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中的电子公证
2012-12-19 11:24:2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宗勇 于成敏
众所周知,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目前公证已经介入了社会的方方面面。本质上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事实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作为代表公信力的证明方式,有着特殊的证据效力,正在成为保障版权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有效手段。
在传统的版权保护领域,公证机构提供了作者文稿保全公证、商标设计图案保全公证、计算机软件保全公证、印刷制版保全公证、版权许可使用授权公证、出版合同公证、演出合同公证、版权转让合同公证、版权财产权继承公证等多种公证证明。在这些服务中,公证机构通过对版权及相应的邻接权的产生、授权许可使用、转让、继承等环节中的主体、事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关系等要素进行审核,提供了版权产生的有效证明途径和版权受到侵害时的举证手段,防范了版权交易的风险,保护了版权交易的安全。
在不断增长的版权纠纷中,公证证据因其较高的证明力成为了主要证据,无论是在协商调解、仲裁还是审判中,公证正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价值。仅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1年的调研为例,涉及公证证据的版权案件数约有六成,尤其是涉及网络的版权侵权纠纷案件,涉及公证证据的案件数高达95%以上。
在版权保护领域中,公证权作为法律赋予的特定证明权在尝试探索更加便利的、更加快捷的证明方式,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电子公证”。
电子公证,是指在统一的电子公证平台上,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主体、客体、内容或特定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的总称,是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对当事人身份、行为、数据文件等要素提供的公证证明。电子公证将公证证明放到了网络上进行,网络成为公证机构履行公证职责的另一种平台。
电子公证一经产生即迅猛发展。2000年,《法国民法典》允许公证书采用电子文书形式;同年,美国的《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允许公证可以通过电子签名形式做成;随后,日本的《商业登记法》要求公司章程需提供电子版本并需经公证。在短短几年中,国外公证已经完成了从载体到程序再到服务领域的电子化进程。目前,公证的电子化在我国公证领域仍处于摸索阶段。2012年,著作权法的修改草案提出了版权登记是取得版权的初步证明,即将于2013年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提出了电子数据的证据种类,这为电子公证的实施提供了契机。
版权的产生源于原创,原创的关键在于时间的先在性;版权的交易在于版权的授权转让,授权转让的核心在于流转的快捷安全。在信息化时代的版权领域,版权的产生与交易以数据为载体凸显了实时性、全天性的特点。版权数据依产生的不同方式分为单向数据、双向及多向数据。单向数据主要指作者每天上传的大量自己作品的数据;双向及多向数据指版权交易各方通过版权网上交易平台形成的大量网络实时数据。
版权主体基于获取时间上的在先凭证或者预防纠纷等目的而提出的针对长期在线形成的大量版权数据保护的公证申请,受制于公证机构现有的对数据真实性、有效性的确认和保管能力及公证服务理念,公证机构对此几乎均未予受理。
实际上,2005年的电子签名法和2009年的商务部的《关于保护网上商业数据的指导意见》给电子公证在版权保护领域的价值发挥创造了制度条件。在技术上,借助非对称密钥系统为主的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等技术,电子文书在公证后不能或不会改变,版权各方电子签名和公证人的电子签名不能伪造,这使得电子公证在版权网上交易的介入操作成为可能。而在现实中,版权网上交易基本上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完成,但网上版权交易又存在着诸如作品欺诈风险、放弃风险、内容异议风险、举证风险等种种风险。
基于制度的安排、技术的支持和现实的需要,公证机构作为合法、权威的“公正第三方”介入版权产生及交易保护领域,运用法律赋予的公证职能,通过一系列的方案设计和流程安排,对交易各方的合法性地位加以认定、对交易各方主体资信进行审核、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认定,以确保交易各方不因交易空间为虚拟的网络而失去法律保护、对交易的客体进行界定、对交易的资金进行提存等等,可以有效处理版权交易中主体合法性、作品真实性、作品完整性、交易有效性和流转安全性等问题,从而预防版权电子交易的风险,防止市场欺诈,保证版权交易的顺利进行,保障版权交易的真实、信用与安全。
电子公证实现了与版权网上交易同步,适应了版权网上交易的需要,成为了公证的现代形式。鉴于目前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无论就保全证据公证事项而言,还是就保管提存事务而言,电子公证凸显了保全证据事项与保管提存事务的双重结合价值。
