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索违约金被驳 看房谨防跳单违约
2013-01-13 15:37:06 | 来源:中新网-北京晚报 | 作者:林靖
  买房人李女士被房屋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被要求承担“跳单”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83600元。今天上午记者获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这家房屋中介公司称,公司与李女士签订《买卖看房确认书》,约定由该中介公司向李女士提供购房居间服务,并约定:自本协议签署后12个月内,如果李女士或与她同行的看房人或其代理人、近亲属等与该房屋出售人达成交易,或者实际使用了该房屋的,李女士应按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2.2%,向该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

  “但李女士为规避居间服务费,越过我们公司,私下与产权人完成了房屋买卖交易,该行为违反了约定。”由此中介公司要求李女士承担违约金。

  而李女士不同意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双方没有居间服务合同,她是在其他中介公司的居间下完成的该房屋交易。“《买卖看房确认书》的相关约定内容属于单方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看房人一方的责任,属无效条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署的《买卖看房确认书》的约定内容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为有效。而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在于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这一信息,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最后,法院认定李女士在同一房源经多家中介机构推荐,且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完成房屋交易的情况下,未构成“跳单”违约,据此驳回了该中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提示,买房人签合同前要仔细阅读相关合同内容,谨防“跳单”违约。因为一旦日后发生诉讼,当事人便面临需要对其个人亲笔签字确认的内容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风险。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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