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社会管理举措 扎实工作促进提高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纪实
2012-11-23 10:19: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毕国琼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主题,落实政法机关“十推目标”,提升“十大能力”,以“五个年”活动为抓手,按照“统一思想,创新观念,努力拼搏,争创佳绩”的总体思路,以“围绕一条主线,落实工作任务,强化督促检查,突出工作亮点,确保取得实效”为工作要求,突出巡回审理、“阳光司法”、诉调对接工作,把创新社会管理与推动整体工作有机结合,提升了社会服务管理水平。

        加大巡回审理力度 便民司法解民忧

  盐津法院加大巡回审理力度,找准法院工作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结合点,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角度出发,全面落实司法为民措施。确定刑事审判庭负责全县所辖乡镇新类型、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巡回审理。民商事审判庭分片负责全县十个乡镇的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民间借贷、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相关的权利纠纷、人身权利纠纷等案件的巡回审理。

  该院始终坚持按照有利于群众参加诉讼,有利于扩大司法效果的宗旨开展工作,明确巡回审理“五个就地”工作方式:一是就地立案,群众请求巡回法庭立案的,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二是就地审理,对符合巡回审理条件的案件,深入社区、乡村、田间地角、学校、企业,公开开庭审理;三是就地调解,积极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结合诉讼调解的工作方法,合理借助当事人的亲友、邻居、基层组织等外界力量开展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促进纠纷调解解决;四是就地执行,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实行即审即结、即结即执的快速审执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诉累;五是就地开展法制宣传工作,通过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判后释法,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盐津法院深入乡村、社区、田间地头、农家院落、学校、企业,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充分发挥巡回办案的多重效应,体现便民、公正、高效的民生司法理念。1-11月,巡回审理案件541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67%,现场开展法律宣传教育540余次,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精心开展阳光司法工程 公开透明显公正

  该院严格按照《关于贯彻落实“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在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申请再审等类型案件中,选择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代表性、典型性或新类型案件,精心组织公开开庭审理,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式,做好庭中、庭后释法工作。

  为确保司法的“阳光”化,盐津法院采取“四举措”:一是审判公开,以公开促公正。组织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人士以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充分展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透明的良好司法形象;二是案发地开庭,以便民促和谐。充分依托巡回审理方式“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到田间地角,主动送法上门,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当庭宣判,力树权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按照“阳光司法”要求开庭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四是广开言路,以监督提公信。向旁听人员发放问卷调查函,书面征求群众对庭审活动的意见、建议;庭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干部群众召开座谈会,听取社会各界对庭审及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畅通民意表达渠道,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来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盐津法院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增进与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彰显了透明公正司法。今年以来,该院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审理案件11件,邀请人大代表庭审观摩9次44人、邀请政协委员庭审观摩9次31人,参加旁听的群众达5317人次。

        全面实施诉调对接 多元化解纠纷促和谐      

  按照《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盐津县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各人民法庭审判人员采取定人定村(社区)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工作的办法,分别对辖区内的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衔接,开展诉前和诉讼委托调解、办理司法确认案件以及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充分发挥了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采取 “三步走”方法在盐津县全面实施诉调对接工作。

  第一步,走访排查,做到心中有数。该院干警多次利用周末时间,深入村社,了解村情,排查纠纷。发现农村多发的纠纷类型多为婚姻家庭类纠纷、邻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纠纷发生后村民们大都首先选择来找村级组织调解,但由于法律知识匮乏和欠缺调解技巧,村级调解组织的调解大都失败;第二步,倾力帮扶,情理法指导做到位。针对村情,法院干警对人民调解员有针对性的进行业务指导,召开座谈会,对人民调解员提出的问题和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结合典型案例,耐心细致地讲解在处理纠纷时如何找准矛盾焦点,划清责任;如何利用人物资源,把握最佳调解时机;如何融情予理,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调解等问题。向每位人民调解员留下法院指导人民调解的联络方式,及时电话指导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第三步,良性互动,排查、化解两不误。法院干警与村社调解组织达成共识,村社调解组织定期向法院干警反应涉及辖区稳定的治安动态、社情民意、新出现的矛盾纠纷及数量、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等信息,反馈人民调解组织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规,及对人民法院指导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简单紧急的纠纷干警个人及时指导、处理,防止纠纷激化,疑难重大的迅速回报法院,法院研究制定对策,有效化解各类纠纷。

  盐津法院全面开展的诉调对接工作,推动了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促使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例如,经过法院干警的排查、指导、化解,在促进中和村稳定和谐上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盐津县人民法院衔接的中和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调解纠纷60起,调处成功58起,成功率达96.67%,其中法院干警指导调解9件,仅有2起婚姻家庭类案件起诉至法院,中和村成了闻名全县的低诉和谐村。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