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被征收 为补偿款村委起诉承包户
2012-12-11 14:34: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益阳频道 | 作者:张珺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各地经济发展的加快,因土地承包征收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近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梅城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原告系梅城镇某村村委,2007年年底原告与被告谭某、肖某、张某签订承包合同,将原告集体所有的未承包到各户的近280平方的稻田交由三被告承包,承包时间为三十年。2008年,该村与另外两个小村合并为某某村委。2010年由于二广高速的修建途径该块稻田,被告所承包土地被部分征收,并补偿给三人共计10万余元。然而按照高速公路征地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金属于土地所有权人,而青苗补偿费则归个人所有,基于该标准,该补偿款应属于原告所有,但被告一直拒绝交出该笔补偿款,原告无奈之下将三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该案后,在庭前调解阶段,三被告均辩称在承包该土地时并没有想到土地会被征收且双方已经签订了三十年的承包合同,被告方同时已经给付了承包款,因此该征收款应当属于补偿给个人的款项。原告则称根据补偿标准该笔补偿应该是属于集体所有。经审理查明,该争议土地确实属于原告集体所有,经过原告所有成员的同意,确实承包给了三被告,但是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该村所有成员对该笔补偿款也有权利享受。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涉及的到的群众人数较多,事实清楚,且被告方确实遭受到一定的损失,建议双方各退一步,达成和解协议。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之下,最终双方就该笔款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三人享有补偿款20%的所有权,余款归原告集体所有,达成和解后,原告撤回了对三被告的起诉。
原告系梅城镇某村村委,2007年年底原告与被告谭某、肖某、张某签订承包合同,将原告集体所有的未承包到各户的近280平方的稻田交由三被告承包,承包时间为三十年。2008年,该村与另外两个小村合并为某某村委。2010年由于二广高速的修建途径该块稻田,被告所承包土地被部分征收,并补偿给三人共计10万余元。然而按照高速公路征地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金属于土地所有权人,而青苗补偿费则归个人所有,基于该标准,该补偿款应属于原告所有,但被告一直拒绝交出该笔补偿款,原告无奈之下将三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该案后,在庭前调解阶段,三被告均辩称在承包该土地时并没有想到土地会被征收且双方已经签订了三十年的承包合同,被告方同时已经给付了承包款,因此该征收款应当属于补偿给个人的款项。原告则称根据补偿标准该笔补偿应该是属于集体所有。经审理查明,该争议土地确实属于原告集体所有,经过原告所有成员的同意,确实承包给了三被告,但是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该村所有成员对该笔补偿款也有权利享受。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涉及的到的群众人数较多,事实清楚,且被告方确实遭受到一定的损失,建议双方各退一步,达成和解协议。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之下,最终双方就该笔款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三人享有补偿款20%的所有权,余款归原告集体所有,达成和解后,原告撤回了对三被告的起诉。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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