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证转账形成单边账 股民诉股票收益败诉
2013-01-09 10:42:38
     中国法院网讯 (李鸿光)  为保证股民资金的安全性,五年前证券监管部门依据我国证券法,对炒股股民资金作出银证通和银证转账的规定,从根本上杜绝了个别股民资金被挪用的现象发生。2013年1月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股民陈平(化名)状告中国民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某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民族证券营业部)及交通银行赔偿股票损失5.8万元之诉,作出一审判决,对陈平之诉不予支持。

  上海本阜老股民陈平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后按证监会规定,陈平与证券公司、交通银行签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约定由民族证券营业部代理陈平作证券交易,交通银行存管民族证券营业部客户证券结算资金,协议上由民族证券营业部代盖业务章。

  2010年11月4日8时35分,陈平通过交通银行网银系统向民族证券营业部转账48.2万余元,交通银行即完成了转账委托。因民族证券营业部电脑开启不同步,导致民族证券营业部账户未显示陈平账户上有转账资金,即形成所谓“行话”单边账。为此,陈平分别与民族证券营业部、交通银行交涉,在他与交通银行交涉的电话录音中显示,陈平原打算买入“600827友谊股份”,直至同日13点03分陈平的股票账户方显示了有48.2万元转账资金,但此后陈平并未实际发出买入“600827友谊股份”的委托。

  2012年10月29日,陈平向法院起诉民族证券营业部和交通银行称,在2010年11月4日8时35分,自己通过交通银行银证转账向民族证券营业部账户转账48.2万余元资金,但该笔资金竟然不知去向,形成了单边账。直到当天13时后该笔资金才到账,导致自己无法进行预定的投资。事后民族证券营业部和交通银行相互推诿责任,拒绝赔偿自己损失,在交涉未果情况下请求法院判令民族证券营业部和交通银行赔偿股票损失5.8万元(其中4.8万元为10%的股票涨停板损失,其余为利息7900元、其他再投资收益2100元)。

  法庭上,民族证券营业部辩称,当陈平通过网银转账时,证券公司营业部电脑网络还不在交易时间段,电脑尚未开启即产生单边账。认为陈平在操作网银转账,电脑系统每一步都有明确提示,是陈平本人对单边账的形成有主观操作上的过错而酿成。事实上,在陈平账户发生单边账后,证券营业部随即启动应急机制,在当天13时03分就已解决了陈平账户单边账的问题,而之后陈平并未实际投资购买股票,起诉没有事实根据。交通银行也辩称,作为银行已履行了转账义务,何况陈平并没有因该笔转账业务而耽误购买股票,产生损失。

  审理中法院查明,在2010年11月4日,“600827友谊股份”股票开盘即为涨停价18.57元(后连续三天涨停)。针对单边账的发生,证券公司曾发函至交通银行,要求该银行修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证转账时间,将原来每日8时30分至16时30分,更改为每日9时至16时,使得两家公司在服务中,做到时间上的无缝链接。

  法院认为,证券经营机构、银行有保障股民存款安全使用的责任,本案的陈平通过交通银行网银系统,向民族证券营业部账户转账48.2万余元,交通银行在陈平网络操作后,即完成了陈平转账委托,交通银行对单边账的形成无过错责任。而单边账问题产生,主要是交通银行、民族证券营业部的电脑开启时间未衔接所致。从证据显示看交通银行的电脑开启时间为每日8时30分至16时30分。陈平在当日的8时35分,通过交通银行网银系统委托转账,届时证券公司营业部的电脑尚未开启,导致陈平转账资金形成单边账,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应当指出,尽管陈平有买入“600827友谊股份”的打算意向,单边账的形成使得陈平的委托交易受阻,但在当日13时03分陈平转账资金的单边账问题解决后,他仍有机会委托股票买卖,然而陈平却没有下单委托购入诉称的股票。法院确认单边账的形成,并未给陈平造成经济损失,本案陈平之诉缺乏依据,遂法院判决陈平败诉。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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