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协调架起官民和谐之桥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行政纠纷工作纪实
2012-11-30 10:55: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曾照旭
行政审判是宪政的试金石,是公民权利的守护神,是社会稳定的减压阀,它直接对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作出判断,影响着政府管理活动的有效性,体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足赣南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新的举措,使行政审判“调节器”和“减压阀”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有效地促进社会稳定。
积极创新协调方式
要善于运用协调手段有效化解行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行政协调是一条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能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路子。”该院分管行政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胡海金这样评价行政协调工作。该院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求办案法官在吃透案情基础上,针对不同行政案件的特点,找准案件协调的切入点,力促当事人协调。8月22日,寻乌县一起林业行政裁决纠纷案件经过法官的协调,最终促成当事人就山林权属界址达成协议,宣告着这起历时6年、几经行政处理的行山林权属纠纷得以圆满的解决。
注重庭前协调延伸庭审职能。该院将庭前协调作为一条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能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路子。“谢谢法官,经您这一说,我们就放心了,我们就不打官司了。”2月27日,一起林业行政复议案件的四原告对庭前组织其协调的法官说道。这是该院行政案件庭前协调的一个缩影。该院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求办案法官在吃透案情基础上,针对不同行政案件的特点,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力促当事人协调。对矛盾纠纷容易激化、涉及人员众多、容易引起连锁反应的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等重大、敏感案件,要求办案法官将协调工作延伸至庭前、庭中、庭后,努力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同时注重在协调工作中加强与涉诉行政机关以及涉案行政相对人的沟通交流,以诚相待,追求实效,化解矛盾,减少对抗,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深入纠纷现场协调赢得当事人信任。该院针对山林权属纠纷案的特点,为提高办案质量,克服图纸、证照的局限性,将庭审延伸到山林纠纷现场,合议庭成员亲临纠纷现场勘查,现场核对权属证照,听取争议双方意见。通过法官现场勘查,有助于查清事实,赢得了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有利于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一审法院的承办法官未到争议山场现场勘察,就作出判决,我不服。”黄老汉对该院的法官说道。6月5日,该院法官针对黄老汉林业行政裁决上诉一案,组织黄老汉和原审第三人到争议的山场进行勘界,现场听取了双方对争议山场的意见,并就争议山场组织双方进行协商。2012年该院法官深入山林纠纷现场达40余次,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电话协调提高行政案件撤诉率。该院在办理工伤上诉案件的过程中,走出一条电话协调的路子。该院从案件审理中发现,经过一审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事实基本查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联系方式清楚,这为电话协调提供便利。且电话协调具有庭前介入、不给受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增加诉讼成本、背对背协调优势,避免了面对面协调激化双方矛盾等不足,更有利于开展协调工作。3月8日,小张向该院行政庭办公室打来电话,告诉法官他已经和家具厂就工伤赔偿达成了协议,并对承办法官表示感谢,这是该院用电话协商的一起工伤上诉案件。该院用电话协调方式运用于其他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充分发挥电话协调方式灵活的优势,采用承办法官主动用电话与当事人沟通协商方案,当事人打电话向案件承办法官反馈协调意向等形式,实现当事人维权成本减低、纠纷得以解决的问题。截止10月,该院通过电话协调促成10起行政上诉案件撤诉,受到当事人好评。
力求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借助外力,有效化解行政纠纷。“感谢法官,为我拿回我这块山场。”7月2日,一起林业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案件原告陈老汉向法院撤诉时对行政庭的承办法官说道。该院为实质性化解此起行政纠纷,承办法官深入纠纷现场,同时邀请当地法制办和林业局工作人员,就当事人提出的疑问逐一进行现场说明,促成当事人撤诉。该院行政庭充分认识到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是一项系统工程,行政案件的妥善彻底解决离不开方方面面的关心、支持与配合。该院注重吸纳社会资源加入行政纠纷的化解,实现行政纠纷化解主体的多元化。该院注重借力于当地党政机关,对于涉及当事人众多,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具有普遍性的行政纠纷,往往涉案的行政机关难以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该院在司法主导的前提下,借助当地党政力量,包括党委、人大、政协以及行政机关的首长等,发挥当地党政机关协调关系、调配资源等优势,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对于涉及村民山林权属、房屋拆迁等行政纠纷,该院充分利用当地基层村委会干部、基层民间调解组织等民间力量,通过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协商,发挥民间力量熟悉当地情况、民俗等特长,积极推进行政纠纷协调。该院通过群力合作,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合力,借助当地党政机关、民间力量参与行政案件协商达30余次,有效的化解了行政纠纷,增强行政案件处理的公信度和群众的可接受性。
