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撞死人找三朋友顶包 顶包者称为还人情
2012-12-20 16:46:11
四被告受审
     中国法院网讯 (黄彩华)  广州男子陈某龙在东莞市虎门镇酒后无证驾驶朋友的车撞伤行人致死,后让一个朋友帮忙顶包、另两个朋友做假证,结果连累了三个朋友。12月20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进行一审宣判。陈某龙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获刑四年;其三个朋友均犯包庇罪,获刑一年半至一年十个月。

  酒后驾车撞死人 让人顶包作假证

  2012年3月1日8时许,23岁的陈某龙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小轿车(车主为其朋友郭某业),沿东莞市虎门镇连升路从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平苑小区路段时,陈某龙撞到被害人师某(女,殁年37岁,虎门镇人),致师某受伤倒地,后驾车逃逸。师某于当日被送院抢救,后于同月14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陈某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龙及其朋友杨某华商量由杨冒充肇事司机投案,且陈还指使另两个朋友黄某康、郭某业配合杨向警方作伪证。

  2012年3月8日,杨某华、郭某业、黄某康三人按上述安排到东莞市交警支队虎门大队投案,后于当日被民警发现包庇的情况并被当场抓获。同月14日,陈某龙到东莞市交警支队虎门大队投案。

  2012年3月26日,陈某龙一方赔偿师某家属4万元。师某家属随后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6月20日,法院判令陈某龙赔偿师某家属83万多元,郭某业负连带赔偿责任。该案执行期间,陈某龙父亲代其支付了部分赔偿款15万元,师某家属对陈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自愿顶包为还人情  死者家属痛斥被告人

  法庭上,陈某龙一开始只对交通肇事罪予以认罪,但否认指使他人顶包,不承认犯有妨害作证罪。在法庭辩论阶段,陈某龙承认了妨害作证的事实,承认有指使郭某业和黄某康作伪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均予以认罪,但称其没有指使杨某华去做假证。

  替陈某龙顶包的杨某华称,他自己也没有驾驶证,“顶包”是他自愿提出来的。他和陈是认识多年的好友,陈对他帮忙比较多,杨母已去世,而陈的父母对他很好。陈的父母年龄大了,担心老人家知道了承受不起,杨不希望陈坐牢,于是就主动提出来帮他“顶包”,还陈一个人情,当时陈没有答应也没有说不可以。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师某丈夫痛斥陈某龙撞人后,首先想的不是及时救人而是逃避责任。“这起交通事故顶包案有酒驾,有毒驾,有超速,可以说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案件。而被告人及其家人至今没有给受害人家属一丝安慰”,而且“审判中,被告人一时说有参与顶包,一时说没有参与,一时说有吸毒,一时说没有吸毒,根本没有悔改的态度。”

  检察官称,陈某龙撞人后不及时送医院救治,还找人顶包,一错再错。而其他人因为朋友义气,帮了不该帮的忙。一个人在大是大非面前,应当讲责任与良心,一味讲朋友义气只会害人害己。

  肇事者获刑四年 3包庇者齐获刑

  法院认为,陈某龙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有逃逸情节,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又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郭某业等三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均构成包庇罪,依法均应予惩处。陈某龙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罪行,其在交通肇事罪中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郭、黄都参与了包庇陈某龙的共谋,还主动到公安机关去作假证,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也较明显,不应区分主从犯。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到本案,陈某龙酒后无证驾驶致一人死亡,有逃逸情节,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是自首,且部分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依法又可从轻处罚。郭、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法院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龙有期徒刑三年、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以包庇罪分别判处郭某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黄某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杨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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