为适应信息化时代版权产生与交易的全天候要求,公证机构可打造一个版权产生与版权交易一体的证明平台,提供存储用户作品的专用服务器,并为权利人提供包括专属登陆权限、登陆途径设置。权利人可将个人信息与作品数据提交到公证服务器上,公证机构对权利人信息、作品数据进行核对、审查,实时出具电子公证书。公证机构通过保全证据公证证明权利人上传作品数据的时间节点客观、真实、有效以及电子数据内容,从而为证明权利人的在先权利取得原始证据,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电子公证是一种全新的版权保护模式,代表着未来数字版权保护的发展方向。通过版权保护领域中的“电子公证”证明效力、应用范围的研究及具体操作模式和业务流程的设计与尝试,将电子公证理念导入版权交易流转领域,从而将公证的公信力延伸至版权领域,必将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作者单位: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在传统的版权保护领域,公证机构提供了作者文稿保全公证、商标设计图案保全公证、计算机软件保全公证、印刷制版保全公证、版权许可使用授权公证、出版合同公证、演出合同公证、版权转让合同公证、版权财产权继承公证等多种公证证明。在这些服务中,公证机构通过对版权及相应的邻接权的产生、授权许可使用、转让、继承等环节中的主体、事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关系等要素进行审核,提供了版权产生的有效证明途径和版权受到侵害时的举证手段,防范了版权交易的风险,保护了版权交易的安全。
在不断增长的版权纠纷中,公证证据因其较高的证明力成为了主要证据,无论是在协商调解、仲裁还是审判中,公证正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价值。仅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1年的调研为例,涉及公证证据的版权案件数约有六成,尤其是涉及网络的版权侵权纠纷案件,涉及公证证据的案件数高达95%以上。
在版权保护领域中,公证权作为法律赋予的特定证明权在尝试探索更加便利的、更加快捷的证明方式,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电子公证”。
电子公证,是指在统一的电子公证平台上,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主体、客体、内容或特定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的总称,是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对当事人身份、行为、数据文件等要素提供的公证证明。电子公证将公证证明放到了网络上进行,网络成为公证机构履行公证职责的另一种平台。
电子公证一经产生即迅猛发展。2000年,《法国民法典》允许公证书采用电子文书形式;同年,美国的《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允许公证可以通过电子签名形式做成;随后,日本的《商业登记法》要求公司章程需提供电子版本并需经公证。在短短几年中,国外公证已经完成了从载体到程序再到服务领域的电子化进程。目前,公证的电子化在我国公证领域仍处于摸索阶段。2012年,著作权法的修改草案提出了版权登记是取得版权的初步证明,即将于2013年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提出了电子数据的证据种类,这为电子公证的实施提供了契机。
版权的产生源于原创,原创的关键在于时间的先在性;版权的交易在于版权的授权转让,授权转让的核心在于流转的快捷安全。在信息化时代的版权领域,版权的产生与交易以数据为载体凸显了实时性、全天性的特点。版权数据依产生的不同方式分为单向数据、双向及多向数据。单向数据主要指作者每天上传的大量自己作品的数据;双向及多向数据指版权交易各方通过版权网上交易平台形成的大量网络实时数据。
版权主体基于获取时间上的在先凭证或者预防纠纷等目的而提出的针对长期在线形成的大量版权数据保护的公证申请,受制于公证机构现有的对数据真实性、有效性的确认和保管能力及公证服务理念,公证机构对此几乎均未予受理。
实际上,2005年的电子签名法和2009年的商务部的《关于保护网上商业数据的指导意见》给电子公证在版权保护领域的价值发挥创造了制度条件。在技术上,借助非对称密钥系统为主的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等技术,电子文书在公证后不能或不会改变,版权各方电子签名和公证人的电子签名不能伪造,这使得电子公证在版权网上交易的介入操作成为可能。而在现实中,版权网上交易基本上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完成,但网上版权交易又存在着诸如作品欺诈风险、放弃风险、内容异议风险、举证风险等种种风险。
基于制度的安排、技术的支持和现实的需要,公证机构作为合法、权威的“公正第三方”介入版权产生及交易保护领域,运用法律赋予的公证职能,通过一系列的方案设计和流程安排,对交易各方的合法性地位加以认定、对交易各方主体资信进行审核、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认定,以确保交易各方不因交易空间为虚拟的网络而失去法律保护、对交易的客体进行界定、对交易的资金进行提存等等,可以有效处理版权交易中主体合法性、作品真实性、作品完整性、交易有效性和流转安全性等问题,从而预防版权电子交易的风险,防止市场欺诈,保证版权交易的顺利进行,保障版权交易的真实、信用与安全。
电子公证实现了与版权网上交易同步,适应了版权网上交易的需要,成为了公证的现代形式。鉴于目前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无论就保全证据公证事项而言,还是就保管提存事务而言,电子公证凸显了保全证据事项与保管提存事务的双重结合价值。
为适应信息化时代版权产生与交易的全天候要求,公证机构可打造一个版权产生与版权交易一体的证明平台,提供存储用户作品的专用服务器,并为权利人提供包括专属登陆权限、登陆途径设置。权利人可将个人信息与作品数据提交到公证服务器上,公证机构对权利人信息、作品数据进行核对、审查,实时出具电子公证书。公证机构通过保全证据公证证明权利人上传作品数据的时间节点客观、真实、有效以及电子数据内容,从而为证明权利人的在先权利取得原始证据,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电子公证是一种全新的版权保护模式,代表着未来数字版权保护的发展方向。通过版权保护领域中的“电子公证”证明效力、应用范围的研究及具体操作模式和业务流程的设计与尝试,将电子公证理念导入版权交易流转领域,从而将公证的公信力延伸至版权领域,必将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作者单位: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责任编辑:顾小娟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