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酒店被保安打伤 职务行为酒店要赔偿
2012-11-05 15:04:10
     中国法院网讯 (贺颖超 郭海丽)  因参加公司年会入住某酒店时对服务员的服务不满发生纠纷,被随后赶来的酒店保安打伤,王先生将该酒店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24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依法判决酒店赔偿王先生9万余元。

  41岁的王先生是北京市石化公司职员。2011年1月的某一天,辛苦一年的王先生随公司来到北京市昌平区某酒店参加公司年会。晚上九点时,因为对酒店服务员调试麻将机等诸多服务内容不满,王先生与服务员发生争执。酒店服务员通过对讲机找来公司保安孟某。在王先生与孟某的交涉中,孟某将王先生打成轻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腓骨远端粉碎骨折;右内踝粉碎骨折;右后踝骨折;右踝关节脱位等。王先生为此住院治疗55天,经鉴定,王先生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后孟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昌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王先生住院治疗期间酒店垫付了其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共计5万余元。

  王先生诉称:自己入住被告酒店参加公司年会。在酒店期间,因故与酒店一名服务员发生口角,后该服务员带领保安冲入公司租赁的会议室,对自己进行殴打,造成原告全身五处骨折。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数万元,然而酒店只垫付了小部分费用。故起诉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24万余元。

  酒店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主体有误,王先生身体受伤的侵害人为酒店保安,与公司无关。王先生受伤后我公司积极采取了措施,住院期间是公司派人护理的,并垫付了医疗费用。

  案件审理期间,酒店还提起了反诉要求。酒店认为,王先生受伤是因为其和保安之间相互推搡殴打造成的,其所受伤害应当由侵权人负担。公司在原告受伤后尽到了管理义务,王先生应当将酒店垫付5万余元的医疗费用予以退还。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直接侵权人为酒店的保安员孟某,根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孟某是因为履行职务造成王先生身体受伤,因此王先生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法院予以支持。而酒店公司要求王先生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酒店赔偿王先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医疗用品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九万二千余元,并驳回王先生和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2012年7月1日起,我国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王先生因孟某将其打伤,提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的要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正当合理的。同时,该法第三十四条又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孟某作为酒店保安,其打伤王先生的行为是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无论其员工的性质是酒店正式员工还是劳务派遣人员,酒店作为用人单位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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