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女性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2012-11-28 10:19: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小秀 欧阳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妇女的政治、社会、经济地位不断提高,大部分女性逐渐摆脱家庭的束缚,越来越广泛的参与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及贪图虚荣的性格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女性失去正确把握自身的能力,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现今女性的犯罪率节节上升,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我们应对此加以重视研究,并遏制其发展之势。
一、女性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女性犯罪,顾名思义即指犯罪主体为女性的犯罪类型。这是一类根据犯罪主体性别的不同,及女性罪犯的心理、生理的特殊性,而独立于男性犯罪的犯罪类型。刑法对于女性犯罪并未单独划分出来进行相关规定,但是犯罪学把它单独归为一类犯罪进行研究,可见女性犯罪具有其自身的犯罪特点。
女性犯罪一般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意识也较为淡薄。犯罪嫌疑人多为文盲或小学文化,约占犯罪女性的90%。由于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识不强,容易受物质利益的诱惑和外界因素的干扰而走向犯罪。同时由于受教育程度有限,对事物的认识也有一定局限性,导致这些人性格偏激、狭隘,易感情用事,遇事易冲动,自控能力较差,常因家庭、感情等琐事处置不当,而采取过激行为,诱发犯罪。
2、因情感犯罪是女性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区别于男性,女性是一个偏于感性化的群体,感情生活在女性的日常生活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但同时,她们意志偏于薄弱,极易情绪化,因而当她们的感情遭遇挫折时,她们便容易滋生出嫉恨报复等等心理,而当这种心理主导其意志时,她们往往会通过一些偏激的行为来表达其意志。这些偏激的行为如杀人、故意伤害、诽谤、盗窃、吸毒等往往便是犯罪行为。还有一些女性情感错位, 为了满足其情人恋人的物质需求, 不惜铤而走险,通过非法的手段如卖淫、盗窃等来获取金钱方面的利益。因此大部分的女性犯罪行为带有强烈的情感因素
3、具有加害人和受害者二重性。 就女性罪犯而言,她们在成为加害者之前大部分都是受害者。女性由于与男性生理上的差异,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工作方面女性同男性往往无法受到平等对待,很多时候歧视女性都会变成一种常态化,有的女性在遭受歧视时便会滋生报复社会的心理,纵火、在公共场所泼硫酸等非法行为就是她们的报复手段;有的女性则是在长期遭受虐待或家庭暴力后,忍无可忍时奋起反击,她们往往认为唯一结束遭虐状态的方法便是施虐者消失,于是杀死施虐者就是她们的最好选择;有的盲目轻信他人,以致被人拐骗、拐卖或诱奸,于是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有的以色情勾引,进行诈骗、拐卖人口等犯罪活动,或与其它违法犯罪成员同流合污,互相利用,相互勾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4、犯罪类型日趋多样化。从犯罪类型上看,以前的女性犯罪多为刑事犯罪,政治方面的犯罪较少,在刑事犯罪中以杀人、盗窃、诈骗、重婚等犯罪类型较为多见。而近年来女性犯罪的领域已经扩展了,女性犯罪类型由以前的侵财型犯罪和性犯罪逐渐向各种暴力犯罪发展,特别是过去女性涉及较少的抢劫、诈骗、流窜盗窃、吸毒贩毒、贩卖人口以及走私等犯罪比以往有了很大的增长。另外,女性犯罪还涉及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买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拐卖儿童、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其他如包庇罪、转移赃物罪、妨害公务罪也有一定比例。 可见女性犯罪已经涉及金融领域的犯罪、经济领域的犯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等多个方面,犯罪类型多方面发展。
