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抢劫赌场 逃亡十年亦难逃法网
2012-12-03 15:09:57
     中国法院网讯 (谢斌)  2012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十年前发生的抢劫案,判处被告人黄启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黄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黄国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01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黄启财纠集黄庆、黄国杰等人与黄道雪(已死亡)、毛远高(另案处理)等人共同蒙面持砂枪对正在永福县三皇乡三皇村菜园屯黄造相家中赌钱的曾令永、阳开业、秦际端等人进行抢劫,并在抢劫过程中,开枪致曾令永死亡,阳开业、秦际端受轻伤。

  2007年,被告人黄庆伙同同案犯李顺等人在永福县三皇乡三皇初中建筑工地,以该工地工人黄翰贤追求李顺女朋友为由,采取殴打、威胁等暴力方式向黄翰贤要钱吃饭,最终从黄翰贤手中拿走1000元后,才离开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启财、黄庆、黄国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持枪劫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黄庆伙同李顺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殴打、胁迫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黄庆参与抢劫二次。

  被告人黄启财、黄庆、黄国杰持枪抢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应依该条规定第(五)、(七)项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黄国杰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抢劫曾令永等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启财纠集被告人黄庆、黄国杰共同持枪参与抢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被告人黄庆、黄国杰被纠集参加抢劫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

  综上,被告人黄启财系主犯,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庆系从犯,虽参与抢劫二次,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庆系从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故可以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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