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欠债不还 苍溪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
2012-11-20 15:45:09
     中国法院网讯 (彭孝林)  近日,四川省苍溪法院首次采取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方式成功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扣划住房公积金9.9万元。

  家住苍溪县的杨某,为承包工程向刘某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因无力偿还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杨某仍未按判决履行。执行中,经调查得知,杨某有多处欠款,债台高筑,除个人住房公积金有余额9.9万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住房公积金能否执行,要通过什么程序?第一次面临这样的问题,执行法官还真有点犯难。他们快速形成了住房公积金为个人财产,就当然能够执行的共识。同时,迅速与广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取得联系。经衔接和沟通,强制扣划了杨某名下的住房金9.9万元,并及时兑现给了申请人刘某。

  法官释法:

  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被执行人杨某有房可居,住房公积金账上现有的存款,不属于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条件的情形,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中所列为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因此是可以执行的。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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