5、高学历女性犯罪有增多趋势、职务犯罪率上升。 近年来,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高学历女性犯罪有所增加,一些具有大中专甚至研究生学历的女性走上了犯罪道路,据统计,1997年至2002年,全国在押女犯中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女犯上升了56.3%。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女性越来越多地加入到管理者的岗位,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职务犯罪。可见,高文化犯罪已是趋势,女性职务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6、犯罪年龄低龄化。女性犯罪的年龄相对男性来说是偏高的,从性格气质和社会原因来看,女性大多是性格内向的,处理事情的经验不够丰富,认识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好,在社会中一直处于受保护的状态,此时的青少年女性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都保持得很好,很少有意识去实施犯罪。随着年龄的增长,感情的日益丰富,物欲和情欲的提高,女性才渐渐有了犯罪的迹象,因而女性犯罪多为财产类和性欲类。但是目前女性犯罪正在进一步向男性化发展,青少年犯罪率的年年提高,女性犯罪的平均年龄也在不断地下降。据统计,20世纪60年代中国女性犯罪的平均年龄为24岁;到了70年代,平均年龄降到21岁;80年代和90年代则为15—18岁。下降如此之快,骇人听闻。社会中的犯罪现象是一个整体,女性犯罪作为犯罪整体的一个分支,也具有向低龄化和青少年犯罪提高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女性犯罪的原因
引起女性犯罪的原因很多,具体可以分为女性自身内在原因和外在影响。
(一)女性内在原因
1、文化素质低下,认知能力差,自制力弱。女性犯罪者的文化结构普遍低下,文盲、半文盲、或者缺乏谋生技能的者居多,法盲多。由于封建思想的残食,很多农村地区依旧存有女性不需受教育的观念,缺乏教育,没有文化,或者文化水平低下,势必影响她们的观察力、判断力,使她们在认识事物时受到限制,缺乏科学的分析能力,面对别人的教唆、诱惑,不能明辨是非、善恶,容易被人威逼、利用,误入歧途,而在处理问题时,由于缺乏知识,不懂法律,往往感情用事,走极端,实施犯罪行为。
2、特殊个性因素。女性犯罪者大多具有自私、爱慕虚荣、心胸狭隘的心理。自私常是敏感性极高,以自我为中心,对社会、对他人极度依赖与索取,而不具备社会价值取向,对他人缺乏责任心的表现。自私的女性易造成她们在过度的情感化的敏感状态中,做出“以自我为中心” 的“不顾一切”的行为。爱慕虚荣、贪图安逸享乐、爱攀比的心理,这也成为女性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之一。这类女性罪犯大多数是无正当职业的妇女,受骗上当被拐卖的多数是那些未出过远门或文盲半文盲的妇女,她们贪图享受、虚荣心强或因家庭关系不和,为获取一定的物质利益,改变贫穷的面貌,攀比吃穿,不惜采取犯罪手段。另外,女性往往不如男性大度,在某些方面显得心胸狭隘。一旦其遭受情感上的伤害,她们常会记恨在心,有时会采取犯罪的方式来报复。
(二)外在原因
1、社会因素
(1)经济体制改革的负面影响。在社会的转型期,出现了很多管理上的漏洞,给贪污、挪用公款者以可乘之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女性不再像过去那样整天围着锅台转,她们与社会接触越来越多,对社会角色的参与越来越广。有些从事财务、证券和经济管理的女性,利用这一可乘之机进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活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大批职工下岗,女职工是首当其冲。特别是那些文化程度低、没有一技之长的女性,再就业非常困难,生活没有着落,女性与社会的矛盾,与人的冲突也越来越多。一些女人就是为生活所迫在下岗后才走上诈骗、盗窃等犯罪道路的。
(2)社会不正之风的消极影响。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物质生活变得多姿多彩,社会价值观也呈多元化趋势,各种不正之风、腐败现象对人们产生了潜移默化的不良影响。一些女性走出家庭踏足社会,更广泛地接触到不同的社会领域。但由于她们综合素质普遍不高,对新事物的理解和适应能力不强,有的还受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失去了正确把握自身的能力,在没有得到及时调整的情况下,就可能会孤注一掷地选择极端的方式去达到自己的目的,从而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2、家庭因素
(1)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种破坏社会稳定、家庭美满的“定时炸弹”和“腐蚀剂”,极易导致婚姻和家庭的离散,使子女失去双亲的温暖和关爱。发生暴力的家庭农村略高于城市,个人职业多为农民、工人和个体户,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究其根源,一是有些女性没有经济来源,在家庭中没有地位,经常遭到丈夫打骂;二是丈夫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以为丈夫是凌驾于妻子之上的,可以随便打骂,女性在受到家庭暴力时最初的容忍都是像“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可当这种侵害积累到一定程度忍无可忍时,便采取伤害或杀人的方式进行“反抗”。这种不被遏制的家庭暴力终因施暴者有恃无恐而变本加厉,使受虐的女性在激愤难消的情况下,走向疯狂报复的极端,“以暴制暴”的犯罪行为大多是在这种被逼无奈和无助的情况下发生的。
