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绿色司法扶持基金:化解生态公益补偿机制难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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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31 10:24: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马传辉 廖国辉
宁化是我国南方重点林区县之一,同时也是福建省水土流失严重县之一,生态资源保护工作困难重重。为服务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进生态宁化建设,宁化县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生态资源犯罪,2011年以来审结盗伐、滥伐、失火等犯罪59件75人,成效显著。但多达11000余亩的受损林木资源如何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和修复,成为生态资源审判的全新课题。
在生态审判实践中,宁化法院发现,补偿和修复生态林木存在着经费难以保障、修补工作实施分散等薄弱环节,一方面修补资金缺口大,仅凭财政拨款无法满足修补需求;另一方面缺乏系统管理,施工分散,造成修补效果不足。宁化法院发挥敢闯敢试的优良传统和敢拼会赢的福建精神,积极探索生态公益补偿机制,创新恢复性司法,向后延伸林业审判工作,与县林业局联合设立绿色司法扶持基金,打造复绿补种基地,及时有效修复生态资源。目前已建成谢坊采育场复绿补种基地,种植绿化苗木46亩,炼山培土162亩。
绿色司法扶持基金之三大创新
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关于构建生态公益补偿机制的要求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颁布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文件精神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生态省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以及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三明市公安局、三明市林业局联合制定的《林业刑事案件生态复绿管护若干规定》,宁化法院与县林业局共同制定《关于建立涉林违法犯罪案件生态复绿管护基地的实施意见》,设立绿色司法扶持基金,采取基地运作模式,即由符合绿色司法扶持基金项目申请人在项目实施点建立复绿补种基地。基地由申请人负责基地的种植和管护,法院提供司法服务保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验收,绿色司法扶持基金负责解决资金和监督,保障基地生态的长效管护。经济效益收成由绿色司法扶持基金管理委员会与项目实施人共同所有,依约定提成,绿色司法扶持基金管理委员会提成部分转化为扶持基金的二次来源,为绿色司法扶持基金注入新生血液,蓄积生态公益建设力量。
绿色司法扶持基金是宁化法院在生态公益补偿机制的全新探索,是法院为实现生态宁化建设,修复、补偿在犯罪中受损的生态环境,对复绿补种保证金、林业公益诉讼赔偿金、政府项目扶持等资金进行系统管理,专门用于生态环境修复、绿化苗木种植。与传统意义上的公益补偿机制相比,宁化法院的绿色司法扶持基金无论是在内涵还是在外延都有了很大的创新与突破:一是基金来源上的创新,将基金来源拓展至林业公益诉讼赔偿、基金运作收益等方面;二是基金运作上的创新,将以往、单一的基金投入形成为基金——收益——基金的循环模式;三是基金管理上的创新,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实现基金管理的有的放矢,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2012年8月8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院创设“绿色司法扶持基金”这种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予以充分肯定,并将该做法转发全市各基层法院学习借鉴。10月20日,县委肖长根书记就绿色司法扶持基金工作情况汇报作出批示:“县法院审判工作,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设立绿色司法扶持基金,建立补种基地,既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延伸了司法保障生态的内涵,又服务全县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契合了我县‘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公司运作、大户承包,土地流转、农户入股,单位包干、社会参与,全面封禁、分类治理,长效管护、惠及民生’的水土流失治理工作机制,值得肯定。”
绿色司法扶持基金之管理保障
“资金能否真正到位,是否落实于复绿补种?是绿色司法扶持基金机制能否把美好的愿望转化为现实的最实际的问题。”绿色司法扶持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宁化县人民法院院长俞和勇一语点明基金管理的重中之重。
