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帮建新房出裂缝 法官调解促双方重归于好
2012-11-23 15:40: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东坡频道
近日,四川省眉州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永寿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产品质量纠纷案,经过法官、代理律师的耐心劝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当庭履行。
原告潘淑群因自家修建房屋,将房屋发包给其胞兄潘淑清修建,采取包工不包料单包的形式,原告又在其堂兄处购买水泥和材料,后原告使用了四川某水泥厂生产的水泥后,房屋出现了翻砂、裂缝等现象,各方对是否是水泥质量问题争执不下,修建人认为是水泥厂供应的水泥有问题,销售商和水泥厂认为是修建人修建的问题,三方约定抽样鉴定,经鉴定混泥土试块不合格,因修建使用的水泥未保存下来,无法对水泥质量作鉴定。各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村组、乡镇多次调解均未达成协议,2012年7月原告起诉至区法院永寿法庭。
承办法官在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后,深感案情复杂,及时联系了修建人、销售商、水泥厂充分听取其意见,但各方意见差距大,调解基础差。后各方当事人聘请了代理人,但在庭审中仍互不相让,争论异常激烈。
休庭后承办法官分别找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做调解工作并到原告家中实地勘察。经过法官和律师的反复调解,各方当事人终于有了调解意愿,被告均同意补偿原告,但销售商只同意补偿7000元,原告坚持要求补偿8000元,后销售商代理人主动提出为了本案能调解成功,其少收代理费1000元,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销售商同意补偿原告8000元。经过法官、律师的共同努力,本案终于调解结案并当庭履行,当事人之间破裂的亲情又得以修复。
原告潘淑群因自家修建房屋,将房屋发包给其胞兄潘淑清修建,采取包工不包料单包的形式,原告又在其堂兄处购买水泥和材料,后原告使用了四川某水泥厂生产的水泥后,房屋出现了翻砂、裂缝等现象,各方对是否是水泥质量问题争执不下,修建人认为是水泥厂供应的水泥有问题,销售商和水泥厂认为是修建人修建的问题,三方约定抽样鉴定,经鉴定混泥土试块不合格,因修建使用的水泥未保存下来,无法对水泥质量作鉴定。各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村组、乡镇多次调解均未达成协议,2012年7月原告起诉至区法院永寿法庭。
承办法官在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后,深感案情复杂,及时联系了修建人、销售商、水泥厂充分听取其意见,但各方意见差距大,调解基础差。后各方当事人聘请了代理人,但在庭审中仍互不相让,争论异常激烈。
休庭后承办法官分别找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做调解工作并到原告家中实地勘察。经过法官和律师的反复调解,各方当事人终于有了调解意愿,被告均同意补偿原告,但销售商只同意补偿7000元,原告坚持要求补偿8000元,后销售商代理人主动提出为了本案能调解成功,其少收代理费1000元,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销售商同意补偿原告8000元。经过法官、律师的共同努力,本案终于调解结案并当庭履行,当事人之间破裂的亲情又得以修复。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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