(2)缺乏家庭关爱
目前,女性犯罪出现低龄化,少女犯罪呈上升趋势,一些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问及根源,缺乏家庭关爱是其主要原因。由于家庭对子女缺乏教育和亲情的关爱,使得这些孩子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关心;同时,由于缺乏温情,这部分孩子往往过早涉足社会,极易受种种不良风气影响,难以明辨是非,常在不知不觉中采取了犯罪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3)为情所困,畸形婚恋
一些职业女性以贪污、挪用公款等来满足其情人、恋人的物质需求,从而深陷泥潭,不能自拔。
三、女性犯罪的预防对策
女性是家庭的纽带,女性犯罪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是长期而巨大的,同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一样,减少、预防女性犯罪的本身也是保护女性权利。因此,为了减少、预防女性犯罪,保护女性权利,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都来关心、帮助女性,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加强对女性自身素质的培养
(1)对女性加强文化知识教育,为女性成立相关的再教育的专门机构和课程,尤其是要加强对低学历女性和一些外来农村女性的文化素质教育,提高其辨别是非黑白的能力,使其确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2)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的贯彻实施, 在广大妇女中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增强对女性的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广大妇女能够知法、学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加强女性心理素质教育,尤其是要重视对未成年女性的心理引导和教育,消除其自私、贪婪、空虚、虚荣等不良心理,建立健康而健全的心理防线;四是提供职业培训机会,提高女性的工作技能和就业能力,增强女性的竞争能力,使其能通过合法途径自食其力。
(二)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给女性更好的归属感
良好的家庭环境主要从这几个方面着手建设:首先,对于青少年阶段的女性,为了防止少女违法犯罪,应当重视家庭的结构,家庭成员的自身修养,在发生家庭矛盾时,应尽量少牵扯子女,要建立社会机构追究无家可归少女父母的法律责任。重视对青少年女性的心理培养和教育,使其往积极的方向成长发展;其次,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填补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规定的漏洞和空白,惩治家庭暴力的施暴者,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行为,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最后,依靠基层组织,及时化解矛盾。村民委员会、基层派出所、司法所要发挥职能作用,建立民事纠纷化解的工作机制和渠道,使矛盾纠纷一开始就引入正当的化解渠道,帮助受害女性寻求合法的手段保护自身的权益,从而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三)健全监督机制,净化社会环境
净化社会环境,创造良好、健康向上的社会环境,增强社会的防腐能力和抵御能力,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全社会应当重视对婚姻家庭忠诚的道德观念,改变目前道德评价标准的混乱状况,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严厉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消除滋生腐败和犯罪土壤。加强对宾馆、酒店、歌舞厅、发廊等场所的监控力度,对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女性犯罪受社会客观环境和自身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的方针,调动社会上一切积极因素,运用各种手段,以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
注释:
1、 陈莹 陈沙麦.《从多视角看女性职务犯罪》.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4,06.]
2、王骏.新时期女性犯罪原因论[N].《鄂州大学学报》,2004-1-11(11)
3、宓洪波,李英燕.《透析女性心理遏制女性犯罪》.法制与社会,2009年12月(下).(P)352.
