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房类执行案件经验做法介绍
2013-01-15 16:07: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姚富国
腾房类执行案件历来有难度大、风险高的特点,在多年办案过程中,我院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
一、在办案力量上,一般责成专人办理、领导参与把关
为了降低执行风险,确保执行效果,虽未设立专门办理腾房案件的小组,但在分案过程中,一般责成专人办理。这是因为,客观上讲,腾房类案件执行难度大、风险系数高、执行周期长,执行过程中突发状况较多,因此需要执行员具有一定办案经验,能够驾驭全局,能够处理突发事件;需要执行员善于察言观色、能够把握工作的“火候”,能够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动态,随时作出正确的判断;需要执行员具有一定的人生阅历,懂得做群众工作的方法。
一般的腾房案件,执行员若能够自行说服被执行人履行腾房义务的,可不经过庭、局、院领导自行办理。当然,相关法律文书的签署问题,还是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若案件执行难度较大,如被执行人人数众多、具有较强的人身危险性、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执行活动规模较大,这类案件仅凭承办人一人之力难以完成的,就需要庭、局、院领导参与把关,组织协调。一个案件究竟能否采取强制执行、什么时间采取强制执行等问题都要经庭、局、院领导把关、敲定。强制执行过程中,领导任现场总指挥,掌控强制执行进程,对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进行处理,并指导执行员做好收尾工作。
二、在执行举措上,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协助、参与执行
协助、参与执行的社会力量主要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检察院、基层组织、公安局、新闻媒体等常规力量。
社会力量协助、参与执行可以营造强大的执行声势,对被执行人形成威慑;可以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可信度;有助于多管齐下,借助执行合力化解纠纷;此外,社会力量见证执行过程,有效避免了当事人恶意中伤以及损害法院形象情况的发生,这对执行人员也是一种保护。
并不是所有的腾房类案件都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一般情况下,所有强制腾退的案件均需引入社会力量协助、参与执行,其他难度较大的案件,执行员可根据案件情况,邀请社会力量参与。一般会邀请两种以上的社会力量协助、参与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社会力量需要全程参与,部分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社会力量会提前参与进来,一同做当事人的工作。个别案件执行后,也需要社会力量做安抚、解释工作,目前,这些做法效果不错。
三、在办案节点上,注重细节慎重执行
办理腾房的案件,承办人要把握好三个“节点”:
一是抓好起点。承办人接到案件后,要在三天内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腾退义务,并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查,查明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物品数量等,为日后的强制执行工作做必要的准备。若是被执行人不在家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在涉案房屋显著位置上进行张贴并进行拍照、摄像留作证据入卷。
二是抓好强制腾退的临界点。并不是每个腾房案件都需要强制腾退,要把握好强制腾退的临界点,就要求承办人与被执行人进行正面接触,反复、多次谈话,以便全面掌握被执行人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律释明工作,特别是在张贴腾退公告后,增加谈话次数,营造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如果被执行人仍屡劝不听,应果断强制腾退。
三是抓好强制腾退的风险点。我们要求,每一个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制作强制执行预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强制执行前,首先由承办人拟定执行预案,承办人、庭长、局长、主管院长进行深入研究,最后敲定强制执行预案。每次强制执行前,局里都要召开沟通会,明确强制执行时间、地点、案情、对重点人的控制方案、行车路线、车辆指挥、协助执行监督人员的接待、后勤保障等,对其他不稳定因素预备防范措施,做好随时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做到万无一失。
四、在类案处理上,注重总结加以区分
在我区,腾房类案件主要有三种:涉拆迁类、小产权房类以及其他腾房类,每类案件的办案思路有所不同。
一是涉拆迁类案件。这类案件,拆迁利益巨大,被执行人人数众多,往往情绪激动,强制执行危险系数高。办理好这类案件,承办人要有大局意识,思想上高度重视,严格依程序办理、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工作量做充分的打算,寻找突破口,个个击破。