为筹措绿色司法扶持基金,宁化法院一方面向林业公益诉讼赔偿金标的户进行游说,另一方面向政府及各单位争取项目支持。绿色司法扶持基金工作虽然只是初步探索,但从基金运作理念一经提出便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同与支持。目前,该院共筹集绿色司法扶持基金12万余元,并已将第一笔资金交付至谢坊采育场复绿基地。
同时,为使来之不易的绿色司法资金切实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宁化法院还与县林业局共同制定了《绿色司法扶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制度来保证绿色司法基金运作的阳光与透明,《办法》规定每年对基金来源与支出情况委托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年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绿色司法扶持基金之新内涵
2012年10月12日,在绿色司法扶持基金启动暨首次支付仪式上,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罗继民指出,绿色司法扶持基金是建设“绿色三明”的具体实践,是法院在生态资源审判工作的创新,要进一步延伸司法职能,扩展绿色司法扶持基金的新内涵,发挥生态复绿补种基地的资源优势,将基地作为未成年人教育基地和缓刑犯矫正基地。
对国有或集体森林资源遭受破坏构成的涉林犯罪案件,由法院判决承担生态民事赔偿损失的被告人在生态复绿管护基地植树造林,或缴纳一定复绿管护履约金;对国有或集体森林资源遭受破坏未构成犯罪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被处罚人恢复原状的,或在生态复绿管护基地植树造林,缴纳一定复绿管护履约金。本身就是一个警示教育过程,它使被追究责任人员对破坏生态行为有一个深刻的反省与悔过;同时建立复植补种基地,种植管护树木,是一项造福人类的民心工程,在基地建立后,法院对基地上设立示范点,组织学生、破坏生态建设责任人到基地开展警示教育,或在在基地开展植对造林活动,达到育树育林的目的,延伸了司法功能。
绿色司法扶持基金既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惠及民生、服务发展的工作,绿色司法扶持基金的设立,不应该只停留在解决了生态环境基金支持问题,而要进一步创新社会管方式,优化生态资源司法服务,联合财政局、林业局、国资局、水利局、水保局、环保局等生态资源管理部门,共同探索建立生态资源公益诉讼基金制度,最终建立一个由政府主管、司法扶持、生态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生态资源恢复性组织,推进社会各界共同建立和谐生态资源环境。宁化法院的绿色司法扶持基金工作虽已取得初步成效,但由于试点时间短,工作机制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提高,相信在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法院的关心和支持下,这一生态公益补偿新机制必然发挥更为重大的作用。
在生态审判实践中,宁化法院发现,补偿和修复生态林木存在着经费难以保障、修补工作实施分散等薄弱环节,一方面修补资金缺口大,仅凭财政拨款无法满足修补需求;另一方面缺乏系统管理,施工分散,造成修补效果不足。宁化法院发挥敢闯敢试的优良传统和敢拼会赢的福建精神,积极探索生态公益补偿机制,创新恢复性司法,向后延伸林业审判工作,与县林业局联合设立绿色司法扶持基金,打造复绿补种基地,及时有效修复生态资源。目前已建成谢坊采育场复绿补种基地,种植绿化苗木46亩,炼山培土162亩。
绿色司法扶持基金之三大创新
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关于构建生态公益补偿机制的要求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颁布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文件精神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生态省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以及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三明市公安局、三明市林业局联合制定的《林业刑事案件生态复绿管护若干规定》,宁化法院与县林业局共同制定《关于建立涉林违法犯罪案件生态复绿管护基地的实施意见》,设立绿色司法扶持基金,采取基地运作模式,即由符合绿色司法扶持基金项目申请人在项目实施点建立复绿补种基地。基地由申请人负责基地的种植和管护,法院提供司法服务保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验收,绿色司法扶持基金负责解决资金和监督,保障基地生态的长效管护。经济效益收成由绿色司法扶持基金管理委员会与项目实施人共同所有,依约定提成,绿色司法扶持基金管理委员会提成部分转化为扶持基金的二次来源,为绿色司法扶持基金注入新生血液,蓄积生态公益建设力量。
