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来自大学校园的感谢信
2012-11-20 15:30: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高英明
  2012年11月13日,是一个久雨初晴的日子。早晨刚到办公室,内勤小易便递给我一封信,我拆开封口展开信纸,两页工整的字迹映入眼帘:“高伯伯,您好!我是北京某大学化工专业的大一学生,4年多前,因少年无知,一时冲动铸下大错,是您曾经承办的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刑事被告人黄涛(化名)。我能从一名刑事罪犯到现在的大学生,应感谢您及刑庭的其他法官。在我因罪坐上刑事被告席上时,是您依法定罪量刑,判处我非监禁刑,使我重回社会和家庭温暖的怀抱;在我情绪低落,自暴自弃的时候,是您循循善诱,劝导我放下思想包袱、振奋精神,使我重新扬起了生活的风帆;在我学籍难保面临辍学的时候,是您多方游走劝说,向校方宣传有关法律和政策,使我得以能有继续读书学习的机会……”

  读罢来信,我陷入了深思,记忆一下拉回了4年多前。

  那是2008年5月间的一天,时任刑庭庭长的我正在办公室阅卷,刑庭副庭长陈劲松领来一名中年妇女,还未待陈副庭长介绍完,那妇女扑嗵一声跪在我的前面,声泪俱下:“救救我的孩子,她本质是好的,我家愿意给受害方赔钱,千万不要孩子坐牢呀!”

  我被来者突如其来的举动惊愕了,待来者情绪稍为平静后,才弄清事情的原委,原来是为我刚受理不久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下跪者是被告人黄涛的母亲。黄涛当时在鼎城区某中学读初中三年级,时年不满16周岁,在一次与同学排队打开水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另一高中部同学首先当众打了黄涛二耳光,受辱的黄涛从地上捡起半截砖块向那同学掷去,不偏不倚的打中了头部,致那同学重伤。我们向黄涛的母亲表明了我们会按照“惩教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少年犯审判原则,依法审理好黄涛的案件。送走黄母后,我和陈副庭长商量审理该案的一些方法。第二天,开展了庭外调查,了解黄涛的在校表现、成长经历及案发的诱因。10天后,采取寓教于审的方法审理了该案。鉴于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加之黄涛认罪态度好,赔偿积极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刑法第17条第3款“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大幅度减轻判处黄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当天将黄涛解除了羁押,从看守所走出来的黄涛,仍然心事重重,嘴里不停的唠叨,“这下完了,读书不成了”。我们见此情景,决心不仅依法使黄涛恢复人身自由,更要使其心理上健康成长,继续完成学业。作出判决后,我和陈副庭长连续三个晚上到黄涛家中,做小黄的思想工作,要他从中汲取教训,重新做人,发愤读书。我还两次到其就读的学校,请求校方保留小黄的学籍,校方被我的真诚所打动,最终给小黄作出了留校察看的处分。受过挫折的小黄,读书更勤奋了,为人更谨慎了,3个月后顺利考入常德市某重点中学,如今,又成为一名重点大学的新生。

  怀揣感谢信,为小黄喜获新生顺利成才而兴奋不已,同时一种工作上的成就感也油然而生。

(作者单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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