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浪潮下期刊版权保护路在何方
2012-12-27 14:52:25 | 来源:法制网-人民政协报 | 作者:王岩云
数字化浪潮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互联网社会的数字版权问题日益突起。2010年5月,龙源期刊网因擅登他人文章败诉拒赔致使其负责人汤某被司法拘留,一时间舆论哗然。2012年4月,作家维权联盟以“苹果未经许可供下载”为由向美国苹果公司提出侵权之诉。不久前,韩寒等作家诉百度公司案一审尘埃落定,北京海淀法院判令百度文库对韩寒等作家侵权事实成立,并责令赔偿韩寒等3名作家经济损失共计14.5万元。这些事例都警示着数字版权绝不是免费的午餐,网络环境使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形态发生了变化,但版权应受尊重的立法宗旨并没改变。传统报刊业在数字化传播浪潮下要做到趋利避害,必须对版权保护问题作出相应调适。具体的调适举措可从源头的版权获取到最终的获益分成乃至中间的协调过程等多个方面着手。
源头控制:完善版权授权方式
要融入E时代,经营传统纸媒的报刊社首先应取得作品的数字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只有获得作品的数字版权,才能与其他媒体合作开展数字化传播,或自己开展跨媒体传播。随着版权法治宣传的深入,许多报刊社已经开始着手数字化版权授权工作。
从实际运行情况看,目前报刊社获取数字版权的模式大体有三种。一是报刊社在纸质报刊和自办网站上发布“稿约”、“启示”或“版权声明”,其中载明“本刊对本刊刊发的所有作品享有以数字化方式复制、汇编、发行、信息网络传播处理的权利,以及许可合作单位以上述方式传播作品。作者向本刊提交文章发表的行为视为同意本刊上述声明”。二是由报刊社与作者双方签订书面的版权使用合同获取授权。三是由著作权人签署授权书,授予报刊社行使作品的数字传播权。
上述三种模式,各有利弊。从权利来源的角度衡量,任何版权使用行为都应体现对于著作权人权利的尊重。基于此,报刊社单方店堂告示式的版权索取模式显得太过专横,而著作权人单方授权式则难以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相比之下,双方签署协议的形式当为最为适宜的方式。但对于每一件作品都由稿件的供应方与使用方双方签署协议,则显得程序繁琐,有违效率原则。
顺应当下的知识共享理念,遵从合法高效的原则,建议在著作权法的修改时,将版权数字化作为一项“法定许可”事由。所谓法定许可,即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这样不仅有助于提高作品的传播效率,而且可以推动合法的知识共享。
收益共享:健全利益分配机制
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数字化传播的广泛应用,只是改变了知识传播的媒介,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方的利益关系。版权人的权益应当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关注重点和知识产权价值链中的主体。数字化技术有助于促进作品推向市场以实现作品的文化价值,但相关各方经济利益的实现则有赖于切实有效的版权保护。
目前,通过数字化传播获益的主要是经营数字传媒的网络服务商,而经营传统纸媒的报刊社却被拉来做垫背,由它们以格式合同向作者索取版权。格式合同大都约定作品数字版权的稿酬已包含于纸质报刊的稿酬中,而作者只有签字义务却无获益权利。这就犹如强盗逻辑下的绑架,缺乏对权利的尊重。
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出发,不应采取任何形式剥夺作者通过网络传播获得收益的权利,因此在作者与报刊社签署的协议中应规定稿件一经转载也需向作者支付报酬,并应对报酬标准和使用范围作出约定。同时,对于所有的版权转让,必须坚持最低的要求——原发作品的版权必须尊重,原发报刊的名称不得隐匿,原发责编的署名应予保留。
总之,在鼓励技术革新的同时,应当充分关注各方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对传统商业模式进行变革,发展顺应形势需要、有潜质的商业模式,积极探索建立数字化传播产业链上下游从作品创作者到纸质传播者(报刊社)再到数字化处理和传播者各方利益主体合作共赢的长效机制。
联合起来:建立协作维权机制
数字化传播对于传统报刊而言,就是产品的延伸。而这一延伸通常需要借助网络服务商来实现。
网络服务商通常实力强大且市场化程度高,在信息获取和传播渠道的掌控方面更是享有绝对优势,属于市场上的巨无霸。与网络服务商相比,经营传统纸媒的报刊社无论是在经济实力还是在影响力方面通常均处于弱势地位,而且还“有求于”网络服务商,需要借助网络服务商来扩大自身的影响力。一些作者也极其希望自己的作品借助网络平台广泛传播,以扩大社会影响,并不追求也不在意经济利益,这就更助长了网络服务商的“优势”。网络服务商也确实提供了“扩大作品传播”的服务,但不能因此不尊重版权。版权人可以不主张或者暂时不主张版权利益,但不能否定他们享有相关的版权利益。
对报刊社而言,单凭个体力量与网络服务商进行授权谈判,必然是一个非对称的交往,犹如蚂蚁与大象对谈,双方力量明显不对等。面对网络服务商提出的加入其运营的相关网络平台或数据库的条件和价格,报刊社往往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缺乏讨价还价的谈判和协商能力。报刊社要想摆脱弱势境况,就必须尽快建立维权协作机制,借助期刊协会或期刊同盟等集体管理组织的优势与力量,以获取与网络服务商对等谈判的筹码和平台。这方面,中华医学会携旗下的123种期刊与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独家战略合作协议,已率先踏出探索的步伐。