绿色司法扶持基金是宁化法院在生态公益补偿机制的全新探索,是法院为实现生态宁化建设,修复、补偿在犯罪中受损的生态环境,对复绿补种保证金、林业公益诉讼赔偿金、政府项目扶持等资金进行系统管理,专门用于生态环境修复、绿化苗木种植。与传统意义上的公益补偿机制相比,宁化法院的绿色司法扶持基金无论是在内涵还是在外延都有了很大的创新与突破:一是基金来源上的创新,将基金来源拓展至林业公益诉讼赔偿、基金运作收益等方面;二是基金运作上的创新,将以往、单一的基金投入形成为基金——收益——基金的循环模式;三是基金管理上的创新,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实现基金管理的有的放矢,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2012年8月8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院创设“绿色司法扶持基金”这种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予以充分肯定,并将该做法转发全市各基层法院学习借鉴。10月20日,县委肖长根书记就绿色司法扶持基金工作情况汇报作出批示:“县法院审判工作,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设立绿色司法扶持基金,建立补种基地,既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延伸了司法保障生态的内涵,又服务全县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契合了我县‘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公司运作、大户承包,土地流转、农户入股,单位包干、社会参与,全面封禁、分类治理,长效管护、惠及民生’的水土流失治理工作机制,值得肯定。”
绿色司法扶持基金之管理保障
“资金能否真正到位,是否落实于复绿补种?是绿色司法扶持基金机制能否把美好的愿望转化为现实的最实际的问题。”绿色司法扶持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宁化县人民法院院长俞和勇一语点明基金管理的重中之重。
为筹措绿色司法扶持基金,宁化法院一方面向林业公益诉讼赔偿金标的户进行游说,另一方面向政府及各单位争取项目支持。绿色司法扶持基金工作虽然只是初步探索,但从基金运作理念一经提出便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同与支持。目前,该院共筹集绿色司法扶持基金12万余元,并已将第一笔资金交付至谢坊采育场复绿基地。
同时,为使来之不易的绿色司法资金切实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宁化法院还与县林业局共同制定了《绿色司法扶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制度来保证绿色司法基金运作的阳光与透明,《办法》规定每年对基金来源与支出情况委托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年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绿色司法扶持基金之新内涵
2012年10月12日,在绿色司法扶持基金启动暨首次支付仪式上,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罗继民指出,绿色司法扶持基金是建设“绿色三明”的具体实践,是法院在生态资源审判工作的创新,要进一步延伸司法职能,扩展绿色司法扶持基金的新内涵,发挥生态复绿补种基地的资源优势,将基地作为未成年人教育基地和缓刑犯矫正基地。
对国有或集体森林资源遭受破坏构成的涉林犯罪案件,由法院判决承担生态民事赔偿损失的被告人在生态复绿管护基地植树造林,或缴纳一定复绿管护履约金;对国有或集体森林资源遭受破坏未构成犯罪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被处罚人恢复原状的,或在生态复绿管护基地植树造林,缴纳一定复绿管护履约金。本身就是一个警示教育过程,它使被追究责任人员对破坏生态行为有一个深刻的反省与悔过;同时建立复植补种基地,种植管护树木,是一项造福人类的民心工程,在基地建立后,法院对基地上设立示范点,组织学生、破坏生态建设责任人到基地开展警示教育,或在在基地开展植对造林活动,达到育树育林的目的,延伸了司法功能。
绿色司法扶持基金既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惠及民生、服务发展的工作,绿色司法扶持基金的设立,不应该只停留在解决了生态环境基金支持问题,而要进一步创新社会管方式,优化生态资源司法服务,联合财政局、林业局、国资局、水利局、水保局、环保局等生态资源管理部门,共同探索建立生态资源公益诉讼基金制度,最终建立一个由政府主管、司法扶持、生态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生态资源恢复性组织,推进社会各界共同建立和谐生态资源环境。宁化法院的绿色司法扶持基金工作虽已取得初步成效,但由于试点时间短,工作机制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提高,相信在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法院的关心和支持下,这一生态公益补偿新机制必然发挥更为重大的作用。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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