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施行够给力 铜梁法院短信执行效果显
2013-01-04 15:16: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袁其才 唐德波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因新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迫于压力,被执行人浙江省某建筑公司加快了还款步伐,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两起久执未果的工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綦江人周某自2009年12月起在铜梁县某楼盘从事工地日常管理工作,该楼盘由浙江省某建筑公司承建。2010年4月29日18时许,周某上楼给工人安排工作,因楼梯不平,跌落到地面钢筋上,致使腰部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遂起诉至法院,后经铜梁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被告于2011年10月15日前支付原告周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7000元。如被告逾期未履行,则另需另付违约金3000元。
铜梁人高某于2011年9月10日开始在被告承建的某楼盘从事搅拌工作。2011年9月13日下午2时许,在工地吊灰时被落下的灰盆砸伤右脚,鉴定为八级伤残,起诉至法院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在2012年9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高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62000元。如到期不付,则给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77187元。
因被执行人浙江某建筑公司逾期未履行,周某、高某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查证,被执行人在铜梁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立即请求浙江法院委托调查,但久执未果。
眼看年关将至,为让权利人度过一个快乐的春节,执行法官给被执行人短信提示:“楼某(该建筑公司董事长)你好,请贵公司尽快履行赔付义务,如在2013年1月1日前仍未履行,我院可对你公司处以5至100万元罚款。”迫于执行高压态势,被执行人浙江省某建筑公司立即汇来了案款18.7393万元,两名执行申请人的权利终得兑现。
綦江人周某自2009年12月起在铜梁县某楼盘从事工地日常管理工作,该楼盘由浙江省某建筑公司承建。2010年4月29日18时许,周某上楼给工人安排工作,因楼梯不平,跌落到地面钢筋上,致使腰部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遂起诉至法院,后经铜梁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被告于2011年10月15日前支付原告周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7000元。如被告逾期未履行,则另需另付违约金3000元。
铜梁人高某于2011年9月10日开始在被告承建的某楼盘从事搅拌工作。2011年9月13日下午2时许,在工地吊灰时被落下的灰盆砸伤右脚,鉴定为八级伤残,起诉至法院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在2012年9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高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62000元。如到期不付,则给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77187元。
因被执行人浙江某建筑公司逾期未履行,周某、高某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查证,被执行人在铜梁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立即请求浙江法院委托调查,但久执未果。
眼看年关将至,为让权利人度过一个快乐的春节,执行法官给被执行人短信提示:“楼某(该建筑公司董事长)你好,请贵公司尽快履行赔付义务,如在2013年1月1日前仍未履行,我院可对你公司处以5至100万元罚款。”迫于执行高压态势,被执行人浙江省某建筑公司立即汇来了案款18.7393万元,两名执行申请人的权利终得兑现。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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