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为当事人合法权益所作的努力”
2012-11-15 15:30: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 | 作者:龚凌峰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标准件有限公司的代表,将一面锦旗送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法院民一庭负责人手中,感谢该院法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作出的努力。
2008年2月19日,新余标准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与钟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将其所有临街房屋及房屋后的场地作为停车场租赁给钟某用于经营宾馆。签订合同后,杨某向钟某交付房屋,钟某向杨某交纳保证金10万元。2008年5月22日,钟某用已承租的房屋及停车场与股东邹某、张某成立了新余市华亭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后双方因租金问题起诉至法院,2011年8月9日,法院依法判决新余市华亭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向杨某支付拖欠的租金。2011年2月13日至2012年2月12日期间的租金60万元,宾馆亦一直未支付。
为此,杨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杨某与钟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两被告立即腾空并交还租赁房屋及场地,判令两被告支付租金60万元及至交还租赁房屋及场地为止的租金,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5231.5元以及履约保证金10万元。
两被告则提出,之所以拖欠房租是因为在2010年8月份时,原告将位于新余市华亭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后面的厂房出租给美华装饰公司,自2010年9月至今,该公司造成新余市华亭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严重的噪音污染,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于2011年2月21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鉴于双方矛盾尖锐激烈,加之被告为经营宾馆投入巨资,解除租赁合同会给被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渝水区法院切实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统筹兼顾,受案伊始就多次讨论案情,制定出详细的处理方案。
经过多轮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释法明理,最终说服新余标准件有限公司消除噪音污染,将美华装饰公司迁至他处,而钟某亦同意今后按时支付房屋租金。在该院法官的努力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摒弃前嫌,握手言和,同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由于法官工作做得细致入微,新余市标准件有限公司对渝水区法院公正高效的司法为民服务深受感动,特意委托杨某前来法院道谢。
2008年2月19日,新余标准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与钟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将其所有临街房屋及房屋后的场地作为停车场租赁给钟某用于经营宾馆。签订合同后,杨某向钟某交付房屋,钟某向杨某交纳保证金10万元。2008年5月22日,钟某用已承租的房屋及停车场与股东邹某、张某成立了新余市华亭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后双方因租金问题起诉至法院,2011年8月9日,法院依法判决新余市华亭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向杨某支付拖欠的租金。2011年2月13日至2012年2月12日期间的租金60万元,宾馆亦一直未支付。
为此,杨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杨某与钟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两被告立即腾空并交还租赁房屋及场地,判令两被告支付租金60万元及至交还租赁房屋及场地为止的租金,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5231.5元以及履约保证金10万元。
两被告则提出,之所以拖欠房租是因为在2010年8月份时,原告将位于新余市华亭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后面的厂房出租给美华装饰公司,自2010年9月至今,该公司造成新余市华亭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严重的噪音污染,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于2011年2月21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鉴于双方矛盾尖锐激烈,加之被告为经营宾馆投入巨资,解除租赁合同会给被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渝水区法院切实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统筹兼顾,受案伊始就多次讨论案情,制定出详细的处理方案。
经过多轮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释法明理,最终说服新余标准件有限公司消除噪音污染,将美华装饰公司迁至他处,而钟某亦同意今后按时支付房屋租金。在该院法官的努力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摒弃前嫌,握手言和,同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由于法官工作做得细致入微,新余市标准件有限公司对渝水区法院公正高效的司法为民服务深受感动,特意委托杨某前来法院道谢。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