纷大多是家务事,可往往就是这家务事,邻里甚至家人间的矛盾和疙瘩比骨头还硬。而社会法庭的优势将在于“四最”:即最快捷、最便利、最便民、最低成本;“四不”:不收费、不结怨、不繁琐、不上公堂。让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的纠纷解决观念发生潜移默化的转变将过去的“有纠纷打官司”观念,转化为“有事找社会法庭”。

  从前,老百姓起诉、开庭、调解,都要跑到法院,不仅花时间、费精力,还要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今后,老百姓之间发生的一般纠纷都可以在社区法庭里解决,人民调解员配合法官进行调解,再由法官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司法确认,整个过程都应是免费的。

  为了服从地方建设的需要,现在的法院选址都处在相对偏僻的地方,使法院原有法制宣传和教育功能有所弱化,如法院将部分发生在居民身边的刑事案件的庭审搬到社区法庭,通过群众的现场观摩、当事人的现身说法、法官的就案释法,就能进行一场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对于平时只在电影电视里看过刑事案件审判过程的社区居民们来说,在家门口看到警灯闪烁、听到警笛尖叫,近距离地观摩一起刑事案件的审判全程,其劲爆效果是不言而喻的,对提高和强化群众守法意识,远比程式化的说教更有说服力。

  通过活生生的案例宣传,在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和依法行为观念的基础上,对民众法律意识进行悉心雕琢,对于强化居民守法意识,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着更为显著的效果。也让各方面都能分享社区和谐的成果,这可能比一摞摞的案卷,一串串的案件数字要来得更实在、有效。

  二、创新机制,强化工作思路

  充实丰富社区法庭工作职能,构建简易案件就地审理的速裁机制,完善司法便民的服务机制,深化诉调对接的工作机制,畅通民意表达的沟通机制,强化综合治理和法制宣传机制,健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等等。

  社区法官的工作更多的是侧重于结合案件审理开展普法宣传和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性工作,指导、帮助社区基层调解组织对民事纠纷开展调解,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解决纠纷,从而从源头减少纠纷的成讼比例,更有效地维护社区和社会和谐。从群众工作中落实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把深奥的法律条文和法理知识,掰开了、揉碎了,送给老百姓,让老百姓听懂了、接受了,问题自然就解决了。

  社区法庭的建立,可以更为便捷的进行普法教育,搞一些法律咨询讲座,提高了社区居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群众自觉学法、用法、守法,也使社区整体工作开展起来更加顺畅,特别是治安调解将会有很大提高。以前很多居民认为去法院打官司很“霉”,通过社区法庭的建立 ,便可打消这些观念,一些老、弱、病、残的当事人出门诉讼比较困难,不方便解决纠纷,我们的法官还可以采取上门入户的方式,真正方便了老百姓纠纷的处理。也很好的体现社区法庭便民,利民,以人为本的工作特点。

  建立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目标,应当是充分调动和利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

  社区法庭工作的好坏,不应以具体的结案数字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通过开展诉前调解,指导调解委员会、居委会进行民间调解,将纠纷和矛盾化解在成讼前。一杯暖暖的清茶,一席真情的话语,人民群众在化解纠纷中切身感受的是司法的温暖,人民法官在和谐司法中赢得的是群众的信任。   

  三、整合资源,社会多方努力

  构建多方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格局。社区法庭应主动加强同当地基层政府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联系,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充分发挥不同调解组织的职能互补作用,健全完善协调统一、齐抓共管的大调解格局,使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推动以基层组织为基础的矛盾纠纷就地解决机制建设。

  明确诉讼机制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配合关系。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机制。让社区法庭成为一个综治工作平台,依托这个平台建立由社区法官主导,带动各方整体联动,妥善化解纠纷矛盾的工作格局,通过社区法官贴近群众,提前介入各种纠纷,将矛盾第一时间化解在萌芽状态,用群众认同的方式公正司法,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矛盾。为“小社区”和“大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树立起一道“看得见、用得着”的屏障。

明确建立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应当始终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司法的作用;充分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权;合理确定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

  为有效发挥社区法庭联动职能,社区法庭可尝试建立“五员一警”的联合调解工作机制,也就是除社区法官外,还邀请人民陪审员、社区协审员、人民调解员、特邀监督员和公安片警共同调解,形成了以社区法庭为载体、社区法官为主导、各方整体联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格局。

  法院为人民司法就必须要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不断探索司法便民、利民、为民的新机制、新举措,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形成以社区法庭为载体,社区法官为主导,各方整体联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格局,对出现的矛盾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使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社区、化解在萌芽状态。这将是人民法院深入基层建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的有益尝试,也是人民法院积极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做法。

  只有充分发挥社区法庭联动社会资源的载体作用,延伸诉讼服务领域,以诉前调解、就地审判和法制宣传教育为切入点,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分流、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基层社会管理机制的完善,切实增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能力。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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