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执结小额赔偿案 老妪冒寒到庭领款致谢
2013-01-06 16:19: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贺州八步频道 | 作者:陈甫欢 黄琴芳
2013年1月5日早晨,寒风凛冽,七旬老妪陈某在子女的搀扶下,步履蹒跚地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望高人民法庭领取赔偿款。法庭的干警关切地对老人说:“老人家,大冷天的,你让代理人来帮您领款就行了呀。”老人握着干警的手动情地说:“我是来跟你们法官说声谢谢的!”此举使干警深受感动和鼓舞。
陈某与梁某是妯娌关系,双方曾因菜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经人民政府调处,纠纷的菜地由陈某享有使用权。2011年7月1日下午,梁某发现自己种下的菜被扯起,遂一边重新种回,一边责骂扯菜人。陈某见梁某把菜重新种在菜地上,认为梁某把菜种在了自己的地上,遂把刚种下的菜扯起。双方因此发生争吵、拉扯,为阻止原告扯菜的行为,梁某把陈某推倒并按压在地上,导致陈某受伤。陈某遂被送往羊头卫生院治疗,后转到钟山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左髋部及左前臂片状挫伤。治疗共用医药费492.14元。由于梁某未予赔偿,陈某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梁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713.14元。2012年8月28日,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梁某向陈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397.64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陈某遂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望高法庭在羊头镇司法所的积极协助下,做通了义务人梁某的思想工作,梁某及时将赔偿款交到法庭。陈某接到领款通知后,到庭领取赔偿款,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此案标的虽小,但双方当事人积怨颇深,是非曲直在双方心中占据重要地位,尽管法官已经尽心尽力,但仍难以促使双方在诉讼中达成调解。经过一、二审,双方当事人从详尽的判决书说理中理清了是非,从法官的言行举动中理解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一片忠心,最终,一桩“无法调解”的“小事”被法官用热心、爱心和诚心悄然化解。该案也使法官更加坚定一个信念:群众利益无小事!
陈某与梁某是妯娌关系,双方曾因菜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经人民政府调处,纠纷的菜地由陈某享有使用权。2011年7月1日下午,梁某发现自己种下的菜被扯起,遂一边重新种回,一边责骂扯菜人。陈某见梁某把菜重新种在菜地上,认为梁某把菜种在了自己的地上,遂把刚种下的菜扯起。双方因此发生争吵、拉扯,为阻止原告扯菜的行为,梁某把陈某推倒并按压在地上,导致陈某受伤。陈某遂被送往羊头卫生院治疗,后转到钟山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左髋部及左前臂片状挫伤。治疗共用医药费492.14元。由于梁某未予赔偿,陈某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梁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713.14元。2012年8月28日,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梁某向陈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397.64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陈某遂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望高法庭在羊头镇司法所的积极协助下,做通了义务人梁某的思想工作,梁某及时将赔偿款交到法庭。陈某接到领款通知后,到庭领取赔偿款,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此案标的虽小,但双方当事人积怨颇深,是非曲直在双方心中占据重要地位,尽管法官已经尽心尽力,但仍难以促使双方在诉讼中达成调解。经过一、二审,双方当事人从详尽的判决书说理中理清了是非,从法官的言行举动中理解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一片忠心,最终,一桩“无法调解”的“小事”被法官用热心、爱心和诚心悄然化解。该案也使法官更加坚定一个信念:群众利益无小事!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