二是小产权房类案件。这类案件的申请人要房不为居住而是为分割巨额拆迁利益,被执行人往往没有其他住所,而且是全家人在一起生活,人员众多,强制腾房会造成被执行人无家可归、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办理好这类案件,承办人要做到“点”“面”结合,既要尽最大努力实现裁判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人的利益这一“点”,又要兼顾义务人利益、社会稳定这个“面”。具体做法是努力说服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暂不腾房直至拆迁,当然,其可以主张房屋使用费,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再做被执行人的工作,明确告知房屋权属,释明暂不腾房的原因,告知其在拆迁前可以继续使用涉案房屋。至于拆迁利益如何分配,以拆迁办的拆迁政策为准,法院并不干涉。实践中,这种做法的效果较好。
三是其他类腾房案件。其他的腾房案件,成因多样,以婚姻家庭继承、房屋租赁、买卖纠纷、物权保护、返还原物居多。办理好这些案件,最重要的原则是找到纠纷形成原因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执行措施:对“赌气”、“斗气”的被执行人,要耐心倾听,抓住症结化解矛盾;对涉案房屋有添附物未获补偿的被执行人,应当依法释明,引导诉讼;对涉嫌犯罪的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
五、在办案理念上,坚持做到人性执法
一是换位思考。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申请执行人又不提供住处情况下,需要法院与相关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协调,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如在某公司申请执行王某等五人的腾房案件中,经做工作,承办人成功促使上述被执行人自动腾退房屋,但是,考虑到这些被执行人毕竟生活困难,法院还是多做了一些工作,与区拆迁办积极协调,最后区拆迁办为上述被执行人提供了公租房并签订了公租房协议,案件执行效果比较好。还有一些案件,可能会将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往往也需要与当地村委会、居委会联系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
二是慎用强制措施。在强制执行中,为了避免激化矛盾,我院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会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措施,多采用的替代措施是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人身控制的方式。这样做的好处是:短暂的人身控制与司法拘留相比,更能让被执行人接受,更容易实现“案结事了”。只有在法院已没有工作的余地时方才实施司法拘留。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一、在办案力量上,一般责成专人办理、领导参与把关
为了降低执行风险,确保执行效果,虽未设立专门办理腾房案件的小组,但在分案过程中,一般责成专人办理。这是因为,客观上讲,腾房类案件执行难度大、风险系数高、执行周期长,执行过程中突发状况较多,因此需要执行员具有一定办案经验,能够驾驭全局,能够处理突发事件;需要执行员善于察言观色、能够把握工作的“火候”,能够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动态,随时作出正确的判断;需要执行员具有一定的人生阅历,懂得做群众工作的方法。
一般的腾房案件,执行员若能够自行说服被执行人履行腾房义务的,可不经过庭、局、院领导自行办理。当然,相关法律文书的签署问题,还是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若案件执行难度较大,如被执行人人数众多、具有较强的人身危险性、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执行活动规模较大,这类案件仅凭承办人一人之力难以完成的,就需要庭、局、院领导参与把关,组织协调。一个案件究竟能否采取强制执行、什么时间采取强制执行等问题都要经庭、局、院领导把关、敲定。强制执行过程中,领导任现场总指挥,掌控强制执行进程,对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进行处理,并指导执行员做好收尾工作。
二、在执行举措上,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协助、参与执行
协助、参与执行的社会力量主要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检察院、基层组织、公安局、新闻媒体等常规力量。
社会力量协助、参与执行可以营造强大的执行声势,对被执行人形成威慑;可以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可信度;有助于多管齐下,借助执行合力化解纠纷;此外,社会力量见证执行过程,有效避免了当事人恶意中伤以及损害法院形象情况的发生,这对执行人员也是一种保护。
并不是所有的腾房类案件都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一般情况下,所有强制腾退的案件均需引入社会力量协助、参与执行,其他难度较大的案件,执行员可根据案件情况,邀请社会力量参与。一般会邀请两种以上的社会力量协助、参与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社会力量需要全程参与,部分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社会力量会提前参与进来,一同做当事人的工作。个别案件执行后,也需要社会力量做安抚、解释工作,目前,这些做法效果不错。
