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民意是践行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路径
2012-11-28 09:34: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卫民
民意是司法公正之本,是司法公信之源。司法尊重民意,裁判才得到认可,法官才令人尊敬,法律才值得信仰。如果法院的裁判让大多数人无法接受,说明司法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和群众的感觉”有距离,和民意有背离,司法为民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司法裁判应当尊重民意,这是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路径。
尊重民意,是司法及一切权力行为取得正当性的基础,是司法为民的本质内涵。正确处理司法裁决和民意的关系,是实现裁判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基础。
首先,我们应当正视而不是回避民意。正视司法中的民意是政治民主化在司法中的体现,民意的表达可以看作是民众对司法的一种参与,是司法民主的一种实现方式;民意对司法有监督作用,可以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防止法官的擅权;判决的正当性是建立在判决为社会民众的接受程度基础之上的,尊重和关注民意有助于判决获得更广泛的认同,这是司法获得公信力、更好地实现司法的社会职能的需要。
其次,应当建立一种民意参与司法的法律渠道,一种能够对民意进行考量的有效机制。近年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听证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其作用越来越得到各方的认同,从民众参与司法的角度看,其与国外的陪审团制度有某种相似之处。
第三,司法尊重民意,应当坚持一个前提,就是必须不能违法,在是与非的问题上,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我们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虽然民意一般代表群体理性,但是受信息不畅、舆论误导等因素影响,很容易使民意失去应有的理性,司法对待民意不能一味盲从,在判决可能与民意相冲突的情况下,必须慎之又慎,正确甄别民意、引导民意。司法对于民意,只有做到尊重不盲从、倾听不迎合,才能使判决更有权威性,才能步入司法尊重民意、民意尊重司法的良性轨道。
作为法官,我们应当树立这样一种信念,奉行法律至上固然重要,但在考虑法律是依据的同时,也必须清楚,尊重民意才是司法获得正当性的基础。裁判案件时,要保留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情、理、礼、义等法外因素,使我们的法律更具有人情味,我们的判决更符合民意。唯有此,才能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
尊重民意在司法中的实践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高度重视接待接访工作。接待接访当事人是了解民意、倾听民意的窗口和渠道,是联系法院和群众的一条纽带,必须坚持不懈、脚踏实地地做好这项工作,尤其是领导要定期接访、带案接访、预约接访,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决不能高高在上,脱离群众,只有这样,法院的各项工作才能得到老百姓的认可和赞同,才能实现司法为民的目的。
二是全面落实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网络直播等司法公开的各项措施。司法公开是取得群众信任的前提,尤其是在当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大背景下,我们更应该认认真真地做好这项工作,实现司法和民意的良性互动。
三是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积极探索公众参与司法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公众参与司法架起了一条司法和一般大众相沟通的桥梁,拉近了司法和民意的距离。我们要积极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遴选、管理和使用工作,积极提高一审案件的陪审率,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工作中的作用,同时,要大胆探索公众参与司法的新途径、新方法。
四是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司法为民是司法工作的根基,是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只有心中始终装着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不至于偏离正确的司法轨道,尊重民意是司法为民的外在表现,是做好各项政法工作的基础,是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路径。
(作者单位: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尊重民意,是司法及一切权力行为取得正当性的基础,是司法为民的本质内涵。正确处理司法裁决和民意的关系,是实现裁判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基础。
首先,我们应当正视而不是回避民意。正视司法中的民意是政治民主化在司法中的体现,民意的表达可以看作是民众对司法的一种参与,是司法民主的一种实现方式;民意对司法有监督作用,可以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防止法官的擅权;判决的正当性是建立在判决为社会民众的接受程度基础之上的,尊重和关注民意有助于判决获得更广泛的认同,这是司法获得公信力、更好地实现司法的社会职能的需要。
其次,应当建立一种民意参与司法的法律渠道,一种能够对民意进行考量的有效机制。近年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听证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其作用越来越得到各方的认同,从民众参与司法的角度看,其与国外的陪审团制度有某种相似之处。
第三,司法尊重民意,应当坚持一个前提,就是必须不能违法,在是与非的问题上,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我们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虽然民意一般代表群体理性,但是受信息不畅、舆论误导等因素影响,很容易使民意失去应有的理性,司法对待民意不能一味盲从,在判决可能与民意相冲突的情况下,必须慎之又慎,正确甄别民意、引导民意。司法对于民意,只有做到尊重不盲从、倾听不迎合,才能使判决更有权威性,才能步入司法尊重民意、民意尊重司法的良性轨道。
作为法官,我们应当树立这样一种信念,奉行法律至上固然重要,但在考虑法律是依据的同时,也必须清楚,尊重民意才是司法获得正当性的基础。裁判案件时,要保留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情、理、礼、义等法外因素,使我们的法律更具有人情味,我们的判决更符合民意。唯有此,才能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
尊重民意在司法中的实践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高度重视接待接访工作。接待接访当事人是了解民意、倾听民意的窗口和渠道,是联系法院和群众的一条纽带,必须坚持不懈、脚踏实地地做好这项工作,尤其是领导要定期接访、带案接访、预约接访,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决不能高高在上,脱离群众,只有这样,法院的各项工作才能得到老百姓的认可和赞同,才能实现司法为民的目的。
二是全面落实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网络直播等司法公开的各项措施。司法公开是取得群众信任的前提,尤其是在当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大背景下,我们更应该认认真真地做好这项工作,实现司法和民意的良性互动。
三是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积极探索公众参与司法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公众参与司法架起了一条司法和一般大众相沟通的桥梁,拉近了司法和民意的距离。我们要积极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遴选、管理和使用工作,积极提高一审案件的陪审率,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工作中的作用,同时,要大胆探索公众参与司法的新途径、新方法。
四是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司法为民是司法工作的根基,是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只有心中始终装着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不至于偏离正确的司法轨道,尊重民意是司法为民的外在表现,是做好各项政法工作的基础,是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路径。
(作者单位: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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