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2+6”模式构建刑事审判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和解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侧记
2012-11-30 10:41: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沙丽
被告人武某与被害人杜系同一乡镇外出打工的老乡,平日两人关系一直不错。今年初,在饭桌上,因被告人武某酒后失态,冲着被害人杜某口吐脏话,被害人杜某遂操起酒瓶砸掉被告人武某半颗门牙。被告人武某气急败坏,在商店买水果刀至其另一名老乡家,借酒劲再次与被害人杜某发生争吵并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武某持刀捅伤被害人杜某颈部。被告人武某见状酒醒,与其他老乡将被害人杜某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被害人杜某伤势系重伤。被告人武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杜某经济损失。经征求双方意见,法院启动刑事和解程序。
庭上,被告人武某就自己的行为向被害人杜某鞠躬表示深刻致歉。被害人杜某考虑两人往常关系以及自己也存在不当行为,当场原谅武某的过错,并请求法院给予武某缓刑处理。双方在法院见证下签订和解协议。综合被告人武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法庭判处被告人武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后,被害人杜某考虑武某在常州举目无亲,无人照顾的情况,表示要亲自去看守所迎接即将释放的武某回家。双方当事人尽释前嫌,和好如初的情形让法庭内的所有人都为之感慨。刑罚无情人有情。
刑事和解工作让人们看到的不仅是刑事法律的威慑作用,更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上述刑事和解的成功案例,得益于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和解工作机制的构建。为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将刑事和解工作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相结合,以一种工作理念、两个调解平台、六项制度逐步构建刑事和解工作机制,打造刑事审判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新模式。今年截至11月,经审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案件64件(主要类型包括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盗窃等),达成刑事和解的58件,其中被告人免予处罚1件,判处缓刑52件,给予减轻、从轻处罚的5件。在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中,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通过和解程序撤回起诉的15件。
就如何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有效发挥刑事和解工作对于案件审理、矛盾化解的现实作用,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在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树立一种工作理念。倡导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充分运用刑法谦抑性原则,改变在社会管理和预防犯罪的过程中过分依赖刑罚震慑作用的心理,充分认识到刑法的功能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重要在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树立“依法审判与化解矛盾并重”的工作理念,将刑事和解工作作为加大被害人保护和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举措,并杜绝把“赔偿从轻”当作变相“以钱买刑”。
搭建两个对接平台。一是与检察机关建立诉调对接平台。就公诉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矛盾调处情况进行随案跟踪。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已经在公诉阶段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检察机关提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建议;尚未达成和解的,具有调解基础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向审理阶段的案件承办人通报调解情况。二是与基层组织建立诉调对接平台。汇集各类纠纷调处力量。鉴于刑事和解工作由法院主持,但案件承办法官不得介入具体协商,因此,对于当事人之间矛盾较大的案件,联合当事人所在地司法所、派出所、居委会或村委会参与和解程序,加大矛盾调处工作成效。
建立六项工作制度。在工作理念的指引下,凭借两大对接平台,落实六项具体制度,使刑事和解工作机制得以有效运转。
建立案件评估制度。案件受理后,在庭前阅卷阶段,承办人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结果、被告人的主观罪过、悔罪表现、从宽处理后是否导致再犯,以及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掌握的调解工作情况,判断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符合条件的,由主审法官(独任法官)向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双方亲属了解和解意愿。在案件受理后,向刑事案件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放刑事和解申请书,从程序上保障被害人通过刑事程序及时获得赔偿的权利。
完善检察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可以对和解过程进行监督,审查案件是否属于刑事和解范围、和解双方是否自愿、和解协议内容是否合理以及有无违法内容。对于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通知公诉人,并在和解工作结束后,通报公诉人,由其决定是否变更对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书。
建立法检工作对接制度。为规范刑事和解工作具体措施,法院与检察机关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就和解启动阶段、义务告知阶段、会见协商阶段、协议签署履行阶段及和解后审判阶段等工作作出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将诉前案件的调解情况及时告知法院。诉讼阶段,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的,法院通知检察机关可以参与案件和解程序,并由法院通报案件和解工作进展情况。和解工作完毕后,征求检察机关对和解工作及被告人的量刑处理意见。
建立案件回访制度。对于经过刑事和解程序后审结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走访被害人,了解判后效果和双方协议履行情况。对于刑事和解过程中当场履行完毕的协议,征求被害人就矛盾化解情况的意见,避免被告人以及家属“过河拆桥”,防止矛盾复发,真正达到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经过案件回访,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于确因被告人经济条件影响其赔偿能力,无法实现足额赔偿的,被告人能真诚悔罪,且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接受被告人悔罪行为表示愿意谅解的,通过被害人救助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特别是通过联合基层组织参与和解工作,借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力量,帮助被害人的救助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建立被告人帮教制度。对于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联合被告人所在地司法矫正机关,定期开展帮教工作,提高思想改造、行为矫正的工作成效。
