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感染导致并发症 患者告医院要求退红包
2013-01-06 11:24:08
中国法院网讯 (陈自喜) 不惑之年的刘女士因妇科感觉不适,经北京市房山区某医院诊断为患有子宫肌瘤,需消炎后手术,并住院治疗。术后,刘女士病情恶化,造成腹腔、卵巢受到感染,转院治疗,其右侧卵巢及子宫全部切除。近日,身体及精神遭受巨大折磨的刘女士认为房山某医院在手术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自己术后感染、身体附件被切除,一气之下将该医院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侵权、误工等各项损失59万余元,并退红包1000元。
刘女士诉称,2010年底,自己因妇科感觉不适到被告房山某医院治疗,经诊断其为急性盆腔炎、子宫肌瘤,需要消炎后手术。在自己炎症未消除的情况下,该医院聘请了其他医院的医生给自己做了肌瘤“次全切”手术。当时麻醉医生给自己做完麻醉后,主刀医生还未到被告处,且该医生在给自己做手术的同时还给别人做了另一台类似手术。因术后自己的病情恶化,造成腹腔脓肿、卵巢受到感染,被被告转院至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治疗,其右侧卵巢及子宫全部被切除。至今,原告身体钙大量流失、经常烦躁不安,身体及精神遭受重大折磨。由于被告房山某医院的医疗过错,造成原告经济及精神巨大损失,故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侵权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9万余元,并退还红包1000元。
被告房山某医院辩称,本案争议的医疗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处理,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刘女士术后出现感染,是由其自身疾病所致,与诊疗行为没有关系。医院在术前已告知手术存在术后感染等风险。刘女士签字同意手术,医院已履行告知义务没有过错。故医院的诊疗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所谓的退红包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法院在审理中为确定医院医疗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的之间的因果行为,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认为盆腔感染、脓肿属于“肌瘤剔除术”的术后并发症之一,但医方对手术难度的估计存在不足,对病情的重视存在不足,加大了患者术后发生盆腔严重感染的机率,与患者后因盆腔感染、脓肿而行盆腔粘连松解、宫颈切除及右侧附件脓肿清创术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演变及医方的医疗水平,建议本例医疗过失参与度为C级。法院据此酌定被告承担本次医疗事故30%的过错责任。根据原告刘女士提供的各项证据,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刘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九千余元,其退回红包、侵权等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被驳回。
刘女士诉称,2010年底,自己因妇科感觉不适到被告房山某医院治疗,经诊断其为急性盆腔炎、子宫肌瘤,需要消炎后手术。在自己炎症未消除的情况下,该医院聘请了其他医院的医生给自己做了肌瘤“次全切”手术。当时麻醉医生给自己做完麻醉后,主刀医生还未到被告处,且该医生在给自己做手术的同时还给别人做了另一台类似手术。因术后自己的病情恶化,造成腹腔脓肿、卵巢受到感染,被被告转院至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治疗,其右侧卵巢及子宫全部被切除。至今,原告身体钙大量流失、经常烦躁不安,身体及精神遭受重大折磨。由于被告房山某医院的医疗过错,造成原告经济及精神巨大损失,故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侵权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9万余元,并退还红包1000元。
被告房山某医院辩称,本案争议的医疗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处理,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刘女士术后出现感染,是由其自身疾病所致,与诊疗行为没有关系。医院在术前已告知手术存在术后感染等风险。刘女士签字同意手术,医院已履行告知义务没有过错。故医院的诊疗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所谓的退红包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法院在审理中为确定医院医疗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的之间的因果行为,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认为盆腔感染、脓肿属于“肌瘤剔除术”的术后并发症之一,但医方对手术难度的估计存在不足,对病情的重视存在不足,加大了患者术后发生盆腔严重感染的机率,与患者后因盆腔感染、脓肿而行盆腔粘连松解、宫颈切除及右侧附件脓肿清创术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演变及医方的医疗水平,建议本例医疗过失参与度为C级。法院据此酌定被告承担本次医疗事故30%的过错责任。根据原告刘女士提供的各项证据,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刘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九千余元,其退回红包、侵权等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被驳回。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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