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车坠落伤人 发包、承包、施工人均有责
2013-01-17 10:14:54
中国法院网讯 (符慧宁 廖国明) 施工场地上斗车不幸坠落,致施工人受伤,经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及承包人,2013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发包人、承包人、施工人均有责。
2011年8月23日,被告刘杨军与被告张予博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协议》,被告张予博将其私人住宅楼加建工程包工包料给被告刘杨军承建(原房屋三层再加建三层),2011年10月20日,原告林建安经人介绍到被告刘杨军承包的房屋加建工程从事挂升降机工作,10月21日下午14时左右,原告将装满混泥土的斗车挂进升降机升至将近加建的第二层房屋时(约12米高左右),由于升降机升机械齿轮损坏,斗车突然坠落砸伤原告腰部,原告受伤后立即被送进医院住院治疗,花去治疗费共计101531.6元。2012年12月5日,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林建安人身损害受伤致骨盆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致双下肢长度不相等构成十级伤残。为此原告林建安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杨军与张予博还需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914.35 元(被告刘杨军已支付原告住院治疗费、交通费及现金共计92421元不计在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予博将其房屋加建工程交由被告刘杨军施工,二者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林建安经人介绍到被告刘杨军承包的房屋加建工程从事房屋建筑工程作业,并由被告刘杨军支付劳动报酬,二者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受雇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被告刘杨军作为雇主应当承担65%的赔偿责任。被告张予博将其房屋加建工程承包给没有建筑从业资质的被告刘杨军承建,在选任上存在过失,对原告的伤害结果应承担25%的责任。同时,原告林建安明知自己没有建筑从业资格,仍从事具有风险性的作业,其在将斗车挂进升降机后于斗车上升的过程中应当及时避险确保自身安全,但他仍然在斗车下方作业,对事故发生并造成自己的损失也存在一定过失,应自负10%的责任。依法判决:一、原告林建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3803.6元,由被告刘杨军赔偿93472.34元(已付92421元,应再付1051.34元),被告张予博赔偿35950.9元。二、被告刘杨军与被告张予博负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2011年8月23日,被告刘杨军与被告张予博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协议》,被告张予博将其私人住宅楼加建工程包工包料给被告刘杨军承建(原房屋三层再加建三层),2011年10月20日,原告林建安经人介绍到被告刘杨军承包的房屋加建工程从事挂升降机工作,10月21日下午14时左右,原告将装满混泥土的斗车挂进升降机升至将近加建的第二层房屋时(约12米高左右),由于升降机升机械齿轮损坏,斗车突然坠落砸伤原告腰部,原告受伤后立即被送进医院住院治疗,花去治疗费共计101531.6元。2012年12月5日,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林建安人身损害受伤致骨盆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致双下肢长度不相等构成十级伤残。为此原告林建安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杨军与张予博还需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914.35 元(被告刘杨军已支付原告住院治疗费、交通费及现金共计92421元不计在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予博将其房屋加建工程交由被告刘杨军施工,二者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林建安经人介绍到被告刘杨军承包的房屋加建工程从事房屋建筑工程作业,并由被告刘杨军支付劳动报酬,二者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受雇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被告刘杨军作为雇主应当承担65%的赔偿责任。被告张予博将其房屋加建工程承包给没有建筑从业资质的被告刘杨军承建,在选任上存在过失,对原告的伤害结果应承担25%的责任。同时,原告林建安明知自己没有建筑从业资格,仍从事具有风险性的作业,其在将斗车挂进升降机后于斗车上升的过程中应当及时避险确保自身安全,但他仍然在斗车下方作业,对事故发生并造成自己的损失也存在一定过失,应自负10%的责任。依法判决:一、原告林建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3803.6元,由被告刘杨军赔偿93472.34元(已付92421元,应再付1051.34元),被告张予博赔偿35950.9元。二、被告刘杨军与被告张予博负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