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蟹塘化解新型支农贷款保险纠纷
2012-12-13 14:21: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频道 | 作者:陈琼珂 王伟
  王女士联合同村的农户组成合作社,向银行贷款50万元从事蟹苗养殖,却因市场行情变化和经验不足而亏损。无力归还银行贷款的合作社被告上了法庭。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望着近百亩的蟹塘,王女士心灰意冷。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来到蟹塘边,调查案情并与当事人多次谈心,进行劝解,为王女士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出路。最终,王女士代表合作社与对方签署调解协议,一起新型的支农贷款保险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2010年,家住崇明中兴镇的王女士看到近年来大闸蟹养殖行情好,于是联合5户村民组成合作社,承包近百亩蟹塘,从事蟹苗养殖。购买蟹苗需要资金,几经打听,她得知可以通过新型的支农贷款保险解决资金难题。所谓的支农贷款保险就是由农户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由保险公司作为贷款的担保人,在欠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由保险公司代为清偿银行贷款。合作社拿到50万元贷款,解决了资金难题,王女士便全身心投入到蟹苗的养育中。谁曾想到,蟹苗长到可以出售时,王女士才发现她购买的蟹苗品种比较差,适逢当年市场行情不好,出售蟹苗的款项非但不足本,还亏了几十万。无力偿还贷款的合作社被银行告上法庭。

  法庭上,银行坚持要求合作社清偿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而王女士为代表的合作社则认为,既然购买了保险,现在无力偿还贷款就应当由保险公司来还钱。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后,认为贷款应由合作社归还,保险和贷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还款义务。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担任该起案件审判长的上海二中院副院长高长久法官,带领合议庭全体成员来到中兴镇开庭。庭审后,他又对三方当事人进行劝解和引导:“合作社作为借款人理应依约承担相应还款及违约责任。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合同在保险金额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听了法官的话,王女士也说出心里话:“我也知道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我的确还不出钱呀,我的钱都亏在养蟹上了!”

  “走,我们一起到蟹塘去看看!”法官和银行、保险公司代理人一起来到了蟹塘边。王女士指着蟹塘叹苦经:“我一个离了婚的女人,一个人带着儿子。为养家糊口,承包下了这百亩蟹塘。哪曾想到,亏了这许多。”听到王女士的话,看到蟹塘边那简易的窝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也体会到了农户的艰辛不易。“今年的行情好了。如果你们能够给我点宽限,我有信心偿还贷款。”法官对银行代理人说:“合作社现在的状况你们也看到了,让他们分期还款,坚持到今年的蟹苗上市,剩下的款项你们就能一次性收回!”

  几经劝解,合作社、保险公司和银行达成调解协议:合作社分期归还贷款,保险公司对合作社债务在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险公司履行清偿责任后,在清偿范围内对合作社享有追偿权。为表示履约诚信,王女士还当场到几个邻居家借了1万元用于归还本金。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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