三、在办案节点上,注重细节慎重执行
办理腾房的案件,承办人要把握好三个“节点”:
一是抓好起点。承办人接到案件后,要在三天内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腾退义务,并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查,查明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物品数量等,为日后的强制执行工作做必要的准备。若是被执行人不在家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在涉案房屋显著位置上进行张贴并进行拍照、摄像留作证据入卷。
二是抓好强制腾退的临界点。并不是每个腾房案件都需要强制腾退,要把握好强制腾退的临界点,就要求承办人与被执行人进行正面接触,反复、多次谈话,以便全面掌握被执行人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律释明工作,特别是在张贴腾退公告后,增加谈话次数,营造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如果被执行人仍屡劝不听,应果断强制腾退。
三是抓好强制腾退的风险点。我们要求,每一个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制作强制执行预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强制执行前,首先由承办人拟定执行预案,承办人、庭长、局长、主管院长进行深入研究,最后敲定强制执行预案。每次强制执行前,局里都要召开沟通会,明确强制执行时间、地点、案情、对重点人的控制方案、行车路线、车辆指挥、协助执行监督人员的接待、后勤保障等,对其他不稳定因素预备防范措施,做好随时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做到万无一失。
四、在类案处理上,注重总结加以区分
在我区,腾房类案件主要有三种:涉拆迁类、小产权房类以及其他腾房类,每类案件的办案思路有所不同。
一是涉拆迁类案件。这类案件,拆迁利益巨大,被执行人人数众多,往往情绪激动,强制执行危险系数高。办理好这类案件,承办人要有大局意识,思想上高度重视,严格依程序办理、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工作量做充分的打算,寻找突破口,个个击破。
二是小产权房类案件。这类案件的申请人要房不为居住而是为分割巨额拆迁利益,被执行人往往没有其他住所,而且是全家人在一起生活,人员众多,强制腾房会造成被执行人无家可归、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办理好这类案件,承办人要做到“点”“面”结合,既要尽最大努力实现裁判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人的利益这一“点”,又要兼顾义务人利益、社会稳定这个“面”。具体做法是努力说服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暂不腾房直至拆迁,当然,其可以主张房屋使用费,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再做被执行人的工作,明确告知房屋权属,释明暂不腾房的原因,告知其在拆迁前可以继续使用涉案房屋。至于拆迁利益如何分配,以拆迁办的拆迁政策为准,法院并不干涉。实践中,这种做法的效果较好。
三是其他类腾房案件。其他的腾房案件,成因多样,以婚姻家庭继承、房屋租赁、买卖纠纷、物权保护、返还原物居多。办理好这些案件,最重要的原则是找到纠纷形成原因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执行措施:对“赌气”、“斗气”的被执行人,要耐心倾听,抓住症结化解矛盾;对涉案房屋有添附物未获补偿的被执行人,应当依法释明,引导诉讼;对涉嫌犯罪的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
五、在办案理念上,坚持做到人性执法
一是换位思考。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申请执行人又不提供住处情况下,需要法院与相关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协调,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如在某公司申请执行王某等五人的腾房案件中,经做工作,承办人成功促使上述被执行人自动腾退房屋,但是,考虑到这些被执行人毕竟生活困难,法院还是多做了一些工作,与区拆迁办积极协调,最后区拆迁办为上述被执行人提供了公租房并签订了公租房协议,案件执行效果比较好。还有一些案件,可能会将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往往也需要与当地村委会、居委会联系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
二是慎用强制措施。在强制执行中,为了避免激化矛盾,我院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会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措施,多采用的替代措施是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人身控制的方式。这样做的好处是:短暂的人身控制与司法拘留相比,更能让被执行人接受,更容易实现“案结事了”。只有在法院已没有工作的余地时方才实施司法拘留。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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