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结算纠纷十年 法院调解双方皆欣然
2012-11-29 14:39: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 | 作者:陈幸欢 肖童亮
11月26日,当事人某专修学院与王某签收了一份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一起历时十年经过三级法院裁判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此平息。
2001年11月22日王某与某专修学院签订房屋建筑施工合同书一份。王某为某专修学院承建了教学楼工程,该合同约定了教学楼总面积6350m2,按410元/ m2包干,基础超深的要另外计算报酬,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为建筑主体工程完工支付25%,验收合格后分三年付清,第一年付15%,第二年付25%,第三年付35%。该教学楼工程于2002年竣工,交付给该专修学院使用。
王某向该专修学院催讨工程款未果,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某专修学院向王某支付教学楼工程款698134元,逾期付款利息210542元,合计人民币908676元。
某专修学院不服二审判决,向江西高院申请再审,江西高院经审查认为,经过双方对帐确实存在工程款数额不清的问题,且双方对8万元工程款是否重复计算及教学楼第8层按多大面积计算也存在争议,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专修学院一次性支付王某80万元了解该案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该调解方案均表示满意,欣然签收了调解书。
2001年11月22日王某与某专修学院签订房屋建筑施工合同书一份。王某为某专修学院承建了教学楼工程,该合同约定了教学楼总面积6350m2,按410元/ m2包干,基础超深的要另外计算报酬,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为建筑主体工程完工支付25%,验收合格后分三年付清,第一年付15%,第二年付25%,第三年付35%。该教学楼工程于2002年竣工,交付给该专修学院使用。
王某向该专修学院催讨工程款未果,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某专修学院向王某支付教学楼工程款698134元,逾期付款利息210542元,合计人民币908676元。
某专修学院不服二审判决,向江西高院申请再审,江西高院经审查认为,经过双方对帐确实存在工程款数额不清的问题,且双方对8万元工程款是否重复计算及教学楼第8层按多大面积计算也存在争议,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专修学院一次性支付王某80万元了解该案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该调解方案均表示满意,欣然签收了调解书。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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