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摩托过狭道坠崖身亡 施工方未设警示须赔偿
2012-11-29 14:43:39
     中国法院网讯 (鄂自样)  施工方因修路留有一条狭窄通道通行,韦某开摩托车过道时不慎翻车坠崖身亡。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这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施工方同意分担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元。

  2012年3月,天峨县坡结乡坡结至鱼翁村级公路改建水泥路工程正式动工。5月11日,韦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两个儿子由坡结乡往鱼翁村方向行驶。17时10分,当车行驶至介里屯路段时,遇路上堆满一大堆石砂,石砂堆临崖一侧有宽约80厘米的临时通道,通道两侧未设置任何危险警告标志及防护栏(邓某为该路段承包人)。韦某见状后让两个儿子下车,自行开车通过临时通道,不慎连车带人翻下悬崖,造车毁人亡交通事故。2012年5月23日,天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韦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认定施工方邓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此案经天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2012年9月17日,死者家属即向天峨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施工方邓某赔偿韦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共计人民币159238.5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析明了韦某明知临时通道狭窄难行,但其不选择推车安全通过,而是采用骑车冒险前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留有的通道比较狭窄,但不设置任何危险警告标志及防护栏,存在安全隐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双方通过法官析明法理的说服教育后,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即施工方邓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元。至此,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圆满调结。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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