4、尹彦品,赵英彬.《试论女性犯罪的特征及其防控》.河北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8年03月第8卷第1期.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一、女性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女性犯罪,顾名思义即指犯罪主体为女性的犯罪类型。这是一类根据犯罪主体性别的不同,及女性罪犯的心理、生理的特殊性,而独立于男性犯罪的犯罪类型。刑法对于女性犯罪并未单独划分出来进行相关规定,但是犯罪学把它单独归为一类犯罪进行研究,可见女性犯罪具有其自身的犯罪特点。
女性犯罪一般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意识也较为淡薄。犯罪嫌疑人多为文盲或小学文化,约占犯罪女性的90%。由于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识不强,容易受物质利益的诱惑和外界因素的干扰而走向犯罪。同时由于受教育程度有限,对事物的认识也有一定局限性,导致这些人性格偏激、狭隘,易感情用事,遇事易冲动,自控能力较差,常因家庭、感情等琐事处置不当,而采取过激行为,诱发犯罪。
2、因情感犯罪是女性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区别于男性,女性是一个偏于感性化的群体,感情生活在女性的日常生活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但同时,她们意志偏于薄弱,极易情绪化,因而当她们的感情遭遇挫折时,她们便容易滋生出嫉恨报复等等心理,而当这种心理主导其意志时,她们往往会通过一些偏激的行为来表达其意志。这些偏激的行为如杀人、故意伤害、诽谤、盗窃、吸毒等往往便是犯罪行为。还有一些女性情感错位, 为了满足其情人恋人的物质需求, 不惜铤而走险,通过非法的手段如卖淫、盗窃等来获取金钱方面的利益。因此大部分的女性犯罪行为带有强烈的情感因素
3、具有加害人和受害者二重性。 就女性罪犯而言,她们在成为加害者之前大部分都是受害者。女性由于与男性生理上的差异,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工作方面女性同男性往往无法受到平等对待,很多时候歧视女性都会变成一种常态化,有的女性在遭受歧视时便会滋生报复社会的心理,纵火、在公共场所泼硫酸等非法行为就是她们的报复手段;有的女性则是在长期遭受虐待或家庭暴力后,忍无可忍时奋起反击,她们往往认为唯一结束遭虐状态的方法便是施虐者消失,于是杀死施虐者就是她们的最好选择;有的盲目轻信他人,以致被人拐骗、拐卖或诱奸,于是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有的以色情勾引,进行诈骗、拐卖人口等犯罪活动,或与其它违法犯罪成员同流合污,互相利用,相互勾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4、犯罪类型日趋多样化。从犯罪类型上看,以前的女性犯罪多为刑事犯罪,政治方面的犯罪较少,在刑事犯罪中以杀人、盗窃、诈骗、重婚等犯罪类型较为多见。而近年来女性犯罪的领域已经扩展了,女性犯罪类型由以前的侵财型犯罪和性犯罪逐渐向各种暴力犯罪发展,特别是过去女性涉及较少的抢劫、诈骗、流窜盗窃、吸毒贩毒、贩卖人口以及走私等犯罪比以往有了很大的增长。另外,女性犯罪还涉及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买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拐卖儿童、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其他如包庇罪、转移赃物罪、妨害公务罪也有一定比例。 可见女性犯罪已经涉及金融领域的犯罪、经济领域的犯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等多个方面,犯罪类型多方面发展。
5、高学历女性犯罪有增多趋势、职务犯罪率上升。 近年来,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高学历女性犯罪有所增加,一些具有大中专甚至研究生学历的女性走上了犯罪道路,据统计,1997年至2002年,全国在押女犯中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女犯上升了56.3%。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女性越来越多地加入到管理者的岗位,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职务犯罪。可见,高文化犯罪已是趋势,女性职务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6、犯罪年龄低龄化。女性犯罪的年龄相对男性来说是偏高的,从性格气质和社会原因来看,女性大多是性格内向的,处理事情的经验不够丰富,认识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好,在社会中一直处于受保护的状态,此时的青少年女性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都保持得很好,很少有意识去实施犯罪。随着年龄的增长,感情的日益丰富,物欲和情欲的提高,女性才渐渐有了犯罪的迹象,因而女性犯罪多为财产类和性欲类。但是目前女性犯罪正在进一步向男性化发展,青少年犯罪率的年年提高,女性犯罪的平均年龄也在不断地下降。据统计,20世纪60年代中国女性犯罪的平均年龄为24岁;到了70年代,平均年龄降到21岁;80年代和90年代则为15—18岁。下降如此之快,骇人听闻。社会中的犯罪现象是一个整体,女性犯罪作为犯罪整体的一个分支,也具有向低龄化和青少年犯罪提高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女性犯罪的原因
