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官守则
2012-11-30 15:14: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陕西频道 | 作者:郭维军
从第一次穿上法袍的那一刻起,我深知自己肩负的圣神使命和重要职责。为了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我对自己“约法三章”:要信仰法律,要遵守法律,要接受监督,这也成为了我的法官守则。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信仰法律是一种深深根植于内心对法律的高度理性认同,人民法官必须信仰法律,将法律刻在自己的心里,融化在自己的血液中。只有崇尚法律,才能有强大的精神动力,并在这种动力的推动下,一丝不苟的从事这一崇高职业。如果法官都不信仰那么法治就是一句空话,就是一种天方夜谭式的神话,就是纸上谈兵。值得注意的是懂法者并不等于是信仰法律者,真正信仰法律的人会将法律奉为自己的的行为准则,守法会成为其一种本能,绝不会违反法律。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官公正司法的基石,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途径。“以事实为依据”就是在诉讼过程中以客观事实为基础,按照事物的固有面目去认识事物,绝不主观臆断。“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必须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确保案件审理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二者是紧密相连的整体,缺一不可。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打个比方犯罪只是弄脏了水,但不公正的裁判结果却弄脏了水源,后果更为严重。这也就再一次体现了对于一名法官来说“以事实为依据,一法律为准绳”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阳光是最好的司法防腐剂”。只有把司法权的行使尽可能地置于\"阳光\"之下,处于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之下,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背离公正司法的潜规则的生存空间。正如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的:“不仅要求司法结果公正,还期待司法过程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这些要求、期待凸显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必要性,同时也需要法院的审判执行活动更公开、更透明。法官应坚持“阳光司法”也就是司法公开,只要是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就应该公开开庭审理,让老百姓走进法庭,同时进行电视、网络等转播,一方面增进群众对法官、法院、法律的了解,另一方面也对审判过程形成了一种无形的监督,真正做到公正、公道、公平。只有司法公开,才能公正司法,才能避免人情案金钱案的产生。
展望未来的路途,我仍会将自己的法官守则烙印在心中,践行于脚下,努力成为一名人民满意的优秀法官。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信仰法律是一种深深根植于内心对法律的高度理性认同,人民法官必须信仰法律,将法律刻在自己的心里,融化在自己的血液中。只有崇尚法律,才能有强大的精神动力,并在这种动力的推动下,一丝不苟的从事这一崇高职业。如果法官都不信仰那么法治就是一句空话,就是一种天方夜谭式的神话,就是纸上谈兵。值得注意的是懂法者并不等于是信仰法律者,真正信仰法律的人会将法律奉为自己的的行为准则,守法会成为其一种本能,绝不会违反法律。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官公正司法的基石,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途径。“以事实为依据”就是在诉讼过程中以客观事实为基础,按照事物的固有面目去认识事物,绝不主观臆断。“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必须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确保案件审理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二者是紧密相连的整体,缺一不可。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打个比方犯罪只是弄脏了水,但不公正的裁判结果却弄脏了水源,后果更为严重。这也就再一次体现了对于一名法官来说“以事实为依据,一法律为准绳”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阳光是最好的司法防腐剂”。只有把司法权的行使尽可能地置于\"阳光\"之下,处于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之下,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背离公正司法的潜规则的生存空间。正如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的:“不仅要求司法结果公正,还期待司法过程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这些要求、期待凸显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必要性,同时也需要法院的审判执行活动更公开、更透明。法官应坚持“阳光司法”也就是司法公开,只要是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就应该公开开庭审理,让老百姓走进法庭,同时进行电视、网络等转播,一方面增进群众对法官、法院、法律的了解,另一方面也对审判过程形成了一种无形的监督,真正做到公正、公道、公平。只有司法公开,才能公正司法,才能避免人情案金钱案的产生。
展望未来的路途,我仍会将自己的法官守则烙印在心中,践行于脚下,努力成为一名人民满意的优秀法官。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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