通过近一年的摸索实践,刑事和解工作机制作为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另一种形式,在新北区人民法院得到不断完善、充实,使刑事审判工作化解矛盾、修复关系的社会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不断加强,有力体现了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惩罚犯罪、恢复正义、维护稳定、保障发展”的工作主旨。
庭上,被告人武某就自己的行为向被害人杜某鞠躬表示深刻致歉。被害人杜某考虑两人往常关系以及自己也存在不当行为,当场原谅武某的过错,并请求法院给予武某缓刑处理。双方在法院见证下签订和解协议。综合被告人武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法庭判处被告人武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后,被害人杜某考虑武某在常州举目无亲,无人照顾的情况,表示要亲自去看守所迎接即将释放的武某回家。双方当事人尽释前嫌,和好如初的情形让法庭内的所有人都为之感慨。刑罚无情人有情。
刑事和解工作让人们看到的不仅是刑事法律的威慑作用,更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上述刑事和解的成功案例,得益于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和解工作机制的构建。为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将刑事和解工作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相结合,以一种工作理念、两个调解平台、六项制度逐步构建刑事和解工作机制,打造刑事审判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新模式。今年截至11月,经审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案件64件(主要类型包括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盗窃等),达成刑事和解的58件,其中被告人免予处罚1件,判处缓刑52件,给予减轻、从轻处罚的5件。在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中,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通过和解程序撤回起诉的15件。
就如何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有效发挥刑事和解工作对于案件审理、矛盾化解的现实作用,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在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树立一种工作理念。倡导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充分运用刑法谦抑性原则,改变在社会管理和预防犯罪的过程中过分依赖刑罚震慑作用的心理,充分认识到刑法的功能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重要在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树立“依法审判与化解矛盾并重”的工作理念,将刑事和解工作作为加大被害人保护和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举措,并杜绝把“赔偿从轻”当作变相“以钱买刑”。
搭建两个对接平台。一是与检察机关建立诉调对接平台。就公诉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矛盾调处情况进行随案跟踪。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已经在公诉阶段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检察机关提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建议;尚未达成和解的,具有调解基础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向审理阶段的案件承办人通报调解情况。二是与基层组织建立诉调对接平台。汇集各类纠纷调处力量。鉴于刑事和解工作由法院主持,但案件承办法官不得介入具体协商,因此,对于当事人之间矛盾较大的案件,联合当事人所在地司法所、派出所、居委会或村委会参与和解程序,加大矛盾调处工作成效。
建立六项工作制度。在工作理念的指引下,凭借两大对接平台,落实六项具体制度,使刑事和解工作机制得以有效运转。
建立案件评估制度。案件受理后,在庭前阅卷阶段,承办人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结果、被告人的主观罪过、悔罪表现、从宽处理后是否导致再犯,以及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掌握的调解工作情况,判断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符合条件的,由主审法官(独任法官)向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双方亲属了解和解意愿。在案件受理后,向刑事案件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放刑事和解申请书,从程序上保障被害人通过刑事程序及时获得赔偿的权利。
完善检察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可以对和解过程进行监督,审查案件是否属于刑事和解范围、和解双方是否自愿、和解协议内容是否合理以及有无违法内容。对于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通知公诉人,并在和解工作结束后,通报公诉人,由其决定是否变更对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书。
建立法检工作对接制度。为规范刑事和解工作具体措施,法院与检察机关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就和解启动阶段、义务告知阶段、会见协商阶段、协议签署履行阶段及和解后审判阶段等工作作出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将诉前案件的调解情况及时告知法院。诉讼阶段,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的,法院通知检察机关可以参与案件和解程序,并由法院通报案件和解工作进展情况。和解工作完毕后,征求检察机关对和解工作及被告人的量刑处理意见。
建立案件回访制度。对于经过刑事和解程序后审结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走访被害人,了解判后效果和双方协议履行情况。对于刑事和解过程中当场履行完毕的协议,征求被害人就矛盾化解情况的意见,避免被告人以及家属“过河拆桥”,防止矛盾复发,真正达到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经过案件回访,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于确因被告人经济条件影响其赔偿能力,无法实现足额赔偿的,被告人能真诚悔罪,且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接受被告人悔罪行为表示愿意谅解的,通过被害人救助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特别是通过联合基层组织参与和解工作,借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力量,帮助被害人的救助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建立被告人帮教制度。对于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联合被告人所在地司法矫正机关,定期开展帮教工作,提高思想改造、行为矫正的工作成效。
通过近一年的摸索实践,刑事和解工作机制作为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另一种形式,在新北区人民法院得到不断完善、充实,使刑事审判工作化解矛盾、修复关系的社会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不断加强,有力体现了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惩罚犯罪、恢复正义、维护稳定、保障发展”的工作主旨。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