引起女性犯罪的原因很多,具体可以分为女性自身内在原因和外在影响。
(一)女性内在原因
1、文化素质低下,认知能力差,自制力弱。女性犯罪者的文化结构普遍低下,文盲、半文盲、或者缺乏谋生技能的者居多,法盲多。由于封建思想的残食,很多农村地区依旧存有女性不需受教育的观念,缺乏教育,没有文化,或者文化水平低下,势必影响她们的观察力、判断力,使她们在认识事物时受到限制,缺乏科学的分析能力,面对别人的教唆、诱惑,不能明辨是非、善恶,容易被人威逼、利用,误入歧途,而在处理问题时,由于缺乏知识,不懂法律,往往感情用事,走极端,实施犯罪行为。
2、特殊个性因素。女性犯罪者大多具有自私、爱慕虚荣、心胸狭隘的心理。自私常是敏感性极高,以自我为中心,对社会、对他人极度依赖与索取,而不具备社会价值取向,对他人缺乏责任心的表现。自私的女性易造成她们在过度的情感化的敏感状态中,做出“以自我为中心” 的“不顾一切”的行为。爱慕虚荣、贪图安逸享乐、爱攀比的心理,这也成为女性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之一。这类女性罪犯大多数是无正当职业的妇女,受骗上当被拐卖的多数是那些未出过远门或文盲半文盲的妇女,她们贪图享受、虚荣心强或因家庭关系不和,为获取一定的物质利益,改变贫穷的面貌,攀比吃穿,不惜采取犯罪手段。另外,女性往往不如男性大度,在某些方面显得心胸狭隘。一旦其遭受情感上的伤害,她们常会记恨在心,有时会采取犯罪的方式来报复。
(二)外在原因
1、社会因素
(1)经济体制改革的负面影响。在社会的转型期,出现了很多管理上的漏洞,给贪污、挪用公款者以可乘之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女性不再像过去那样整天围着锅台转,她们与社会接触越来越多,对社会角色的参与越来越广。有些从事财务、证券和经济管理的女性,利用这一可乘之机进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活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大批职工下岗,女职工是首当其冲。特别是那些文化程度低、没有一技之长的女性,再就业非常困难,生活没有着落,女性与社会的矛盾,与人的冲突也越来越多。一些女人就是为生活所迫在下岗后才走上诈骗、盗窃等犯罪道路的。
(2)社会不正之风的消极影响。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物质生活变得多姿多彩,社会价值观也呈多元化趋势,各种不正之风、腐败现象对人们产生了潜移默化的不良影响。一些女性走出家庭踏足社会,更广泛地接触到不同的社会领域。但由于她们综合素质普遍不高,对新事物的理解和适应能力不强,有的还受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失去了正确把握自身的能力,在没有得到及时调整的情况下,就可能会孤注一掷地选择极端的方式去达到自己的目的,从而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2、家庭因素
(1)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种破坏社会稳定、家庭美满的“定时炸弹”和“腐蚀剂”,极易导致婚姻和家庭的离散,使子女失去双亲的温暖和关爱。发生暴力的家庭农村略高于城市,个人职业多为农民、工人和个体户,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究其根源,一是有些女性没有经济来源,在家庭中没有地位,经常遭到丈夫打骂;二是丈夫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以为丈夫是凌驾于妻子之上的,可以随便打骂,女性在受到家庭暴力时最初的容忍都是像“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可当这种侵害积累到一定程度忍无可忍时,便采取伤害或杀人的方式进行“反抗”。这种不被遏制的家庭暴力终因施暴者有恃无恐而变本加厉,使受虐的女性在激愤难消的情况下,走向疯狂报复的极端,“以暴制暴”的犯罪行为大多是在这种被逼无奈和无助的情况下发生的。
(2)缺乏家庭关爱
目前,女性犯罪出现低龄化,少女犯罪呈上升趋势,一些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问及根源,缺乏家庭关爱是其主要原因。由于家庭对子女缺乏教育和亲情的关爱,使得这些孩子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关心;同时,由于缺乏温情,这部分孩子往往过早涉足社会,极易受种种不良风气影响,难以明辨是非,常在不知不觉中采取了犯罪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3)为情所困,畸形婚恋