(本文系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重点资助课题[Zd201104]的结项成果)
源头控制:完善版权授权方式
要融入E时代,经营传统纸媒的报刊社首先应取得作品的数字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只有获得作品的数字版权,才能与其他媒体合作开展数字化传播,或自己开展跨媒体传播。随着版权法治宣传的深入,许多报刊社已经开始着手数字化版权授权工作。
从实际运行情况看,目前报刊社获取数字版权的模式大体有三种。一是报刊社在纸质报刊和自办网站上发布“稿约”、“启示”或“版权声明”,其中载明“本刊对本刊刊发的所有作品享有以数字化方式复制、汇编、发行、信息网络传播处理的权利,以及许可合作单位以上述方式传播作品。作者向本刊提交文章发表的行为视为同意本刊上述声明”。二是由报刊社与作者双方签订书面的版权使用合同获取授权。三是由著作权人签署授权书,授予报刊社行使作品的数字传播权。
上述三种模式,各有利弊。从权利来源的角度衡量,任何版权使用行为都应体现对于著作权人权利的尊重。基于此,报刊社单方店堂告示式的版权索取模式显得太过专横,而著作权人单方授权式则难以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相比之下,双方签署协议的形式当为最为适宜的方式。但对于每一件作品都由稿件的供应方与使用方双方签署协议,则显得程序繁琐,有违效率原则。
顺应当下的知识共享理念,遵从合法高效的原则,建议在著作权法的修改时,将版权数字化作为一项“法定许可”事由。所谓法定许可,即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这样不仅有助于提高作品的传播效率,而且可以推动合法的知识共享。
收益共享:健全利益分配机制
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数字化传播的广泛应用,只是改变了知识传播的媒介,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方的利益关系。版权人的权益应当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关注重点和知识产权价值链中的主体。数字化技术有助于促进作品推向市场以实现作品的文化价值,但相关各方经济利益的实现则有赖于切实有效的版权保护。
目前,通过数字化传播获益的主要是经营数字传媒的网络服务商,而经营传统纸媒的报刊社却被拉来做垫背,由它们以格式合同向作者索取版权。格式合同大都约定作品数字版权的稿酬已包含于纸质报刊的稿酬中,而作者只有签字义务却无获益权利。这就犹如强盗逻辑下的绑架,缺乏对权利的尊重。
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出发,不应采取任何形式剥夺作者通过网络传播获得收益的权利,因此在作者与报刊社签署的协议中应规定稿件一经转载也需向作者支付报酬,并应对报酬标准和使用范围作出约定。同时,对于所有的版权转让,必须坚持最低的要求——原发作品的版权必须尊重,原发报刊的名称不得隐匿,原发责编的署名应予保留。
总之,在鼓励技术革新的同时,应当充分关注各方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对传统商业模式进行变革,发展顺应形势需要、有潜质的商业模式,积极探索建立数字化传播产业链上下游从作品创作者到纸质传播者(报刊社)再到数字化处理和传播者各方利益主体合作共赢的长效机制。
联合起来:建立协作维权机制
数字化传播对于传统报刊而言,就是产品的延伸。而这一延伸通常需要借助网络服务商来实现。
网络服务商通常实力强大且市场化程度高,在信息获取和传播渠道的掌控方面更是享有绝对优势,属于市场上的巨无霸。与网络服务商相比,经营传统纸媒的报刊社无论是在经济实力还是在影响力方面通常均处于弱势地位,而且还“有求于”网络服务商,需要借助网络服务商来扩大自身的影响力。一些作者也极其希望自己的作品借助网络平台广泛传播,以扩大社会影响,并不追求也不在意经济利益,这就更助长了网络服务商的“优势”。网络服务商也确实提供了“扩大作品传播”的服务,但不能因此不尊重版权。版权人可以不主张或者暂时不主张版权利益,但不能否定他们享有相关的版权利益。
对报刊社而言,单凭个体力量与网络服务商进行授权谈判,必然是一个非对称的交往,犹如蚂蚁与大象对谈,双方力量明显不对等。面对网络服务商提出的加入其运营的相关网络平台或数据库的条件和价格,报刊社往往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缺乏讨价还价的谈判和协商能力。报刊社要想摆脱弱势境况,就必须尽快建立维权协作机制,借助期刊协会或期刊同盟等集体管理组织的优势与力量,以获取与网络服务商对等谈判的筹码和平台。这方面,中华医学会携旗下的123种期刊与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独家战略合作协议,已率先踏出探索的步伐。
(本文系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重点资助课题[Zd201104]的结项成果)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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