重视源头,打包协调纠纷。司法实践中,有很多行政纠纷是由民事纠纷或其他纠纷引发而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源头在于想解决其他纠纷。小宋以章贡区人民法院扣押其轿车违法造成其车辆折旧、损坏等损失为由,向赣州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承办的钟法官从听证中了解到小宋对其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未履行生效判决,未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1万余元,章贡区人民法院基于受害人申请,才将小宋的车子予以保全。钟法官立足于实质性解决这起国家赔偿纠纷,同时解决与此相关民事执行案件,通过多次与小宋和章贡区人民法院沟通,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由章贡区人民法院负责将被扣押申请人的车辆予以维修,恢复到能正常行使状态,同时由小宋一次性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使得这起国家赔偿案件和民事纠纷,一并打包予以了妥善处理。
立足事了,解决当事人实质性诉求。该院在行政诉讼中以合法性审查为基础,兼顾合理性审查,以当事人实质性诉求为出发点,适当运用释明、协调、疏导等手段,全面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对具体行政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但又确实存在亟待解决的实际困难,或者具体行政行政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存在瑕疵或合理性问题,该院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通过协调和解等方式维护当事人的实质性诉求。2月5日,溪下村民小组提起上诉的林业行政裁决一案中,南康市人民政府依据林业三定时期的证照,将争议山场确权给上坑孜村民小组符合法律规定。但上诉人溪下村民小组的村民清朝以来均在该争议山场安葬过世村民,属于溪下村民小组的风水山,由于历时原因在林业三定时期未办理权属证照。案件事实很清楚,但法院直接判决并不能实质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于是该案承担法官创造性提出将争议山场归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补偿上坑孜村民小组这一协调方案,得到双方认可,促使案件最终以撤销结案。这种思路也为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法院提出的这种协调方案,实质性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在场参与协调的当地干部佩服地称赞道。
截止11月13日,行政审判庭共受理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数130件,较2011年全年增长23.81%,审结103件,其中经组织协调促使当事人撤诉16件,创历年新高。
积极创新协调方式
要善于运用协调手段有效化解行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行政协调是一条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能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路子。”该院分管行政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胡海金这样评价行政协调工作。该院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求办案法官在吃透案情基础上,针对不同行政案件的特点,找准案件协调的切入点,力促当事人协调。8月22日,寻乌县一起林业行政裁决纠纷案件经过法官的协调,最终促成当事人就山林权属界址达成协议,宣告着这起历时6年、几经行政处理的行山林权属纠纷得以圆满的解决。
注重庭前协调延伸庭审职能。该院将庭前协调作为一条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能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路子。“谢谢法官,经您这一说,我们就放心了,我们就不打官司了。”2月27日,一起林业行政复议案件的四原告对庭前组织其协调的法官说道。这是该院行政案件庭前协调的一个缩影。该院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求办案法官在吃透案情基础上,针对不同行政案件的特点,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力促当事人协调。对矛盾纠纷容易激化、涉及人员众多、容易引起连锁反应的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等重大、敏感案件,要求办案法官将协调工作延伸至庭前、庭中、庭后,努力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同时注重在协调工作中加强与涉诉行政机关以及涉案行政相对人的沟通交流,以诚相待,追求实效,化解矛盾,减少对抗,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深入纠纷现场协调赢得当事人信任。该院针对山林权属纠纷案的特点,为提高办案质量,克服图纸、证照的局限性,将庭审延伸到山林纠纷现场,合议庭成员亲临纠纷现场勘查,现场核对权属证照,听取争议双方意见。通过法官现场勘查,有助于查清事实,赢得了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有利于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一审法院的承办法官未到争议山场现场勘察,就作出判决,我不服。”黄老汉对该院的法官说道。6月5日,该院法官针对黄老汉林业行政裁决上诉一案,组织黄老汉和原审第三人到争议的山场进行勘界,现场听取了双方对争议山场的意见,并就争议山场组织双方进行协商。