一些职业女性以贪污、挪用公款等来满足其情人、恋人的物质需求,从而深陷泥潭,不能自拔。
三、女性犯罪的预防对策
女性是家庭的纽带,女性犯罪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是长期而巨大的,同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一样,减少、预防女性犯罪的本身也是保护女性权利。因此,为了减少、预防女性犯罪,保护女性权利,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都来关心、帮助女性,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加强对女性自身素质的培养
(1)对女性加强文化知识教育,为女性成立相关的再教育的专门机构和课程,尤其是要加强对低学历女性和一些外来农村女性的文化素质教育,提高其辨别是非黑白的能力,使其确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2)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的贯彻实施, 在广大妇女中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增强对女性的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广大妇女能够知法、学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加强女性心理素质教育,尤其是要重视对未成年女性的心理引导和教育,消除其自私、贪婪、空虚、虚荣等不良心理,建立健康而健全的心理防线;四是提供职业培训机会,提高女性的工作技能和就业能力,增强女性的竞争能力,使其能通过合法途径自食其力。
(二)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给女性更好的归属感
良好的家庭环境主要从这几个方面着手建设:首先,对于青少年阶段的女性,为了防止少女违法犯罪,应当重视家庭的结构,家庭成员的自身修养,在发生家庭矛盾时,应尽量少牵扯子女,要建立社会机构追究无家可归少女父母的法律责任。重视对青少年女性的心理培养和教育,使其往积极的方向成长发展;其次,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填补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规定的漏洞和空白,惩治家庭暴力的施暴者,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行为,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最后,依靠基层组织,及时化解矛盾。村民委员会、基层派出所、司法所要发挥职能作用,建立民事纠纷化解的工作机制和渠道,使矛盾纠纷一开始就引入正当的化解渠道,帮助受害女性寻求合法的手段保护自身的权益,从而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三)健全监督机制,净化社会环境
净化社会环境,创造良好、健康向上的社会环境,增强社会的防腐能力和抵御能力,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全社会应当重视对婚姻家庭忠诚的道德观念,改变目前道德评价标准的混乱状况,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严厉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消除滋生腐败和犯罪土壤。加强对宾馆、酒店、歌舞厅、发廊等场所的监控力度,对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女性犯罪受社会客观环境和自身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的方针,调动社会上一切积极因素,运用各种手段,以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
注释:
1、 陈莹 陈沙麦.《从多视角看女性职务犯罪》.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4,06.]
2、王骏.新时期女性犯罪原因论[N].《鄂州大学学报》,2004-1-11(11)
3、宓洪波,李英燕.《透析女性心理遏制女性犯罪》.法制与社会,2009年12月(下).(P)352.
4、尹彦品,赵英彬.《试论女性犯罪的特征及其防控》.河北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8年03月第8卷第1期.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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