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反目争房产 遗赠扶养协议成关键
2012-12-06 11:13:38
中国法院网讯 (王其见 刘大维) 父亲刚刚去世,姐姐即将妹妹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产。近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继承权纠纷案,以不具备遗嘱安排和法定继承条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9年10月,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经签订并公证,甲方是姐妹俩的父母肖某和张某,乙方是妹妹的丈夫王某。协议约定由乙方承担甲方的生养死葬责任,甲方则将坐北朝南砖瓦结构三间平房遗赠给乙方。后母亲张某于2000年5月去世,父亲肖某于2012年3月去世,姐姐肖某于2012年3月26日提起诉讼。
建湖法院认为,遗赠人生前与扶养人签订并经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第三人王某长期与遗赠人共同生活,在遗赠人生前承担其日常生活所需,在遗赠人死后操办丧葬事宜,可以认定王某履行了扶养义务,依法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至于原告肖某在父母生前予以照料或资助是其作为子女的应尽义务,不能因此当然获得父母遗产。法定继承已被遗赠扶养协议排除,又无父母遗嘱安排,所以原告肖某的诉求请求不予支持。
1999年10月,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经签订并公证,甲方是姐妹俩的父母肖某和张某,乙方是妹妹的丈夫王某。协议约定由乙方承担甲方的生养死葬责任,甲方则将坐北朝南砖瓦结构三间平房遗赠给乙方。后母亲张某于2000年5月去世,父亲肖某于2012年3月去世,姐姐肖某于2012年3月26日提起诉讼。
建湖法院认为,遗赠人生前与扶养人签订并经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第三人王某长期与遗赠人共同生活,在遗赠人生前承担其日常生活所需,在遗赠人死后操办丧葬事宜,可以认定王某履行了扶养义务,依法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至于原告肖某在父母生前予以照料或资助是其作为子女的应尽义务,不能因此当然获得父母遗产。法定继承已被遗赠扶养协议排除,又无父母遗嘱安排,所以原告肖某的诉求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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