2012年该院法官深入山林纠纷现场达40余次,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电话协调提高行政案件撤诉率。该院在办理工伤上诉案件的过程中,走出一条电话协调的路子。该院从案件审理中发现,经过一审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事实基本查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联系方式清楚,这为电话协调提供便利。且电话协调具有庭前介入、不给受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增加诉讼成本、背对背协调优势,避免了面对面协调激化双方矛盾等不足,更有利于开展协调工作。3月8日,小张向该院行政庭办公室打来电话,告诉法官他已经和家具厂就工伤赔偿达成了协议,并对承办法官表示感谢,这是该院用电话协商的一起工伤上诉案件。该院用电话协调方式运用于其他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充分发挥电话协调方式灵活的优势,采用承办法官主动用电话与当事人沟通协商方案,当事人打电话向案件承办法官反馈协调意向等形式,实现当事人维权成本减低、纠纷得以解决的问题。截止10月,该院通过电话协调促成10起行政上诉案件撤诉,受到当事人好评。
力求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借助外力,有效化解行政纠纷。“感谢法官,为我拿回我这块山场。”7月2日,一起林业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案件原告陈老汉向法院撤诉时对行政庭的承办法官说道。该院为实质性化解此起行政纠纷,承办法官深入纠纷现场,同时邀请当地法制办和林业局工作人员,就当事人提出的疑问逐一进行现场说明,促成当事人撤诉。该院行政庭充分认识到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是一项系统工程,行政案件的妥善彻底解决离不开方方面面的关心、支持与配合。该院注重吸纳社会资源加入行政纠纷的化解,实现行政纠纷化解主体的多元化。该院注重借力于当地党政机关,对于涉及当事人众多,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具有普遍性的行政纠纷,往往涉案的行政机关难以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该院在司法主导的前提下,借助当地党政力量,包括党委、人大、政协以及行政机关的首长等,发挥当地党政机关协调关系、调配资源等优势,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对于涉及村民山林权属、房屋拆迁等行政纠纷,该院充分利用当地基层村委会干部、基层民间调解组织等民间力量,通过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协商,发挥民间力量熟悉当地情况、民俗等特长,积极推进行政纠纷协调。该院通过群力合作,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合力,借助当地党政机关、民间力量参与行政案件协商达30余次,有效的化解了行政纠纷,增强行政案件处理的公信度和群众的可接受性。
重视源头,打包协调纠纷。司法实践中,有很多行政纠纷是由民事纠纷或其他纠纷引发而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源头在于想解决其他纠纷。小宋以章贡区人民法院扣押其轿车违法造成其车辆折旧、损坏等损失为由,向赣州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承办的钟法官从听证中了解到小宋对其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未履行生效判决,未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1万余元,章贡区人民法院基于受害人申请,才将小宋的车子予以保全。钟法官立足于实质性解决这起国家赔偿纠纷,同时解决与此相关民事执行案件,通过多次与小宋和章贡区人民法院沟通,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由章贡区人民法院负责将被扣押申请人的车辆予以维修,恢复到能正常行使状态,同时由小宋一次性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使得这起国家赔偿案件和民事纠纷,一并打包予以了妥善处理。
立足事了,解决当事人实质性诉求。该院在行政诉讼中以合法性审查为基础,兼顾合理性审查,以当事人实质性诉求为出发点,适当运用释明、协调、疏导等手段,全面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对具体行政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但又确实存在亟待解决的实际困难,或者具体行政行政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存在瑕疵或合理性问题,该院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通过协调和解等方式维护当事人的实质性诉求。2月5日,溪下村民小组提起上诉的林业行政裁决一案中,南康市人民政府依据林业三定时期的证照,将争议山场确权给上坑孜村民小组符合法律规定。但上诉人溪下村民小组的村民清朝以来均在该争议山场安葬过世村民,属于溪下村民小组的风水山,由于历时原因在林业三定时期未办理权属证照。案件事实很清楚,但法院直接判决并不能实质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于是该案承担法官创造性提出将争议山场归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补偿上坑孜村民小组这一协调方案,得到双方认可,促使案件最终以撤销结案。这种思路也为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法院提出的这种协调方案,实质性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在场参与协调的当地干部佩服地称赞道。
截止11月13日,行政审判庭共受理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数130件,较2011年全年增长23.81%,审结103件,其中经组织协调促使当事人撤诉16件,创历年新高。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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